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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虽然并非泾渭分明,但总体而言在各种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研究中,均有不同程度的存在.无论是针对“科学发展”、“和谐社会”,还是针对“保障民生”、“创新型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研究,与“包容性增长”、“包容性发展”的上述研究现状基本类同,也因此需要予以关注.三、时政话语的研究立场
笔者并不认为理论界应当拒绝研究时政话语,以保持学术与政治的距离,彰显学术的独立性与学术性,相反,时政话语具有理论研究的重要意义,应当引起理论界的高度重视.正如笔者在研究CSSCI法学论文中的时政热点关 键 词时提出的那样:“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等词语,不仅仅是政治话语,更是国家为应对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作出的一种政治选择,它反映了当今社会发展中面临的最为急迫、重大的问题.法学作为一种研究治国策略、权利保障与社会发展的学问,当然不应无视这些社会问题,因此将这些问题作为研究的主题,既是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学人不可逃避的学术责任与社会责任.”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研究?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坚持学术研究的立场.
(一)坚持学术独立性立场
学术的独立性立场主要是针对学术依附性而言,即强调学术研究者的主体独立性、思想独立性与研究的独立性,不依附于一切外在权威.就法学研究而言,对于所研究的对象——法律制度而言,研究者并非作为一个法律制度调整下的公民主体,而是将法律制度、法律规范作为研究对象的主体,因此完全可以而且应当依照研究的风格和理论的逻辑进行分析、解读与批判,并不必然地将研究对象作为研究的前提.同样地,在对时政话语的研究中,尽管时政话语是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讲话内容而且往往体现在中央文件中,但时政话语作为政策性表述,其效力无法与法律制度相比,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既然作为研究的对象,同样可以被独立地解读、分析与评判.正如郭道晖教授所指出的:“对中央的正确决策要做法理论证,不正确则要从法理上加以评析,提出异议,不能排斥、扼杀学术界在思想上、理论上的不同观点.”
经济法学界在对经济政策、时政话语的研究中之所以会出现纯政策注释学的情形,在一定程度上与独立学术立场的缺失相关,以至于缺乏理论的解释力:“在构建经济法理论体系时,没有维持理论内在的逻辑一致性,甚至常以政策建议和政治文件的内容作为理论指导.”在笔者看来,理论界在对“包容性增长”、“包容性发展”进行研究时,一定程度上缺乏对这一话语的独立性立场,没有进行理性的考察与评判.在管斌看来,经济法学界在这一点上倒是坚持了学术的独立性:“时下流行的包容性增长是试图平衡经济与社会关系的政治/政策表述,其内涵无法概括平衡自然、经济和社会三者关系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法学界没有取包容性增长而舍可持续发展,使经济法与经济政策、学术与政治保持了距离.”
从长远来看,保持学术研究的独立性立场,才能真正有助于学术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有学者指出,在社会人文领域,学术缺乏独立性,其后果可能是:“整个学术的方向会因此而屈从于意识形态,这种恶果在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的中国曾经达到极端,以至于使中国社会人文科学的许多学科出现了长达二三十年的倒退和空白.”笔者在研究个体户制度时曾指出:“以个体工商户为代表的中国特色制度的形成,往往是意识形态与现实经济压力进行妥协的产物.在这种妥协的结果中,逐渐形成中国特色,而在制度的运行过程中,此种特色必将因为经济、法律、理论的因素而逐渐得到修正,并最终发展为具有普适性、符合人类文明一般规律与特征的制度或现象.”曾几何时,“消灭剥削”、“姓社姓资”何尝不是极具权威的时政话语,倘理论界缺乏学术独立性,将其奉为学术研究的理论前提,则如何能起到引领时代风气与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
(二)坚持法学学术性立场
在经济、社会领域的绝大部分时政话语,往往是从政治、经济或社会的角度进行总结与提炼的,其本身甚少由法律概念转化而来.因此,在研究时政话语时,必须坚持法学的学术性立场,以法学的视角、思维、范畴、理论和方法加以研究,即进行法学的解读与法学的研究.
以宪法为核心与龙头的我国法律体系,对于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已经作出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为包括政府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规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职权与责任.从理想层面而言,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官员、公民个人,都在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框架内从事着各自的行为与活动,追求着自己的幸福,虽然公权主体与私权主体有着实质上的区别:私权主体在法律规定义务的范围外自由地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公权主体则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在有限的自由裁量范围内从事着决策与管理.但在现实生活中,公权主体必须根据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形,在特定的时期确定特殊的政策,将各种权力进行有机组合或整合,以有效地推动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因此,在法律体系之外,政府必然需要形成一种政策体系,并以时政话语作为统领与象征,引领、指挥整个公权系统的权力运用.因此,时政话语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党和国家的重要政策,不仅对整个权力系统和社会生活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而且必然涉及其与法律系统的关系.法学界必须从法学的层面对此进行研究,无论是对此类代表着政策动向的时政话语的合法性问题,还是其对法律系统运行所产生的影响,均应进行分析、考察、评论和批判,但此种研究应当是从法学的学术角度做出.
时政话语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与统领性,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解读,法学界应当也只能从法学的角度加以解读.法学的解读即意味着运用权利、义务、权力、责任、程序等范畴,对时政话语的内涵进行法理角度的梳理,考察其与法律系统的关系,进而得出相应的结论.
(三)克制经济法学研究的功利性
长期以来,经济法学界对时政话语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功利性的追求.
有些论者以成果发表、课题申请等功利目标为出发点,期望时政话语的运用能够吸引编辑、评委的眼球,于是作为标签或包装,形成了标签式的研究风格.正如前文所言,此类功利性研究即使能暂时获得成功,实质上却是有害而无益的.
有些论者则以论证经济法的重要性、正确性为功利目标.由于时政话语代表着党和国家的政治决策与政策方向,具有政治正确性,因此,有论者通过解读时政话语的法律内涵,说明其完全契合经济法的理念、原则、宗旨等,进而论证了经济法是落实、贯彻该政策的最重要手段、最正确选择.例如,在一篇名为《科学发展观:当代中国经济法良法观之核心》的论文中,作者通过分析“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同经济法应有的价值、理念、功能具有一致性”,得出了“把科学发展观作为经济法立法和实施的基本指导思想以保障其良法品格”的结论,并以其为指导提出了当前经济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几个重要问题.在一篇题为《和谐社会视域下经济法的公共治理之道》的论文中,作者认为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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