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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宝库中,列宁的法律思想是列宁领导苏联人民进行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的理论成果,具体内容表现在法律秩序的前提条件、法律秩序的制度支撑、法律秩序的内在要求,法律秩序的经济驱动力,法律秩序的政治保障、法律秩序的文化滋养等方面.

【关 键 词】列宁 法律秩序思想 内容

法律秩序是个连续存在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范畴.所谓法律秩序,就是以法律规范体系为前提,通过法律调整,并与社会其他因素交互作用,从而实现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有序化的过程与如果.这一概念具有三个规定性:首先,法律秩序是以法律规范体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其次,法律秩序是以法律调整及其与社会其他因素交互作用的有序化过程为实践形态;第三,法律秩序是以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有序化结果的实现为生成标志.列宁在领导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的过程中,以无产阶级专政、法律是上层建筑和社会有机体的理论为指导,在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形成、苏维埃法院的建设、法制必须统一、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等方面都体现了他的丰富的法律秩序的思想.

一、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法律秩序的前提条件

法律规范体系的存在是法律秩序存在的前提条件.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性工作.苏维埃政权建立以后,列宁十分重视制定法律的工作,要求抓紧“创立新法制”.

列宁在领导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对社会主义法的产生作了深刻的阐述.一方面,列宁认为工人阶级和它所领导的广人人民群众,要把自己的意志制定为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必须首先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夺取国家政权.另一方面,列宁认为,无产阶级革命必须彻底摧毁反动的旧法制,否则,新法律的建立也就无从谈起,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时时刻刻都要记住,它所面临的、必然会面临的是一场群众性的革命斗争,这场斗争将捣毁注定要灭亡的资产阶级社会的全部法制.列宁正是在摧毁旧法制的基础上,创制了社会主义新法制.十月革命胜利后,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就通过列宁起草的《告工人、士兵与农民书》、《和平法令》、《土地法令》、《关于成立工农政府的决定》和其他一些法律性的规定.随后又颁布了列宁起草的《工人监督条例》、《罢免权法令》、《关于国有化》、《关于最重要工业企业国有化》、《关于实行银行国有化及有关重要措施的法令》、《关于八小时工作制》、《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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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9;、《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等重要法令.这些单项法律、法令,在一个新生的革命政权建立之初是必需的,因为很多涉及到新生政权必须立即解决的刻不容缓的立法工作,它们对苏维埃政权的巩固、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确立,对于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去战胜国内敌对分子、敌对阶级的进攻与反扑发挥了极其重要的法律保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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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内形势的发展,依靠单行法规和条例已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变化发展的新情况,不能适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因而必须对这些法令、条例进行归纳、整理,已经过时的必须加以修改或废除,尚未制定的则应及时制定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因而,必须相应地编篡相应法典.从1921年起,苏维埃俄国过渡到恢复国民经济的和平时期,列宁立即把制定各项法典的工作提到日程上来.在列宁的亲自领导下,1922年制定和颁布了多项重要的法典,其中包括《苏俄刑法典》、《苏俄刑事诉讼法典》、《苏俄民法典》、《苏俄土地法典》、《苏俄劳动法典》,1923年制定和颁布了《苏俄民事诉讼法典》.还有,1922年颁布了《检察机关条例》、《律师机构条例》、《苏俄法院组织条例》.从以上我们可以分析得出,“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创制工作,从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来看,经历了一个由制定单项法规、法令到统一的法典逐步完善的过程”.在列宁的领导下,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在短短五年之中,将国家的根本大法和主要的部门法大体上制定完备,基本上形成了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

法律秩序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社会秩序,关键在于其以一整套法律规范体系作为前提.在列宁的指导下,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在短短几年间,基本上形成了社会主义的法律规范体系,使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建构与维系有了坚实的前提条件.

二、苏维埃法院的建设――法律秩序的制度支撑

法律秩序是以法律调整及其与社会其他因素交互作用的有序化过程为实践形态.在法律秩序的建构与维系过程中,法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列宁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法院主要是压迫机构,是资产阶级的剥削机构.因此,无产阶级革命的绝对义务,不是改良司法机关,而是要完全消灭和彻底摧毁全部旧的法院和它的机构.”所以,列宁认为,苏维埃政权颁布的一系列巩固和维护苏维埃政权和劳动人民利益的法律,必须由社会主义法院来执行.1917年11月24日苏俄人民委员会公布了法院的第一号法令,彻底废除了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资产阶级旧的司法机关,建立了人民自己的法院和革命的法庭.为了加强苏维埃法院的建设,列宁明确规定了苏维埃法院的性质、任务和功能.

首先,苏维埃法院的性质.列宁认为,苏维埃法院即社会主义法院的性质与资产阶级法院的性质根本不同.苏维埃是吸收被剥削阶级参加管理的原则为基础的新的人民法院.它根本不同于资产阶级的旧式法院.它是吸引全体贫民参加国家管理的机关,是无产阶级的贫苦农民的权力机关,是纪律教育的工具.而资产阶级法院表面上是一个维持秩序的场所,而实质上则是为镇压被剥削者,保护资产阶级“钱包”利益的精巧工具.只有苏维埃式的法院,才能保证“实现无产阶级的意志,运用无产阶级的法令,在没有相应的法令或法令不完备时,要屏弃已被推翻的政府的法令,而遵循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

其次,苏维埃法院的任务.列宁从两个层面考察了苏维埃法院的任务.一方面,按其任务的性质来划分:一是为了反对和镇压恢复自己的统治、维护自己特权的剥削者,二是教育劳动者最严格地执行纪律和自我纪律.另一方面,按其任务的阶段来划分,分为两个阶段:苏维埃法院在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的第一阶段的中心任务是,以司法制裁为手段,同被推翻的阶级作斗争,并用社会主义精神进一步教育人民;在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的第二阶段上,苏维埃法院的任务是,同间谍、杀人犯和破坏分子进行斗争,同盗窃和贪污社会主义财产的分子作斗争;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参加对公民的共产主义教育,同人们意识和观念中的资本主义残余影响作斗争,为巩固劳动纪律,提高产品质量,以及与违反劳动技术安全的现象作斗争,与官僚主义行为作斗争.

可见,苏维埃法院的职能是双重的,它一方面要镇压敌人,另一方面也要教育人民.不论是资产阶级,还是人民群众,谁触犯法律,谁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既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真正体现.

第三,苏维埃法院的组织原则.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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