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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方面有关论文范文检索,与妇女法律援助模式问题相关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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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妇女法律援助制度是继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后逐步发展起来的,现在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对妇女法律援助模式的探索有助于探清未来妇女法律援助的发展方向.本文选取青海省为视角来做调查研究,是因为青海省的妇女法律援助工作距今发展刚好有10年的历程,对其深入的调查研究有助于回顾妇女法律援助这10年的发展状况,对于目前所运行的法律援助模式进行研究和探讨,最终找出未来妇女法律援助模式的发展方向,从而更好的指导妇女法律援助工作.

关 键 词法律援助妇女模式选择调查研究

基金项目:本文系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徐高燕,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288-03

法律援助是国家对经济上贫穷、能力上低下、生理上残缺而又需要法律帮助的社会弱者提供免费或减免收费的法律服务,以实现法律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利.①妇女在男权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而贫穷、能力低下、生理残缺的妇女更是这一弱势群体里的弱者.妇女法律援助制度成为了体现法之正义精神的妇女利益诉求协调机制和妇女权益保障机制.②在女性主义法学发展的带动下,女性权益保护呼声越来越高,因此妇女法律援助制度也越发凸显其重要性.


该文来源:http://www.sxsky.net/jingji/0232902.html

青海省妇女法律援助工作是在2003年开始起步发展,距今刚好十年的历程.从妇女法律援助良性发展的角度而言,解决该制度的基本和框架性的问题便是当务之急.因此,在青海省妇女法律援助工作已初步运行了一段时间后,对其进行现状调查研究,对已有的经验进行总结和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是很有必要且意义重大的.

根据有关学者的研究得知,我国有三种妇女法律援助模式:政府型法律援助模式、妇联型法律援助模式和民间型妇女法律援助模式.③政府型的法律援助模式是由政府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来进行的妇女法律援助的模式.妇联型的法律援助模式,是在妇联系统中建立,并按照妇联的工作机制进行法律援助的组织模式.民间型的妇女法律援助模式是指由非政府的民间专门组织或机构对妇女这个特殊的群体所进行专项援助的模式.

一、青海省妇女法律援助的现状调查

(一)青海省法律援助的发展状况

青海省地处偏远,经济欠发达,多民族聚居,总人口557.3万人,其中,0-17岁儿童少年144.72万人,女性280.26万人,残疾人口30万人,少数民族258.14万人,农牧区贫困人口138.36万人,这些人群中的绝大多数权益受到侵害时需要通过法律援助寻求救济.④因此,青海省属于法律援助需求“大省”.2001年11月,青海省通过了《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使其成为当时全国为数不多的对法律援助进行地方立法的省份之一.2003年,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出台,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对《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作了重新修定完善.这给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带来了法律制度上的支持,指导法律援助工作有序开展.

近10年来青海省的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较大的发展.首先,组织机构覆盖全省.2003年县以上的法律援助机构仅39家,截止目前,全省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57个,法律援助工作站点820个.同时,建立了社区、村社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使法律援助的触角向农村牧区延伸了一大步.其次,法律援助队伍不断壮大.2003年,全省有法律援助工作人员30人,法律援助律师5人.截止2012年初,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达到830余人,法律援助专职律师24人.2006年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项目和2009年“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实施,先后有60余名西部大学生志愿者和33名“1+1”志愿者律师加入法律援助队伍.再次,法律援助经费逐年上升.2003年,全省法律援助经费仅25.5万元.2012年度,全省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含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金)达910万元,与2003年相比,增涨了36倍.青海省成为全国人均法律援助经费比例较高的省份之一.

在组织机构,援助队伍,经费保障的发展带动下,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也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自2003年以来,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37829件,为51230名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文书1万余份,接待咨询13万余人次.

(二)青海省妇女法律援助的发展状况

妇女法律援助是属于法律援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断深入和细化而发展起来的.

为进一步细化落实《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省司法厅、省妇联联合制定了《青海省妇女法律援助工作办法》(2012年4月重新修订).2003年11月,省法律援助中心省妇联工作站挂牌成立,标志着青海省法律援助与妇联维权工作深度融合的启动.此后在各州、地、市、县妇联组织相继成立了妇女维权法律援助工作站,截止目前,全省各级妇联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55个,它们接受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业务指导,参与妇女法律援助申请初审工作,为妇女维权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各级妇联组织还将触角延伸到村(社区)“妇女之家”、乡镇(街道)妇女维权服务站,形成了以法律援助中心为核心,以工作站为辅助,以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依托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运行畅通的妇女法律援助工作格局.

近三年来,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妇女法律咨询14822人次,办理妇女维权诉讼、非诉代理案件5899件,其中,涉及民事代理5838件,刑事案件61件.2005以来,省妇联受理信访1870件/次.

(三)青海省妇女法律援助的模式状况

通过对省妇联和省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组织的走访调研发现,青海省的妇女法律援助的模式是政府型和“政府与妇联合作”型.政府型即全省各级的法律援助中心直接受理妇女法律援助的申请或法律咨询.政府与妇联合作型是指县以上妇联组织由妇联、法律援助机构共同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的主要工作是辅助法律援助中心开展针对妇女的法律援助工作.他们只解决妇女法律援助申请的形式审查和简单的法务处理(如:信访接待;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受理12338妇女维权热线咨询),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妇女,他们需向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移送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人员进行援助.⑤探究这些模式现状的成因,主要有:其一,政府仍是法律援助的主体;在《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等”因此从这一条规定来看,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就是政府主导的工作.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路径不是从民间到政府,而是自上而下、自内而外的发展.在这种背景下,妇女法律援助模式也逃脱不了将政府型的法律援助作为我国妇女法律援助本源性的模式.⑥政府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经费由财政等专项拨款,使得这种模式在中国处于长足运转并且成为主力的模式.其二,妇联自身法制人员队伍建设的不足,使其处于辅助地位.在妇女法律援助中,虽然将妇联纳入进队伍当中来,但是由于妇联组织中没有专门从事法律援助的人员,因此它只能承担起中介、转送和法律援助初审这样的辅助工作.其三,民间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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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模式还不具备形成条件.民间型的妇女法律援助模式在整个中国来说还很稀少,目前有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现更名为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等.⑦因此在青海省这样一个西部经济较落后的省份似乎还没能形成民间型妇女法律援助生长的气候和土壤.

二、青海省妇女法律援助模式的优劣分析

(一)政府型的法律援助中心的优势与不足

青海省与内地相比,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由社会力量进行法律援助潜力不足,因此政府便成了法律援助的中坚力量.政府型的妇女法律援助有其强大的优势.首先在组织机构上,全省逐步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专业到位,层层覆盖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其次在法律援助专门人员的配备上,有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人员170余人,专职法律援助律师24人,再加上60余名西部大学生志愿者和33名“1+1”志愿者律师的法律援助队伍.再次在经费上,法律援助的专项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2009年以来青海省省级的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为0.20元/人,州、地、市级为0.30元/人,县级为0.30元/人.除了财政提供支持外,还争取有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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