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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翻译有关论文范文例文,与教学方法法律英语翻译中的语法和语境相关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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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与普通翻译共享一些通用的规则和技巧.比如,在词法中,常用的动词名词化翻译与名词动词化翻译方法;在句法中,在将从句套从句的法律英语翻译为中文时,应当意识到英文与中文表达习惯的差异,英文表达习惯是将最重要的主体词放在开头,然后层层限定,越来越细节;而中文的表达习惯却恰恰相反,通常采取层层递进式的逻辑表达,因此在处理英译中时,应首先在阅读中找出被界定的主体词,层层剥开,然后在表达时从最后一个从句开始,一步一步地向前推进,直至被定义的那个核心词汇(而且往往是以被定义核心词为主语,加上适当的谓语、与定义核心词的那个从句构成主谓句式).在法律学术作品的翻译技术上,虽然一般风格应当是以直译为原则,不必强求中英文之间的对接而以辞害义,甚至在语言风格上也应尽可能保持原著的特色,特别是法律术语作为承载相应法律制度的符号,同一术语至少在同一部作品中应前后一致,多重含义的英文术语如果译为中文后无法传递其在不同语境下的不同内涵,应通过译注加以说明,而不改变根据其不同内涵改变其中文符号(术语)本身.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突破这些原则.比如,傅郁林老师在翻译书名DecidingtoDecide时,如果直译则应为“决定是否决定”,而且原文如此表述不仅准确地传递了美国最高法院最富特色的受案裁量权的特征,即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对某一事项作出决定,而且颇具音乐感.但这样的书名可能让语境完全陌生的中国读者不知所云,而且DecidingtoDecide在英文表达上的精妙在直译后的中文里无论如何也无法传达出来,所以最终书名被意译为《择案而审》,此时反而以意译方式才能传达了原著的精神内涵和语言风格.在中译英时也会遇到类似的情况,其中最复杂的是各级法院判决书的案号.比如,“(2011)青民二终字第125号”,系指青岛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作出的第125号终审判决书,有人翻译为(2011)qingminerzhongzidi228hao,这种英文即使是作为中国通的外国人看了也是一头雾水,所以应当遵守目的语言体系的表达习惯,译为No.125[2011]FinalJudgmentoftheNo.2CivilTribunalofQingdaoIntermediate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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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赖于特定语境的几个基础性法律术语翻译

1.因审级差别和法系特色而异的“审判”与“庭审”

在美国司法制度翻译中,trial是一个普遍发生误译的术语.在一般意义上trial应译为“审判”或“审理”;但trialcourt却只能译为“初审法院”,若译为“审理法院”或“审判法院”则不知所云;trial作为程序阶段时,只能译为“庭审”,如trial(庭审)与pretrial(审前程序)对应或在与discover(证据开示)disclosure(证据披露)等术语处于同一语境时,即指庭审这个具体阶段或程序环节.这是因为trial在美国法语境下含义相同,亦即审判等于初审等于庭审.在美国民事程序中,符合trial特征的“审判”只发生在“初审”程序,而且在普通法系国家特有的集中审理模式下,“初审”的“审判”聚焦于“庭审”环节;初审程序的其他阶段则被视为围绕trial(庭审)这个核心所进行的准备环节,即pretrial(审前程序),或所提供的救济途径,即post-trial(审后程序).初审程序的功能集中于展示证据和查明事实,采取一种由律师主宰的被称为对抗制(adversary)的庭审模式,主要通过律师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证人(当事人也可以证人的身份接受双方律师的盘问)的方式挖掘、澄清和向审判者(职业法官或陪审团)呈现事实.

美国的上诉程序(appellateprocedure)与被称为trial的初审程序则不同,上诉程序中极少使用trial,上诉庭审被称为oralargument,直译为“言辞辩论”或意译为上诉庭审.上诉法官是根据律师提交的书面法律理由书(brief)和初审档案(record)以及经初审法庭速记员(reporter)应上诉方律师整理的庭审记录(transcript)的基础上,对需要开庭的案件举行口头辩论由法官询问和听取双方律师的法律主张和论证(argument),证人和当事人不再出庭.

此外,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提起的上诉通常不是appeal,而是petition,中文译为“申诉”,也就是petitionofcertiorari(译为调卷令申请/申诉)的简称.当事人提起的petition是否受理,由最高法院自由裁量决定是否给予许可(grant),故在性质上为许可上诉或裁量上诉管辖权(discretionaryjurisdiction).这种由法院自行裁量受理的特征,与我国程序法上的申诉制度在形式上有某些相似性,因而翻译中选择“申诉”与petition互译是较为贴切的.


法律翻译学术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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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同主体和形式的司法“裁判”

在英美司法制度中,用于表达裁判的术语有judgment,opinion,decision,order,ruling,verdict,decree.不同的主体在不同的程序中针对不同的事项作出的裁判可能使用不同的术语而需要不同的译法.

最常见的裁判术语是judgment,译为“判决”,通指所有载明关于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实质问题(merits)的各类司法裁判,无论是初审裁判、上诉裁判或申诉裁判,也无论是终局判决(finaljudgment)与中间判决(interlocutoryjudgment).相反,上诉裁判通常都是必须包含裁判理由的完整裁判,通常被称为opinion,翻译为“司法意见书”.美国适用judgment解决的实质问题(merits)不仅包括基于实体法产生的实体问题(substantiveissues),而且包括基于程序法产生的管辖权(jurisdiction)、当事人资格(standing)等重大程序问题(proceduralissues).就裁判的具体结构而言,完整的裁判通常包括基本案情(case/facts)、裁判理由(holding)和裁判主文(judgment)三大部分;简要的裁判可能只包括裁判主文,也就是有载明裁判结果的那部分内容.在司法判决中,产生既判力和执行力的部分是判决主文(judgment),而产生判例效力的部分是裁判理由(holding).任何判决中都必须包含判决主文,却不一定必须包含裁判理由.比如,初审判决和不产生判例效力的上诉判决就可能采取不附加裁判理由(holding)的简易裁判形式,只要包括有执行力和既判力的判决主文即可.

那些详细陈述裁判理由的完整的上诉判决,特别是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判决,通常被称为opinion,译为“(司法)意见书”或“司法意见”.在这种被称为opinion的上诉判决中,judgment可能仅指其中就实质问题作出裁判的结论部分即裁判主文,而不是指整个判决书.比如,阅读美国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的司法文献时可能看到这样的表述:某某上诉法官或大法官同意多数意见的“判决”(judgment),但不同意其“判决理由”(holding),因此,另行提交自己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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