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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怕上火喝王老吉”是很多中国人耳熟能详的一句广告词,伴随着它,“王老吉”凉茶在全国走红.而令人多少有些意外的是,一场围绕“王老吉”商标的纠纷横空出世.法律上看,纠纷的焦点是“王老吉”商标许可的效力问题,而其根源则是巨大的商业利益分割.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生命,也是道德和法律的共同要求.“王老吉”商标纠纷案,不仅诠释了法律与道德的普遍关系,也折射出市场主体的诚信缺失所带来的不良效应.

[关 键 词]“王老吉”;加多宝;商标;产权纠纷;诚信

[中图分类号]D9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4-0077-03

一般来说,法律象征和意味着维护社会公平、弘扬社会正义、彰显社会道义.绝大多数时候,人们对此不持异议,但在有的情况下,尽管具体法律争议依法得到了裁判,也会有一些声音对此提出异议,尤其是在穿插了复杂的利益纠葛之后.

以“王老吉”商标纠纷案来说,广药集团作为“王老吉”商标的所有人,在许可终止或无效后从被许可人处收回商标使用权完全合法合理.然而二十年弹指一挥间,“王老吉”商标知名度已经远非当年可比.2010年11月10日,在“中国知识产权(驰名商标)高峰论坛暨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产业发展规划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宣布:广药集团旗下“王老吉”品牌价值评估为108015亿元,为中国当时第一品牌[1].二十年间加多宝集团为培育这个品牌付出了巨大心血,于是问题产生了,加多宝集团在许可使用期间创造的商誉、商标价值以及开拓的市场等无形资产也随着商标的回归而归广药所有,如果不能得到“额外”补偿,合情合理吗?法律与道义本应相辅相成,为何在这件事情上却背道而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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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老吉”商标争议的由来

11“王老吉”的前世今生以及“王老吉”商标的归属

说起“王老吉”,时间要追溯到清道光年间,1828年广东人王泽邦在广州创立了“王老吉”凉茶铺,自此“王老吉”凉茶诞生.1949年大陆解放,因为政局原因“王老吉”品牌一分为二,身在广州的“王老吉”被收归国有,而香港的“王老吉”则由王氏后人单独经营[2].后来,伴随着国内企业的不断调整,“王老吉”先后被并入“王老吉”联合制药厂、广州中药九厂再到后来的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并最终更名为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隶属于广药集团[3].

而“王老吉”商标的历史则始自20世纪90年代.1992年1月18日,广州羊城滋补品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王老吉”商标,并于1993年1月20日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自1993年1月20日至2003年1月19日.同时,1993年9月1日,“王老吉”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广州羊城药业股份“王老吉”食品饮料分公司.1996年,伴随着广州医药政企改革,广药成立,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划归广药集团,而包括“王老吉”商标在内的相关资产也一并划入,因此,广药集团对“王老吉”商标拥有无可争辩的所有权[4].

12广药集团与加多宝集团的关系

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鸿道集团)出资建立加多宝集团,它是加多宝集团的母公司.准确地说,鸿道集团第一次取得“王老吉”商标使用权时还没有广药集团.1995年3月28日,就626155号“王老吉”商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许可鸿道集团使用红色纸包装清凉茶饮料,许可使用期限为1995年3月28日至2003年1月[5].

为延长品牌使用期限,鸿道集团分别于2002年、2003年与广药集团签署了两份补充协议,将商标许可期限分别延长至2013年和2020年[6].

13广药集团和加多宝集团的分歧由来

异军突起的“王老吉”成为中国饮料行业的宠儿,在外人看似完美的联姻终究遇到了麻烦.2008年,广药集团提出“王老吉”作为国有资产,其商标被前总经理李益民低价许可给鸿道集团使用,涉嫌国有资产流失,并要求收回商标使用权[7].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2011年4月,广药集团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贸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认为该集团和鸿道集团于2002年、2003年签署的两份补充协议是在李益民受贿的前提下完成的,请求确认属于无效协议.[8]2012年5月9日,在等待了一年之后,经贸仲裁委裁决认定《“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立即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随后,不服该裁决的鸿道集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申请,但在2012年7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鸿道集团的申请.鉴于该判决为终审判决,至此,品牌大战宣告结束[9].

2从法律视角来看“王老吉”商标纠纷

21经贸仲裁委裁决符合法律规定

经贸仲裁委裁决认定《“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主要是基于两份协议是在原广药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李益民在收受香港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贿赂后签署的,这也与司法机关查证的法律事实相吻合.商标许可中被许可人的法定代表人向许可人的法定代表人行贿且许可人的法定代表人收受贿赂,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属于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根据《公司法》规定,许可人的法定代表人属于职权受贿,而根据《刑法》规定则已经构成商业贿赂罪.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属于无效,且自始无效,即利用商业贿赂手段实现续约之日起就属于无效合同.

22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商标许可类型

《商标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商标许可的类型,但根据商标许可合同中商标注册人(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范围,商标许可一般分为如下三种类型: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其中,普通使用许可的特点在于,商标注册人以及多个被许可人均有权使用被许可的商标[10].

虽然我们无法获知鸿道集团与广药集团签署的商标许可合同的正式文本,但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早在2004年广药集团下属的广州“王老吉”药业就已推出绿色包装“王老吉”产品,当时鸿道集团与广药集团签署的原商标许可合同许可期限尚未届满(许可期限至2010年),而两者同时都在使用“王老吉”商标.这充分说明,鸿道集团与广药集团之间的商标许可类型,至少不属于“独占许可”.虽然红罐“王老吉”与绿色包装“王老吉”是由两个不具有任何隶属关系的公司分别生产的产品,但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包括当时的笔者在内),它们不过是罐装可乐与瓶装可乐的区别,只是将同样产品放在不同的容器内而双方不存在本质的差别.绿色包装“王老吉”在宣传时也并未将自己与红罐“王老吉”明确区分,其日益增长的销售收入不能不说多少受到红罐“王老吉”的强大宣传攻势的带动.而由于与广药集团的商标许可并不属于“独占许可”,虽然绿色包装“王老吉”有可能分流一部分“王老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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