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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建构和与时俱进的改革;开设文化素质教育专门课程;组织高水平的学术活动;开展优秀的、健康的校园文化活动.法学专业知识教育,是本科阶段法学教育的核心内容.专业知识教育的目标,是让法科学生系统了解和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法律基本制度,为将来从事法律和非法律职业提供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能力支撑.本阶段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以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所制定的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的学习为全部内容.学生不分专业,所学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应当是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都必须学习和掌握的.职业准备教育,是本科阶段的辅助教育内容.学生经过素质和法学专业知识学习后,根据本科毕业后的基本职业取向,可以有选择的选修部分与自己的职业取向相关的课程和知识.对于准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进行短期实习,对该法律职业获得一定的感性知识,对于不准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可以进行其他职业方面知识的技能的训练,例如,准备普通公务员考试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学习和训练等.

三、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统一规格教育为主,特色教育为辅

高等学校法学本科教育应当采取统一的教育模式还是由各法学院选择不同的教育模式,理论上也存在不同的见解.有主张为保证法学教育质量,应当统一法学本科的教育要求,包括课程设置、师资力量、教学条件等方面应有全国统一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有主张基于各法学院不同条件和不同人才培养目标,各法学院的办学模式应当具有自己的特色.笔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应当以统一教育为主,特色教育为辅.各法学院可根据不同情况,创立和增强其法学教育的特色.首先,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标准或最低标准应当全国统一.即应当由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统一制定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标准,包括开办本科法学教育的基本条件(师资力量、图书资料及其他条件等)和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材使用、教学管理、质量考核等的基本要求.制定实施统一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基本标准,是保证和评估法学本科教育培养质量的要求.近几年法学本科教育的迅速发展,大量法学本科专业的设立,导致法学本科教育质量下降,毕业生就业难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缺少统一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标准无疑是一个重要因素.法学本科专业的设立缺少严格的准入标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缺少统一的培养标准和要求,导致法学本科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既无法客观评价,也无法对法学人才培养质量进行监督和调控.如果建立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基本标准,对于达不到标准的法学院予以取消或限制其招生,对于保证和提高法学本科教育质量有重要作用.制定实施统一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基本标准,有利于国家法治建设的统一.法学院培养的法律专业的学生,无论其最终成为法官、检察官等职业法律人还是成为从事其它职业的人,统一的专业法学教育应当为他们提供基本一致的法律理念、法律信仰、法律思维和法律知识,这样才能保证国家法治统一实行.统一法学本科教育规格,可以以现行的法学专业教学指导大纲确定的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为基础,使用统一编写的教材和教学大纲,对各法学院本科专业的评估也以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的教学情况作为主要的评估内容,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本科阶段的特色教育,必须以完成法学专业的统一教育规格为基础,在此基础上,各法学院可结合自身特点,在选修方向和选修课程的设置上,突出自己的办学特色,例如,财经院校的法学专业,在选修方向上可以适当突出财经法学教育的特色等.但是,应当明确的是,法学本科教育,首先不是创造特色,而应是以完成基本法学教育任务和目标为目的的教育.对各法学院本科教育的评估,也应以是否完成统一法学专业教育的目标为评估基础和评估目标.

四、影响法学本科教育的几个外部因素及解决对策

1.司法考试制度.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巨大,可以说已成为多数法学院法学教育的指挥棒,所有教学活动都围绕司法考试进行.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本科专业教育既有积极的影响,但也存在较大的负面影响.主要有两点:第一,影响素质教育.司法考试是一种职业资格考试,并不涉及学生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素质教育.第二,影响法学理论教育.司法考试的重点偏向于现行法律知识的运用,导致学生为通过司法考试,只重视一些主要部门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而对一些法学基本理论和与司法考试关系不大的一些部门法的学习重视不够,导致法学基本理论和系统法学知识的欠缺,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厚基础、宽口径的要求不相符.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现有的司法考试制度进行改革.笔者建议主要进行以下两方面改革:①司法考试学习德国模式,分两次考试.第一次,理论考试,侧重考察考生的法学基本理论和系统法学知识.第二次,技能考试.侧重考察考生的法律职业技能.两次考试全部通过的,才能进入法律职业,担任职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本科阶段,只允许参加理论考试.在法科硕士毕业后,才允许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②考试内容改革.理论考试,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另一部分是法学专业知识,其中以法学专业知识的考试为主.技能考试,以法律职业伦理和职业技能的考试为主.以上这种改革有两大优点:第一,与法学分层次教育有效衔接.法学本科教育,作为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专业教育和素质教育,重在综合素质和法学基本知识学习,为以后从事法律职业和非法律职业提供基础.第一次司法考试,可以有效推动法学本科教育阶段的目标实现.法律硕士教育,在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上,侧重法律职业技能的教育,是一种典型的法律职业教育,第二次的司法考试,可以有效推动法律硕士教育.第二,与法律职业和非法律职业有效衔接.法学本科毕业的学生,从其实际的就业情况看,并非都选择从事典型的法律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也有相当一部分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因此,第一次司法考试,类似于现行公务员考试(笔者建议对法学专业本科生用第一次司法考试替代公务员考试),适应非典型的法律职业选择的需要.法律硕士毕业后才允许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适应典型法律职业要求.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典型的法律职业,要求有高度的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技能,必须在接受完法律硕士教育的基础上,通过国家的二次司法考试才能胜任.2.职业准入制度.职业准入制度,对于法学本科及研究生教育也具有重要的影响.现行的职业准入制度,没有考虑不同职业对法科毕业生的不同需要和法学教育的不同情况,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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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上都按典型的法律职业的准入制度标准,要求学生都要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这使得法学本科专业教育都在围绕现行司法考试进行.这导致法学教育无法有效分层进行,本科生、研究生都以通过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为目标,导致法学教育资源无法有效利用,也导致法学教育无法根据不同职业的需求有针对性的培养人才.改革的办法,笔者认为应根据不同职业需要,建立不同的职业准入资格制度.对于典型的法律职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其职业准入资格要求应提高.典型的法律职业,其职业准入资格应包括两方面:第一,学历层次要求.典型的法律职业,应当限于硕士以上,且本科或研究生必须有一个层次是法律专业,经过系统法律专业学习和训练,对于没有经过系统、正规的法律专业知识学习和训练的学生,可以进入非典型的法律职业,但不准进入典型的法律职业从业;第二,通过两次(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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