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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法学的演进,西方产生了三大法学流派,每种流派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出现这种相反观念的原因是社会处于不同的时期,导致人们的价值观念也是不同的.当今的中国的首要任务是人权司法保障,而人权之保障又会涉及到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就是“依法治国”这个概念,所以目前树立法律的权威性显得尤为重要.

关 键 词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法律权威法制建设

作者简介:王亚静,扬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011-02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源起

在14世纪的下半叶,具有人文主义情节的三大运动悄然而生,也就是所谓的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以及罗马法的继受,推动近代自然法的产生.起初,自然法学派,将人类社会预先设置在一个其认为是先验地而且合理的结构之中,当然,理性的社会经验却一步步揭开了它的“面纱”,从而法学界里种种法学流派应运而生.此种认识观在立法方面看来,实际上为法制建设塑造了人人平等和私权利不可侵犯的重要理念.但是这些理念在拥有裁量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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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者看来,认为其是缺乏确定性内容的问题,正好令正义观落入有裁量权的法官手中,所以自然法学派的观念实则也是有缺陷的.①于是产生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其形成于19世纪,如今学术界公认其开创者是英国法理学家奥斯丁,后继者哈特则在奥斯丁观念的基础上,对分其进行了发展,从而形成了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其与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

奥斯丁的观点是将法理学的研究锁定在实在法的基础上,他否认法的延展性价值或本质.奥斯丁说过:“法之存在是个问题.而法的优劣性,又是另一个问题.”②显然,这体现了“不可知论”在法学领域的运用.在其之后,凯尔森开创了纯粹法学,他将价值世界与事实上的世界分离开,纯粹的研究法律的本身.接着,新分析法学派的哈特,因其深受日常语言分析学派的影响,所以强调对语言上的逻辑形式和客观上的法律现象进行分析.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核心观念

鉴于支持事实与价值相分离理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有别于自然法学派,他们认为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而法律的价值评价则是另一回事情.只要是实际存在着的,我们就应当视之为法,就算它不符合主流的价值观,这就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的“恶法亦法”观念.总的来说,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在于研究法律自身的性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特征在于:“它们重视的是法律的结构与形式,而不是它的社会内容和道德规范,审查的是法律制度本身,而不是它的规范是不是正义.”③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认为,一项规则只要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律程序制定、认可和公布,就是法律,即使有些法律不符合道德标准,也称之为法律.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区别于自然法理论的学派,主要观点是“分离命题”,也就是主张事实与价值之间的相互分离.事实上它们并不是说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一点关系,而是认为在逻辑上法律与道德是相分离的.法律之所以会存在并不是因为有道德的存在,相反,道德的存在也不是因为有法律的存在.因此,法律之所以有效力,并不是因为道德,而是因为事实存在.④

我们都知道,法律与道德分别对应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问题,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不具备必然的联系.所以说,价值判断无法推导出事实判断,从而说明了“法律应该是什么”到“法律是什么”是不能推导出来的.恶法也应当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我们无法用对错来评价这个论点,但是我认为这个观点在当下中国的法制建设来看,还是有益的.况且我们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到,要建设法治中国,建设一体化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当然,建设法治中国是我们当前的目标,一个社会只有法制化,才能使其规范化,才能实现法的基本价值,即秩序价值,这是当前中国最为缺乏的,也是最为重要的价值属性.那么何为法治中国呢?又要怎样来建设法治中国呢?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需要循序渐进的过程.

在我看来建设法治中国,首先,要树立法律在人们心中的权威性地位,这是我们当下中国人所缺少的素质,其次,我们要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因为人民有法可依是个前提条件,由于法律是会随着时代变迁的,需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加以完善,符合当时当地的情形,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当然一个法律出来,由于具体问题的多样性与多变性,我们不能做到绝对的公平公正,只能保证绝大多数的公平.只有在秩序价值有保障的前提条件下,公民的自由才能得以保证.那么,这个问题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又有什么关系呢?我们知道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他们主张事实与价值相分离命题,在具体的案件上,他们判断的时候,首先要对案件进行事实判断,只看它是否有违法之行为,参照法律条文来判别案件,法官处于一个中立的角色,不能带有主观的感情色彩.只有在事实判断成立的的基础上,才能进行价值判断,本文论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是符合现代国情的,这样做的好处是预防冤假错案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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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析实证主义对法制建设的启示

(一)树立法律的权威

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而大多数学者只对自己关注和感兴趣的问题有所投入,却有很少的人对一个争议性问题真正投入时间研究,多数人都是自己研究自己领域的,这种现象不利于我国法制建设的整体发展与进步.本人认为,这一现象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大家对于法学研究的对象和方法还未形成统一的共识.自然法认为在考虑法律是什么的时候,还要考虑法律应当是什么.实证主义法学家认为,法律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用于统治的工具,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则体系.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注重对实在法进行逻辑分析,而不是价值判断.而法律是否应当满足道德正义,不论好坏都是有效的,人们都应当接受法律的统治.⑤本人认为这对树立我国法律的权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说形式法治可能会牺牲个案正义,但在当下的中国,首先应当确立法在人们心中的地位,不可先行实质判断,也就是价值判断,否则会出现“司法者”转变成“立法者”的角色的困境,这有违法治的根本目的,反而会转变为人治社会.因为主观的价值判断是可以随时代变迁的,在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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