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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违法建筑是我国当前一个比较突出的法律问题,但是这类问题在我国法律规定上并不健全和完善.我国在行政法规范上,从《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上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是单一体制的、一刀切的.这种体制在保护社会公益和私人权利方面都存在诸多弊端和局限,需要建立一个既保护公益和私权的法律体系也需要完善行政管理体系,以形成既保护公益和私权又维护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双重规制体系的法律制度.

【关 键 词】法律法规 违法建筑 单一制规制 现状 弊端

一、“违法建筑”一词的概念及种类

违法建筑一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定义.理论上有很多种理解,比如有的学者定义为:违法建筑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有的学者将之定义为:违法建筑是指违反规章以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义务性或禁止性规定,未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或者违背审批、许可的范围而进行建筑活动所产生的,经有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其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建筑物以及其它建造设施.有的人认为:未按法定报批手续,或有报批手续,但未按规定在指定地点擅自搭建的房屋、摊位等建筑物.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上看,总的来讲可以将违法建筑概括出一些特点:① 违法建筑具有违法性,即没有合法的权利.违法建筑如果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取得相关的权利,那么就是合法的,正是因为违法建筑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程序,才使得建筑物本身是违法的.违法性的“法”的范围,一般的来讲主要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我国其他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对此有相关界定和规定的,不应包含在“法”的范围之内.②违法建筑不是自然违章,而是法律上违章,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认定或者裁定确定其违章.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7号司法解释指出:“因违法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法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法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可见,违法建筑的认定需要有相关的程序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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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按照不同的法律规定,有很多种,主要的有以下几种:①违法规划类.违法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的建筑物;②违法用地类.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没有按照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建筑物,包括违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和临时用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等几类;③非法施工类.即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没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建筑工程许可证失效的情形;④其他类型.包括在用地、选址、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划、建筑和土地管理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外的其它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建筑物或设施几类.

二、我国相关法律对违法建筑的单一制规制现状

针对上述的违法建筑的问题,我国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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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法律一般都采取单一的法律处罚方式,认定为违法并进行相关的处罚.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第六十四条到第六十七条,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类处罚:第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第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第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撤除等几种违法规划取得和建设制度的处罚.在这几类处罚上,针对第一类主要采取三种处罚措施:责令停建、采取改正措施;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并罚款.针对第二类采取两种措施:责令停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针对第三类的处罚措施:限期拆除并罚款.可见,在规划体制上,违反规划审批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如果不能限期改正强制拆除.因此,从规范体制上,对于违法建筑要么进行改正以符合规划,不符合规划的就一个后果:拆除.

在我国《土地管理法》上也建立了相关的处罚措施,其处罚措施也是强制和单一的,即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返还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非法用地的处罚措施是: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所占土地如不归还,按照非法占地处理.《土地登记规则》42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土地初始登记的,按非法占地论处.不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将视情节轻重,报请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吊销土地证书.可见,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也是遵循严格的管理体制,其对非法占地和用地的管理是严格而单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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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建筑法》对没有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非法施工行为采取了罚款的制度,并未规定违法施工的建筑物为非法,但是不能通过验收和登记手续,无法取得合法的产权,这也是一种单一的处罚体制.《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但是在房屋的竣工验收和登记上需要施工许可证,如果没有施工许可证,难以通过竣工验收和房屋登记工作.《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没有经过验收的建筑物不得交付使用.《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可见,虽然没有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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