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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促进高职院校法律毕业生的就业,高职院校应在分析法律毕业生就业现状基础上,加强对学生的就业心理进行引导,推行分类培养模式,构建全面系统的就业指导体系,充分利用政策支持,引导学生跨专业或边缘行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

关 键 词高职法律毕业生就业

中图分类号:G649.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175-02

一、高职院校法律毕业生就业困境的现实反观

近年来,随着高校的扩招和高校毕业生的增多,大学生的就业形势日益严峻,作为高校毕业生群体之一的高职院校法律类毕业生的就业更是面临着巨大压力.

(一)就业率低

麦克思研究院(MyCOSInstitute)撰写的《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表明,2009年至2013年连续五年,高职院校法律类专业都被列入就业前景最不被看好的十大专业即高职高专的红牌警告就业专业之列.以2011年为例,高职高专学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最高的专业门类是材料与能源大类(92.9%),最低的是法律大类(79.1%).①2012年法律文秘专业名列就业红牌警告专业第二,居临床医学之后,法律事务专业名列第六.②2013年,就业前景最不被看好的专业中,法律大类专业排名又有所上升,其中法律文秘专业高居榜首,法律事务名列第五.③

(二)失业率高

麦克思研究院对2010届大学毕业生的研究报告表明,法律类失业率排名第二.该院根据对2011届大学毕业生进行跟踪调查后撰写的《大学生求职与工作能力调查报告》显示,高职高专毕业生失业率最高的为临床医学(30.7%),其次为法律事务(19.2%).④“法律”这个曾经被称为最热门的专业目前在高职大学毕业生中失业和离职率位居前列.

二、高职院校法律毕业生就业困境之原因探析

(一)就业心理存在偏差

随着近年高考生源的减少及高校的扩招,高职院校的录取分数日益降低,法律类专业的录取分数更是不容乐观,这种局面导致高职院校法律类学生的素质不高,尤其是就业心理存在偏差.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在高职院校法律类学生中存在不同心理:一种是自卑和消极心理,部分学生认为自己本身学识水平偏低,文凭的含金量不高,上学就是混文凭,将就业的希望更多地寄托在父母、亲人身上,自己无所事事,消极而不思进取,导致就业陷入困境;另一种心理状态是迷茫,部分学生积极思考以后可能进入的就业行业,但并不知如何正确进行职业规划或者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业,往往是接二连三地参加专接本考试、公务员考试、自学考试等各种考试,这种表面上的“积极”可能会由于精力所限导致最后一事无成.

(二)工作能力欠缺

良好的工作能力是任何人立足社会,寻求发展的基础.人力资源的相关理论认为,工作能力包括基本工作能力(所有工作必须具备的能力)和职业工作能力(从事某项职业特殊需要的能力)两种.但据调查发现,高职高专毕业生对工作岗位所需要的基本工作能力掌握水平为50%,低于工作岗位的要求.此外,用人单位也反映高职院校法律类毕业生在经过三年的学习后,虽然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学生综合素质不尽如人意,学习迁移能力不强,职业素养缺失;有的学生缺乏实际操作能力,不能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这种工作能力的欠缺,往往导致其在就业或择业中失去机遇.

我们课题组通过调研和访谈,认为以下因素和学生的竞争力欠缺成正相关.首先,近些年来非诉讼类的法律服务也逐渐成为学生就业市场的一部分,但是很多院校并没有开设相关课程.其次,从考试模式分析,部分高职院校法律类的考查方式依然停留在名词解释、论述等传统考试题型中,这种重在考查理论的考试模式很显然与培养高素质技能型法律人才的要求相违背.此外,从综合素质方面分析,为促进就业,高职法律类专业的授课往往注重对学生法律知识和技能的传授和培养,但在人际沟通能力、学习迁移能力等综合素质方面缺少拓展和延伸,影响了学生就业.

促进高职院校法律毕业生就业问题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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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传统法律行业准入制度的影响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这些传统法律行业的准入都必须要求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但具有法律知识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⑤这一规定对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就业影响巨大,极大地压缩了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和发展空间.他们要进入这些传统法律行业,只能先通过自学考试等其他途径获得本科毕业证,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才具有初任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的可能(对于初任检察官、法官而言,还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而且一些非法律专业的本科生通过司法考试这条途径后也涌入了法律行业,进一步缩小了高职院校法律类毕业生的就业空间.

(四)就业指导工作不到位

从高职院校就业指导情况来看,几乎全部的高职类院校都有专门的就业指导中心.就业指导中心的存在对促进高职院校法律毕业生就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收效很低.首先从就业指导时间上来看,基本局限于大三学生毕业前夕开始进行,这种短时间的指导较难起到好的效果.其次,从就业指导队伍来看,就业指导教师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且人数较少,就业指导经验明显不足.他们虽会不定期对学生进行就业指导,但主要局限于以讲座和会议形式进行就业形势分析、就业政策咨询以及就业技巧指导或者召开就业招聘会等.这种形式的就业指导仅仅体现了大学生就业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而忽略了对高职法律类专业的特性和法律类学生职业发展前景的个体性分析.

三、促进高职院校法律毕业生就业之路径分析

(一)对学生的就业心理进行指导

健康良好的心理状态及对就业形势的正确分析和认识,是促使高职院校法律毕业生顺利就业的必要条件.因此,对学生进行就业心理干预必不可少.高职院校除组织心理咨询师将纠正和指导学生树立正确就业心态融入到专题报告、讲座及日常心理咨询中来之外,还可以将正确就业心理的确立延伸到对学生日常管理中来.方式之一是通过辅导员、任课教师的日常管理和授课,及时传递正确的就业心理,使学生对就业有正确的认识.除此之外,针对学生中普遍存在的就业心理上的自卑情绪和消极态度,可以组织近年已毕业的优秀毕业生通过专题报告、座谈会以及、微信等比较便捷且深得学生喜欢的现代与在校生进行沟通交流.(二)全面推行分类培养模式

美国心理学家奥尔波特说过:“同样的火候,使黄油融化,使鸡蛋变硬.”他认为某些人格特质与工作存在着匹配关系,个体的特点与职业环境是否匹配决定了其对工作的满意度和流动的倾向性.因此,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应对不同特质的学生进行分类培养.针对学生中存在的迷茫无所适从心理,应从入学伊始就对学生的兴趣、爱好、个人专长、情商等进行综合测试,帮助学生找出适合其自身特点的职业.根据测试结果以及学生的自我评估和价值判断,有的放矢地引导学生确立适合其特点的职业规划,形成其对自身职业潜力的信心.⑥同时,学校在完成教育部规定的法律核心课程之外,开设司法考试辅导、公务员考试的行政能力测试和申论辅导、律师实务等选修课程,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课程.

(三)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提高就业竞争力

1.对实训课程进行改革,扩大实训科目.增加非诉讼法律实务实训,切实锻炼学生多种法律实务操作的能力;在实训中教师应当只给出参考意见,不给标准答案,从而实现由传授学生理论知识向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知识迁移能力的转变.

2.对考试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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