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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论文范文资料,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探析知识产权信托相关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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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完善意见

虽然从制度设计的初衷和运行目的来看无疑是符合“三步检验标准”的,但作为对著作权人的权力限制制度,仍要从最大限度保护权利人的角度出发考量以下几个问题:

1.著作权延伸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权利人权利进行限制是为了公共利益,但不能顾此失彼,挫伤了创作者的积极性,为此要积极平衡.在社会需求量大、持续稳定需求且与精神文明建设相关的作品领域允许进行延伸性集体许可是合理的.例如,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以及《著作权法送审稿》就将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定,一来增进了社会福利和效益,二来维护了著作权人难行使难控制的权利,提高了创作积极性.反过来讲,如果适用范围过窄,可能使得延伸性集体许可这一制度设计的功能不能充分发挥,不能更大程度上进行权利保护以及更大范围的保护权利人.我国于2005年3月1日起才实施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该制度才有了实际的可操作性;我国第一个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1992年才成立,此后十几年间没有新的组织出现,直到2008年以后才相继成立了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在我国正处于起步阶段,而且集体管理组织存在滥权、使用费分配不公、行政色彩浓厚等问题,因此在我国的延伸性集体管理范围要相对限缩,避免不合理的损害权利人利益.况且,对文字、摄影、电影作品等进行管理的组织不仅成立的晚,且集体管理的经验相对较少,《著作权法送审稿》限定的适用范围是合理的,待集体管理组织和制度成熟完善后,适当放开著作权延伸性集体许可范围是势在必行的,以保护更多的作品和作者.

2.非会员权利人可以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也可约定不得集体管理的期限.不同的作者对艺术方面的造诣、付出的辛劳、所经历的事迹和所处的环境不尽相同,因而会产生不同的作品,这些作品也会有优劣之分,艺术价值可能相差悬殊.若以相同的标准许可他人使用显然对某些名气较大的艺术家不公平,使其作品价值不能充分实现.况且,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许可使用费的分配上不尽合理,以卡拉OK版权收费为例,“音著协”收取的管理费达72.4%,其中,北京中文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分走8%,负责收帐的天合公司分走46%,留给著作权人的仅剩27.6%,词、曲、演、录四个版权人分摊下来,均分只能拿到6.9%.根据以上原因,著作权人极有可能不愿让其作品被集体管理组织许可出去,那么,从保护权利人角度出发就应赋予其一项权利,即得以书面声明不受集体管理.同时,应当允许作者在书面声明中附一个不得集体管理的期限,超过声明期限后便可被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他人使用,这是由于作品的属性、作品价值曲线以及作者的个人偏好所决定.

3.针对我国采取的垄断模式,逐步分类实行有限竞争机制.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业务范围上不得重复、交叉.如波斯纳所说“通过消除由著作权人直接许可使用音乐作品而涉及的巨额交易成本,一揽子许可为用户提供了更有吸引力的产品,因为其价格低于竞争性许可所给予的价格.这是说明限制竞争如何能够实际提高经济福利的例子”.但是,作为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一个市场主体,若缺乏竞争机制的催促,不免会有效率低下、怠行权利、缺乏透明公开分配方案等弊端.因而基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晚、集体管理组织不成熟、我国地域广袤和公民法律意识薄弱等国情因素,有必要建立有限竞争模式.首先,不应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立设定诸如各集体管理组织不得有业务重复和交叉、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全国代表性等限制.允许在既有的五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外成立能够代表各地区(华北地区、西南地区、东北地区等)、各省的集体管理组织,由此就产生了与现有五大集体管理组织并存竞争的状态.各地区、各省的集体管理组织由于管理的范围相对限缩,更有利于因地区制宜、因省制宜,方便管理,方便维权.在刚刚实行有限竞争时难以避免出现增加使用者和权利人的选择成本、管理混乱造成资源浪费等情况,但是经过一个适应市场的过程,就会形成一个公开透明的使用费收取和分配方案,管理效率提高的局面,从而保障权利人和使用者的自由选择权,更多的维护其利益.


怎样撰写知识产权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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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知识产权信托制度

信托即信任委托,以财产为依托,以信任为基础,以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责任有限、信托管理连续性等为特点的现代高效财产管理工具.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战略重点的第二点就是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因此要求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而信托就是一种知识产权产业转化的有效工具.在知识产权产业化的进程中,出现了产业化率低的状况,问题出现在:人们知识产权产业化意识不足,信息资源失衡不对称,受益不确定等.知识产权人一方面要进行正常的科学研究、生产经营,很可能没有充足的精力和充分的信息资源去促成其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因而,通过将其知识产权信任委托给具有专业能力的信托机构的方式,由信托机构利用其全面的信息资源和专业管理财产的能力实现知识产权的转化,信托人便可减少管理成本而取得更多的利益.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信托公司可以受托经营知识产权等财产的业务”.由此,知识产权信托便应运而生并逐步成长.

知识产权信托的界定应为:知识产权所有人将其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及相关权利转移给具有专业理财能力的知识产权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其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由委托人收取知识产权转化的收益,信托机构获得相应报酬的高效产权管理模式.

通过知识产权信托这一机制不仅可以促进知识产权转化为生产力,实现其产业化、商品化,权利人仅需支付相应报酬无需亲自管理便可收获知识产权的增值利润,也极大推动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对国家社会又带来极大效益.

由于知识产权信托在国内属于新生儿,还处于不断摸索与前进的阶段,实践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2000年武汉国际信托公司率先在全国开展了专利信托业务,两年内仅签订了一份专利转化协议,且也没有实现产品技术的转化,基本上是以失败告终,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

(一)欠缺知识产权信托的意识

目前很多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缺乏对信托的了解,不敢也不愿将自己的权利转移给他人去经营,与其交给没有多少实践经验的信托机构去实现知识产权的转化,还不如握在自己手中去实现它的增值,因而,知识产权人往往不会主动采取信托方式促成知识产权的转化.

(二)权属不明确

知识产权信托具体的运行应当为:首先,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协议;其次,知识产权人与信托机构共同办理信托登记,转移所有权;再次,信托机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最后,信托机构与权利人依信托协议分配利益.这样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相分离的模式会大大提高知识产权的转化效率.然而在2000年,我国的《信托法》还没有出台,因而武汉国际信托公司与权利人的权属并不明确.由此导致信托公司无法有效的行使所有权,无法独立的以自己的名义去洽谈转化事宜.

(三)缺乏知识产权信托风险防范的机制

权利人对其享有的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不尽稳定,极有可能在信托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侵权、被诉无效、知识产权超过保护期限等情形,这样不仅使信托无法达到预期收益,还容易使信托机构承担巨额的诉讼费用.对此,从信托机构方面要提高对知识产权的鉴别力,从源头防范风险;其次,建立与信托机制相配套的信托保险机制,由信托机构与保险机构共担风险,从而将风险分散.

(四)信托登记不完善

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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