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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是在电子商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近年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所体现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本文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现状出发,就平台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出其在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实体问题,促使平台进行自律,促使相关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以求促进平台合理、健康的发展.

关 键 词“通知”格式“避风港”原则知识产权侵权

作者简介:高焘,北京邮电大学2011级在读硕士,研究方向:网络治理、网络法.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287-04

一、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概述

目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有:

(一)侵犯著作权行为

随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实施,国家版权局颁布《要求恢复被删除或断开链接的网络内容的说明》格式与《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格式,大部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得到了有效的制止.

但是,目前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中,仍然存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如网络店家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中未经授权销售盗版的出版物;未经授权销售大型工业软件;在网店中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广告描述、广告语与原创性广告图片、产品图片等.这些问题都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因此,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著作权法律责任问题、网点广告与图片的权属认定都是需要研究的内容.

(二)侵犯商标权行为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中,商标权保护的问题最为突出,也最需要解决.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既有网络店家销售假货的问题;也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人为了清理销售渠道而向“第三方商品与服务交易平台”频繁发出虚假侵权“通知”,致使平台无从判断的问题;还有网店名称、网店标志、平台下的二级域名等无形财产的权属不清问题.由于商标权保护缺乏像著作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那样详细而清晰的规范,缺乏规范的“通知”与“反通知”格式,没有明确“第三方商品与服务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从而给“第三方商品与服务交易平台”加重了负担.

(三)侵犯专利权行为

在第三方电子平台中,涉及的专利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难以判定专利权权属的问题上.同样地,由于专利权保护缺乏像著作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那样详细而清晰的规范,缺乏规范的“通知”与“反通知”格式,没有明确“第三方商品与服务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加上专利权权属的判定是非常专业的问题,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仅仅掌握产品的信息,而无法掌握产品的实物,因此,“第三方商品与服务交易平台”很难对相关权属作出判断,也无法清晰界定自己的责任范围.

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收到的“通知”与“反通知”格式缺乏规范,难以确定权利归属

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属于著作权的一种.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我国在互联网大发展的环境下所提出的一个从属于著作权下的权利.在我国,体现“避风港”原则的法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一定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可以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通知”,要求对方删除侵权链接.因此,“通知”的形式,也被应用到的其他知识产权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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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通知”之外,还存在“反通知”,其概念是:根据前述权利通知移除相关内容或链接的,被移除内容的内容提供者或被移除链接的网站的所有权人及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发出关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通知”.“反通知”发出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可以恢复被移除的内容或链接,且依法对该恢复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该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而在专利权领域以及商标权领域方面,并没有类似的规定,仅仅还是受到传统的专利以及商标保护制度的保护.因为除了在著作权领域有相关的政策,专利权领域以及商标权领域都没有类似的规定,所以在整个网络发展迅速的大环境下,“避风港”原则也被广泛的应用到侵犯著作权以外的领域当中.

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中,存在销售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众所周知,作为提供平台的服务商,无法对海量的信息进行逐一审查,所以权利人的“通知”,就成为平台知晓侵权行为的途径之一,“通知”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某一侵权状态的存在从而使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权利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而“反通知”的目的,就是使得权利人不得滥用其地位,保护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中卖家的合法利益.若没有“反通知”制度,只存在“通知”制度的话,那么权利人将会收集一切有损于自身利益物品的信息,并利用“通知”制度进行打击.这无疑是对权力的滥用,使得双方处于不平衡的状态.

(一)“通知”格式混乱,难以证明其权力

首先,权利人在平台中发现侵权行为,为使得侵权行为尽早停止,所采取的方式不尽统一,沟通、电子邮件、律师函、来访等都成为权利人的“通知”行为.所产生的问题是使得通知的格式混乱,例如其“通知”的方式是通过进行时,仅凭之中的言辞,权利人并没有提供足够的主张自己权利的证据,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甚至无法判断是否有侵权行为的发生,更不用说确认进行通知的一方是否是权利主体.

其次,在权利人所提交的“通知”中,第一个难点是难以确认权利人的主体身份.如权利人是自然人,所需要的材料须包括身份证,以及对于产品的权利证明.而如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须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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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通知”举证难度大,提供完整资料的可能性小需要进行“反通知”的基本上是存在侵权嫌疑的卖家.而根据权利人的“通知”,卖家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所提出的“反通知”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关于著作权的“反通知”.众所周知,知识产权作为私权,存在地域性,然而电子商务的存在恰恰又打破了地域性的特点,因此,在国外合法授权的产品如在国内销售,很有可能就侵权了知识产权.例如,某网店销售《百年孤独》为国外的正版产品,而其作者已授权中国内地某出版社出版该作品.据此,该出版社向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发出“通知”.而卖家需要提供的“反通知”材料中只能提供其进货渠道,而该书在国外的权利合法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则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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