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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类有关论文范文资料,与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相关论文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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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事实婚姻是婚姻法学界以及相关司法活动中争议较大,处理较难的问题.婚姻关系在社会中十分重要,更好的处理事实婚姻问题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本文结合事实婚姻效力在我国的演变,相关法规以及不同法律的相关规定,试论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和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由于我国目前事实婚姻仍然存在的现实状况,完全不保护“事实婚姻”这类婚姻关系是不可行,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和社会稳定的.出于对当事人人权以及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关 键 词事实婚姻法律效力历史演变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82-02

事实婚姻是婚姻法学界以及相关司法活动中争议较大,处理较难的问题.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第8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对于事实婚姻的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仍对事实婚姻的效力和处理办法做了一些规定,而且婚姻关系在社会中十分重要,更好的处理事实婚姻问题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本文结合事实婚姻效力在我国的演变,相关法规以及不同法律的相关规定,试论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和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及成因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程序而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且社会上也承认其为夫妻.豍

对于婚姻成立的合法形式与实质要件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综合原因,“事实婚姻”现象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依照事实婚姻的概念,我们可以归纳出事实婚姻的几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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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男女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程序.

二是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这不仅仅是一个状态,更多的还是体现了男女双方有意以夫妻状态、长时间生活的主观特征.

三是社会、群众承认其为夫妻.我认为这一特征是不可缺少的,社会、群众承认所起到的作用相当于对他们夫妻身份的公示,是与试婚、各种原因的同居关系相区别的重要特征.

四是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所以该特征虽无法在概念中得到体现,但是,根据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必须要求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在《婚姻法》的规制下,事实婚姻为何仍然存在?为了更深的认识这一现象,应当了解其成因,我认为这一现象并不是少数,它的存在应当有以下原因:

一是旧习俗的影响.在我国古代直至近现代的很长时间里,“拜天地”等传统婚礼习俗被视作婚姻成立的必要要件.而如今的农村,甚至城市里的一些人往往承袭了这些习俗,而并不重视法律规定,使得一些人仍从旧习俗结婚.

二是婚姻登记中存在问题.我国幅员辽阔,一些地区较为偏僻,人们婚姻登记不便;有的婚姻登记处人员不足;甚至有的地方为落实晚婚政策强制人民延后登记.这些我国婚姻登记中的问题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对婚姻登记的态度,促成了事实婚姻.

三是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从我国的普法现状来看,仍有很多群众不懂法,对于《婚姻法》这类关乎切身利益的法律都不了解.这使得一些人对于事实婚姻的性质,婚姻登记的必要性以及今后会出现的麻烦认识不清,从而对婚姻登记持无所谓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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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实婚姻在我国效力的演变及评析

为了更好的论述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应当对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律对于事实婚姻效力的规定做一些探究.

(一)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有很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身份同居的事实婚姻存在.而从1953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的《有关婚姻问题解答》等一系列文件来看,在这一时期我国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这一时期的法律规定考虑到当时的国情,可以说是合理的.

(二)限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从1984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这段时间法律规定:“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违法的”,但是又提出了“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的原则.同时,法律还提出了非法同居的概念.

我认为这一时期的法律之所以限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是因为首先事实婚姻还存在,但是为了使法律规定得以实行,逐渐加强对事实婚姻现象的遏制.这样的规定不仅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三)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1994年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根据该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这一时期对于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行为,不承认其效力.

这样的规定虽有利于促进人民遵守法律,但是所存在的事实婚姻得不到法律保护却不利于社会稳定.

(四)现阶段《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前文对现行法律有关“事实婚姻”的规定已有介绍,《婚姻法》对其规定较为模糊,而根据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现行规定对于事实婚姻的效力,较之于1994年的规定态度上趋于缓和,但是正是其模糊的态度使得事实婚姻双方当事人在相应的案件中拥有较大主动权.我认为这样的规定并不利于社会稳定,在第二种情形中由于要求离婚需要补办结婚登记,那么一方当事人可以据此拒绝离婚,或随时可以离开另一方当事人而仅以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从而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婚姻关系的稳定,乃至危害社会秩序.三、不同法律中对事实婚姻效力的规定

澳大利亚的相关法律规定

澳大利亚的《事实伴侣关系法》中有对事实婚姻的相关规定,这个法律在澳大利亚有南北之分,区别在于对同性生活在一起的规定.撇开这个区别,澳大利亚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是,双方当事人没有缔结法律上的婚姻,却有着像婚姻一样的关系.在一些法规的制定中,澳大利亚往往将双方关系的持续时间作为认定事实伴侣关系的重要因素.

不仅如此,澳大利亚的事实伴侣关系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合同法》的前提下制定“家庭关系协议”.我认为这体现了法律对双方当事人意志的重视,对这种关系的认定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港澳地区对事实婚姻的规定

香港地区的婚姻法中有对旧式婚姻和认可婚姻的规定,在香港法律中,这两种婚姻均没有依法注册,但是仍承认其为有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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