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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首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地方性规章《辽宁省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已于2009年颁布实施,它对我省高校学生就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但仅就就业岐视分析,由于立法机关层级较低、内容不完善、规定过于原则、无专门机构调解;为克服以上缺陷,笔者从立法完善,制度健全,司法保障有力的角度,提出相应建议,以期实现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

关 键 词就业岐视平等就业权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吕云峰,硕士,辽宁行政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066-02

大学毕业生做为庞大就业群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实现公平就业,避免就业岐视.这既是一个个人宪法权利问题,又是一个人能否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载体,它承载着亿万家庭的希望,关乎着社会的稳定及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此它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关注,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本.要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增强就业稳定性.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更加充分就业目标任务,强调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我省于2009年针对我省大学生毕业生日益严峻的就业压力,在全国率先颁布了《辽宁省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仅从我院毕业生跟踪调查发现,在就业过程中就业岐视现象非常突出,成为制约学生就业的主要桎梏.在国家尚未颁布《反就业岐视法》之前,如何通过加强地方立法,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显得尤为迫切.

一、大学生就业岐视的表现及根源

我院是一所省属高职院校,建院时间为2008年,在同类高职院校中建院时间较短,共31个专业,其中偏文科专业24个,是以文科商贸类为主的院校.同时我院又是两院一体办学单位,在承办高职教育的同时又承担着全省公务员的培训,它的中另一个名称为辽宁行政学院.结合本院特点,根据连续三年对我院大学生就业情况跟踪的调查分析,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面临的就业岐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历的岐视

由于受国家政策的导引,各高校的连续扩招,陡然增大了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下,致使大部分用人单位,不是从人尽其才的角度出发,本来应由专科生完全能胜任的工作,在招录人员时非得要本科生,甚至研究生,以便给自己树立“金字招牌”形式上体现对知识的尊重,实则满足自己的虚荣之心,想通过人才优势来展现自己企业的实力.这无形压缩了高职院校学生的就业空间,加大了就业难度.在学历上存在着对大专生的就业岐视.

(二)性别的岐视

由于我院是一所偏重文科的院校,从毕业生的性别构成看,女生的比重偏大,从初次就业率看,男生为94%,女生为89%.从就业的职场层次看,男生明显高于女生;从就业成本看,女生所动用的社会成本明显高于男生.用人单位之所以会在招录时存在性别岐视的重要原因,除了女性特有的生理特征,如下经期,孕期,产期外,还有出差的不方便,结婚后受家庭的拖累,但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就是企业录用女职工会支付更多的劳动成本,我国政策规定,女性的生育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这会严重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影响到企业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在招工时,自然会设置有形或无形的条件,对女生实行硬岐视或软岐视.

(三)户籍的岐视

在调查中我们还不得不关注的一个问题是,企业在录用员工过程中,还存在着户籍岐视的问题,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公务员招录中,多数都有户籍条件的限制.而户籍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本身就体现着一种不公平和不平等.民营企业在招录员工中虽然好一点,但是由于外地学生需要解决吃住问题,再加上在本地没有人际关系,所以民营企业更愿意录用本地毕业生.

二、就业岐视的概念

(一)岐视的含义

作为一种社会人际关系的产物和状态,岐视是指人对人的一种不应有的不平等的低下的看待.

(二)就业岐视的含义

就业岐视是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享有用人的自主权相伴而生的,由于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间尚短,对就业岐视还没有统一的定论.根据郑州大学法学院石茂生教授的观点,就业岐视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三、我国就业保障公民平等就业权及就业岐视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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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大学生就业平等权相关的法律规制

平等就业权,是指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我国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平等就业权利,但是《宪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而且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我们可以推断,作为一项其本权利,公民在就业和职业方面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应有之义.《劳动法》则对平等就业权作了明确规定,依照《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岐视.”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就业促进法》更进一步规定了平等就业权,《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要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岐视.”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岐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国内法律,除此之外,我国还批准生效的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文件.如1980年批准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岐视国际国际公约》、2005年批准的《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岐视公约》等也是我国反就业岐视法的组成部分.(二)我省的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的地方性规章

我省鉴于高校连年扩招(高校毕业生2011年为近26万,2012年26.4万,2013年27.2万),高校学生就业形势非常严峻的现实,省政府于在全国率先制定了《辽宁省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于2009年5月1日由省长陈政高签发,于同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地方性规章,彰显了我省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高度关注.对规范我省高校就业,反对就业岐视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其法律效力较低,又是全国首部地方性条例,无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必然有其不完善之处.现做以简要分析.

大学生就业岐视法律保护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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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剖析《辽宁省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规章制度针对就业岐视的进步意义及立法的不足

(一)进步意义

作为全国首部规范大学生就业的地方性条例,它的颁布对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少受就业岐视,势必起到积极作用,其积极作用具体表现为:

第一,对就业岐视的包括的范围更为具体.我国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在对劳动岐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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