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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相关论文范文例文,与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相关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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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下人们对于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之间的关系定位并不明确,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两张皮”的现象客观存在,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之间面临着多重困境.对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的关系等进行辨析,并深入剖析域外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关系状况,从教育定位、教育基础环节及教育内容等方面着手,改良我国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的关系.

关 键 词法学教育司法职业域外困境改良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215-02

一、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关系的提出

(一)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的概念

1.法学教育的概念

法学教育具有法学和教育的双重属性.教育是指培养新生一代准备从事社会生活的整个过程.法学是指研究国家和法的学科.那么,法学教育就是指以法学专业为传授内容的培养过程.其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学教育是指凡是以法学学科为传授内容的教育活动均为法学教育.包括高等院校的学历性法学教育和司法职业的职业培训等活动.而狭义的法学教育是指以法学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为教育内容,以法律知识的传授、法治理念的塑造、法律技能的培养为己任,有学历性要求的高等院校教育过程.

2.司法职业的概念

司法职业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广义的、传统文化层面上的司法职业被等同于人们所从事的与法律相关的各种工作;狭义的、现代层面上的司法职业,是指只有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和高尚法律职业伦理的人才能从事的工作.

(二)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关系的辨析

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两者的联系体现在以下方面:

(1)主体的兼容转化.法学教师和学生可以成为司法职业者;司法职业者可以进入高校或培训机构成为兼职教师,还可以成为受法学教育的学生.

(2)目标的趋同一致.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的最终目的都是法律的公正实施和法治社会的构建.法学教育通过培养法律人才去实现法律的公正实施,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司法职业则是依靠司法职业者的直接行为实现司法的公正.

(3)知识结构相同.法学教育者与司法职业者原都是受法学教育者,两者在法学的知识结构上是共同的,其接受的法律思维与方法训练也是相同的,只是由于职业选择的不同.

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尽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然而两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的不同.法学教育的参与主体是教师、学生,机构主要为学校.司法职业的参与主体为法官、检察官及律师,机构为法院、检察院及律师事务所等.

(2)性质的不同.法学教育是高校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是教育培养学生成为司法职业所需要的人;司法职业则是适用法律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主旨是定纷止争.

(3)培养目标的不同.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法律人才,包括司法职业者在内的所有与法律有关的从业者;司法职业的培养目标则是在实践工作中培养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

二、域外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关系状况

通过对域外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关系状况的深入剖析,发现不同的国家在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之间的关系上呈现出不同特色.

(一)德、日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关系状况

1.德国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

在德国,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之间有两个特点:一是法律人需经过法学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个阶段;二是司法职业之路经由两次司法考试.在德国,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者能成为研修生,在法院、行政机关等机构进行为期两年的研修,再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才能成为真正的法律人才.概括来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通识教育、第一次国家考试、实习文官时期、第二次国家考试、司法职业的选任时期以及入职后的职业培训.

从德国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互动的状况可知,司法职业要求掌握专门的职业知识和技能,遵行专门的职业伦理.受法学教育者在通过司法考试,并最终成为司法职业者之前,每个人的道路都是大致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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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本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

在日本,法学教育类似于德国法学教育,分为通识教育和职业培训两个阶段.完成法科大学院的学习后然后才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者,可以获得司法研修生的身份,到司法研修所进行一年半的学徒式训练.

从日本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的关系可知,日本在法学教育方面也是提倡司法考试通过后的实务教育与训练,鼓励技能训练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即便入职后,司法职业者也往往首先面临较长时间的培训与教育.

(二)英、美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关系状况

1.英国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

英国的司法职业是一体化的,即检察官、法官均来自于有一定执业经历的律师,因此,英国的法学教育走向司法执业的第一步就是接受作为律师的培训.

在英国,从受法学教育者到司法职业者大致经历四个阶段:基础法学教育、职业训练阶段、实习阶段、司法执业选任.基础法学教育完成于大学,学制为3年,主要是基础理论的学习.职业训练阶段主要在律所学院进行,学生根据做事务律师还是出庭律师选择两种课程进行学习.完成学习后,选择事务律师方向的学生实习期为2年,分4个阶段,在4个不同的教师指导下进行.选择出庭律师方向的学生实习期为一年,分2个阶段.在英国从事律师工作需成为高级律师公会或事务律师协会的会员并取得执业资格,而法官和检察官在选任前首先必须是律师,且执业一定年限,才能被女王任命为各级法院的职业法官或大法官、被总检察长任命为检察官.

2.美国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

美国与英国一样,也是司法职业一体化的国家.美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偏重职业教育,把法学教育与职业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美国的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未来的律师.因此,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强调的是法律知识与专业技巧的紧密结合.也正是美国的这种法学教育模式,为美国社会培养了大批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高素质人才.三、我国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关系面临的困境

(一)法学教育定位不准确

我国法学教育在不同年代其培养目标是不同的.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的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政法院校培养的毕业生主要都会到司法机关工作,但是自我国高校扩招以来,法学教育已经从职业教育转变为通才教育.由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存在的不足,直接影响了法学教育的发展,这样做造成的后果表现在:一是就所培养的人才来看,应当具备的法律知识结构不完整,综合素质不高,认识问题、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差.二是就整个法学教育来看,由于培养出的人才不适合社会的需要,造成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这种脱节背离了法学教育的宗旨和法律职业的发展要求,阻碍了我国的法治建设,已成为当前法学教育的根本缺陷之一.

(二)教育基础环节的不足

师资、生源、教学内容与方法等构成了法学教育的基础环节,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这几个方面均存在着与实际需要相脱节的地方,影响了教育质量,进而影响了司法职业的需求.

1.师资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在我国法学教育中,教师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是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困境之一.特别是扩大招生之后,为了应对越来越多的法学专业学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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