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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方面有关论文范文,与我国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相关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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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教学法都有局限,应以模拟法庭为平台,通过对低年级法学专业学生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法等培养其基本的法学素养,对高年级学生则注重模拟诊所式法律教学,培养其应对法律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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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实务课的讨论仍将持续下去,笔者认为,无论是模拟法庭教学还是诊所法律教育,都是对法律实务课的有益实践,但我们也应当注意,针对这个问题,有学者提出,“法学本科教育既有职业教育的功能,更有高等教育的使命,并非所有的课程都是职业性或技巧性的,有些课程的知识本来就不应该、也不可能在实际工作中得到直接的运用,而是用来培养逻辑思维能力、学习能力的,甚至修身养性的,可以说,把所有的课程都定位于职业运用的大学不是真正的大学,而希望把所有课程的知识都应用于实践的学生也只能是个工匠.”这样的提醒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其实,无论是民法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法系国家,西方国家的法学教育都注重理论教育与实务训练的结合,也都努力通过各种方式提升教学质量.换句话说,即使是提倡案例教学法的普通法法系国家,也没有因此放弃各种法学理论的学习.因此,我国的法律实务课程的开设与展开,并不应排斥法学理论课程.

关于开课顺序的讨论

有学者主张,在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开课顺序上,应遵循这样的原则:先理论法学、后应用法学;先公法、后私法;先国内法、后国际法;先普通法、后特别法;先实体法、后程序法.但也有学者并不这样认为,例如,有一份调查报告显示,48.6%的学生认为法理学最难学;24%的学生则认为中国法制史最难学,但以上两门课均被安排于大学一年级,因此应调整法学本科专业课程的授课顺序.在另一篇论文中,根据以上同一调查报告的研究认为,不同年级的课程设置应根据课程的难易程度来安排,应按照人们认识事物的客观规律来由易到难进行,而不是凭老师或行政官员们的主观想象.该研究举例说,应将法理学进行拆分,介绍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法学绪论可开设于大学一年级;法理学(或称法哲学)则可开设于大学三年级.宪法、民法总则、刑法总则等课程都可以放到大学一年级来讲授,甚至,债法部分都可以放到民法总则部分之前进行开设.此外,应当删掉经济法总论部分的讲授,分论部分则由任课教师依重要性自由选择.

法学本科教育中,专业课程的开课顺序是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总的来讲,开课顺序应遵循人类的认识规律.一般而言,人类的认识习惯是先易后难及先理论后实践.因此,笔者同意以上学者提出将传统法理学的知识内容进行拆分的设想,而且目前国内很多法学院校也正是这样操作的.但笔者还想强调的是,应尊重多年教学实践活动积累的经验.例如,前文所述笔者的大学本科专业课程的开课顺序就值得引起关注.众所周知,西南政法大学一直是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重镇,其培养出的学生一直广受好评,这当中必定有值得总结的成熟经验与做法.就专业课的开课顺序而言,当时在校学习时期并没有特别感受,但现在回过头来看,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首先,宪法与刑法总论均开设于大学一年级的下学期.笔者的认识是,宪法的特征决定了宪法课程开设的时间,最值一提的应是刑法课程į

关于我国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的在职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教育方面有关论文范文
40;开设时间:刑法的学习可以让学生明白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别,最先让学生接触刑法知识,有助于本科学生实现由普通人向法律人的转变.事实上,笔者在内的诸多西南政法大学的本科生也正是由此起步才得以顺利进入法律世界的,因此,刑法课程最先开设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

其次,中国法制史与外国法制史均开设于高年级.就笔者的学习及教学经验而言,以上两门课程并不适于在低年级开设.理由在于:两门法律史的课程均离不开部门法知识做基础,否则,学生们对很多法学专有名词及基本原理都无法理解与掌握,在这一方面,外国法制史的学习表现得尤为突出.比如:如果还没有学习刑事诉讼法课程,学生们怎么能理解对抗制的诉讼模式?

再次,先开设实体法后开设程序法.虽然前文笔者提到,程序法的学习有其独立性与实践性,但笔者只是想突出学习程序法的重要性,并不主张要将程序法的学习置于实体法之前.实体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法律,程序法则是保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有关机关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的法律.实体法开设于程序法之前,有利于奠定学生的相应专业知识基础.

关于法学本科教育与统一司法考试关系的讨论

2002年我国进行了第一次统一司法考试,将过去的律师资格考试、法官初任考试、检察官初任考试三者合为一体.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推行,给法学本科教育提出了新的课题.法学本科教育如何才能正确处理好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关系?有学者提出,司法考试注重考察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和法学教育注重理论修养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同时二者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应通过改革课堂教学、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等方法来改进和完善大学法学教育,实现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紧密接合,促进二者共同发展.有学者认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为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也形成了挑战.其中,“挑战”具体是:有可能出现在大学之外同时并存司法考试培训学校的“双学校现象”;可能使正规法学教育转向应付司法考试,限于“空洞化”;可能形成法学院系学生分配方面的危机;可能导致法律职业人员能力片面化.因此,法学教育应当从兼求“通才”教育和“专才”教育,向以“专才”教育为基点,以“完人”教育为理想的新模式转变,并在专业设置、课程安排、实践研修等方面作出及时的、相应的调整.有学者则认为,既要看到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进而对我国的法学教育进行改革与重塑,也要看到司法考试有着需要改革与完善的一面,因此,应在兼顾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前提下改革与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政府在其中可以也应当发挥重要作用.在笔者看来,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但我们也要辩证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既不应过于抬高司法考试的作用而忽略法学本科教育的价值,也不应过于低估司法考试的水平而让法学本科教育固步自封.总体看来,法学本科教育不应排斥司法考试,但要有超越司法考试的自信.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之下,笔者的具体做法是,课程讲授的内容按照教材的体系进行,该延伸的阅读及思考要让学生明白,自己也身体力行地积极去做.课后的训练题则选自司法考试的历年真题,让学生们及早接触和了解司法考试.为此,笔者也非常关注司法考试的考题变化,尽量在自己讲授的课程范围内尝试事先做题,通过具体演练和对学生的讲解,尽量在讲授课程的范围内将司法考试的内容与日常教学工作结合起来.当然,笔者的做法并非独创,据了解,我的同事中就有很多人采用这样的教学方法.而且,笔者的实践也仅是一种尝试,很多地方仍不成熟,有待进一步思考及改进,关于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问题仍有必要予以持续关注.


法学教育学术论文撰写与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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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中的其他讨论

对于法学本科的专业课程,还有很多具体的构想和建议.例如,有学者提出,应明确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这样才能对课程设置进行相应的改革.具体而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不应再是单一的法律职业人员,而是多元的:除法律职业人员外,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还应是为社会输送合格的社会、经济、管理人员,为更高层次的法学教育输送人才等方面.为此,法学本科教育应增加人文学科,特别是有关经济学、社会学方面的课程;要求学生必修一些工具性学科,如高等数学、会计学等;删掉现行课程结构中的一些具有独立基础理论的法学课程,重点讲授一些基础理论已基本具备乃至成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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