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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论文范文例文,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路径相关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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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是随着消费问题的日益严重而产生和发展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能单纯依靠消费者的自身努力,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负有重要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依赖于三个方面,即国家的保护、社会的保护、消费者的自我保护.

关 键 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3-0035-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中国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联系的一部法律,该法自1993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在唤醒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几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其中有很多问题已经充分暴露出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着理论上的误区和条文上的缺陷,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法律修订已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一、国家保护

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是指国家有义务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于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经济势力和经济地位存在着事实的不平等,因此,如果没有国家对于消费关系的干预和介入,任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自我平衡和维护各自的利益,消费者的权益根本无从得以保护和实现.因此,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需要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对消费者给予必要的保护.各国消费者政策法充分认识到国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无不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国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负有责任.例如,日本《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第2条规定:“国家有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制定和实施消费者保护综合性政策的职责.”第6条规定:“国家为达成本法的目的,应制定或修订有关法令”“政府为达成本法的目的,应采取必要的财政措施.”第二章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措施,更具体规定了国家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应采取的具体措施.韩国《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规定:“为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及促进生活消费的合理化,国家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并切实加以施行.”第二章也以专章规定了国家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应采取的主要措施.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条明确宣示,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和义务.第四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主要包括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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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护

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在当今消费社会中,人人都是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是保护每个人自己的利益,就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问题,不是个别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问题,而是消费者群体利益与经营者群体利益的问题,因此,消费者问题是一个全社会的问题,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保护消费者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只有全社会的参与和重视,才能真正使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全面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提高生活水平.因此,世界各国消费者保护法律中,都将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视为消费者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第1款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一)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社会中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权力和职责,社会中每个组织和个人不论其性质和地位如何,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在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中,各种消费者组织、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消费者个人都以不同的形式,发挥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监督作用,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重要社会力量.二是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宣传工作,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在现代社会中,大众传播媒介,包括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互联网等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力量,对社会生活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利用大众传播媒介的舆论力量,向广大消费者宣传消费知识,进行消费教育,监督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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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几年来,大众传播媒介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每年的“3·15”活动,由于新闻媒介的广泛参与,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在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中,各种消费者组织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坚力量,因此,消费者政策法中应当特别重视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对消费者组织的建立、地位和职责做出明确的规定,以充分发挥消费者组织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作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章对消费者组织作了专章规定.该章第31条作出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规定,从而明确了消费者组织的性质和地位.第32条规定了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包括七个方面: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等.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后,我国消费者协会组织得到蓬勃发展,各级消费者协会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组织的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消费者组织发挥更大的作用.存在的问题,我们第一,对于除消费者协会之外的其他消费者组织规定过于简陋,支持不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在第31条规定了其他消费者组织性质,与消费者协会一样,规定其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没有规定其他消费者组织的具体职能.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不是都是与消费者协会具有相同性质和地位的社会团体其职能是否与消费者协会的职能相同从实践看,我国的消费者协会不是完全的民间团体,而是由各级政府发起成立的半官方的组织,协会工作人员和经费由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备和提供,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属于“官办的社会团体”其他的消费者组织,则一般属于民间团体,应由消费者自愿组成,其职能与消费者协会职能也应有所不同,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消费者组织根据其宗旨和章程加以确定.对于其他消费者组织,只要其宗旨是服务于消费者,法律即应当积极鼓励并予以支持.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我国真正民间消费者组织数量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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