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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学类有关论文范例,与专业化―法律语言的方向相关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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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们的日常生活有多么大的影响.那么医疗卫生问题呢?这个可是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其重要性可谓不言而喻,然而其状况又是如何呢?我想,相比于法学而言,其专业性,垄断性更强,比如那些用化学名称来表达的药品成分使得这种标识对于大多数老百姓来说形同虚设,在食品领域更是如此,什么膳食纤维,维他命之类词语的我们根本就不知道其到底是什么.这样的例子我们还可以举出很多,农学,心理学,语言学,化学,会计学等等很多领域都是处于本专业人士垄断.我们之所以对法律的专业化与否存在争议,仅仅是因为我们在此谈论的是法律,而非其他的学科.我们在这个过程中无意识地把法律的地位抬高,高到成为成为经济学,医学,教育学,语言学,农学等等的近似于上位概念的一个地位,其实这只是思维的怪圈罢了.我们能说法律比以上领域更高级更重要吗?显然不能,法律与它们一样,都只是大千社会千千万万个方面中的一面,如果法律要打破专业化的话,那么其他领域也没有任何理由在固守自己的领地了,显然这是与时代的发展进程相违背的.四.一个误区:懂法与否与违法概率有必然联系

坚持法律语言发展要通俗化的人大多会有这样一个预设:一个人越是懂法,他就越不容易犯法,或者说之所以会有很多人触犯法律,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根本原因是因为他们不懂法.然而真的是这样吗?以犯罪为例,吴鹏森先生在他的《犯罪社会学》中写道:"改革开放以来,在全国发生的各类犯罪案件中,盗窃,强奸,抢劫,诈骗,伤害,杀人这六类犯罪合计占全部犯罪的95%,其中盗窃案件数量最大,占全部犯罪数的80%."⑤张明楷教授在其《刑法学(二)》中,从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上把犯罪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自然犯是指在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同时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等.法定犯是指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但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主要是指违反行政法规,经济管理法规的犯罪.自然犯的危害性容易被一般人认识(不借助法律便可认识),法定犯的危害性则难以被一般人认识(通常需要借助法律来认识).由此可知,吴鹏森先生的数据表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犯罪仍然集中表现为自然犯罪,而自然犯罪行为一般人即使没有法律专业知识也会判断出来,因此我们便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大多数人犯法并不是因为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与法律相抵触的,即知法犯法.这样前面的预设就似乎欠缺说服力,其坚持法律语言发展通俗化的理由在这个角度便不是那么充分.那么促使人犯罪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在此我只能说:这是各方面原因综合的结果,但可以肯定的是,懂法与否绝不是必然原因.

专业化―法律语言的方向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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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何照顾大众的利益

坚持法律语言发展专业化的同时,我们不要忘记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是与每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的,如果百姓最终不能利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法律的存在也就失去了意义,只是"看上去很美".那么,法律如何在坚持其专业化的前提之下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呢?我们知道,法律其自身是不具有主动性的,因此我们不能奢望法律去自动保护我们,那么我们就只能自己去寻求法律的帮助或者有其他力量作用于法律使其帮助我们.

第一种情况,因为我们在讨论法律语言的问题,因此仅指我们不知道某个法律概念的意义时我们如何寻求法律的帮助或者不会因为不知道法律而触犯法律进而使自己承担不必要的不利后果.这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在行为前,我们由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有困难而不知道我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时,我们可以通过查阅资料得到明确的解释或者向专业人员寻求解释.第二种情况,当我们进入司法程序时,便可以同司法人员进行近距离的交流,如有不懂的法律知识,我们有权利当场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解释,这也能使我们不会因为不懂法律规定而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二种情况,其他力量的介入使得法律在发挥其权利保障作用时更加积极主动,同样这也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一些法律概念极其抽象造成百姓很难理解,在坚持法律语言专业化的前提下,我们可充分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国家应尽可能制定相关的法律解释,使得一些抽象的概念更加明晰.第二种情况,就是国家主动出击,即为我们所说的普法活动,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要使百姓懂得与其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更要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中国法治进程之所以举步维艰,与大众的法律意识不强有重要的关系,当我们一再强调法律语言要大众化以使百姓懂法进而提高我国法治程度时我们无疑是将百姓的认知水平看做一个衡量而以牺牲法律自身的特点来实现目的,与之相比,坚持法律语自身的特点,同时通过普法等方式使得百姓能够懂得相关法律概念的意义进而提高其法律意识,这难道不是一种更好的方式吗?毕竟人类的认知能力是很强大的,法律概念又不是艰深到不可理解的地步,而通过破坏法律语言自身的特点而适应百姓不仅仅对于法律的发展无益,更是对人类认知能力的一种怀疑,这无疑是一种文明的倒退,是不可取的.


大学生如何写语言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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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的专业化道路之中,律师应是专业法律语言与社会大众化语言最重要的媒介,而不是当事人自身或者司法工作人员.首先,如果要求当事人自己通过查找法律知识,理解法律理论,得出正确结论,对于稍微复杂的法律条文与法律理论的结合,如果得出错误结论,对当事人可能会带来不利后果;其次,司法工作人员完全释明也不现实,因为工作的繁忙以及当

关于专业化―法律语言的方向的专升本毕业论文范文
语言学类有关论文范例
事人的文化水平都会成为法律语言能否释明的重要因素之一.

六、结论

无论是从法律语言自身的特点,还是从法律语言外部的因素来看,法律语言的发展应该坚持专业化的方向.然而,在这个前提下,我们仍要照顾到法律行业之外的更广泛的社会群体的利益,使二者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一种平衡,通过法律解释,专业化的法律语言不会成为大众理解的障碍,这样我们的法治建设的道路才会更加光明,法治国家也不再仅仅是一个理想.

注释:

①叶蜚声,徐通锵著《语言学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4月第3版,第180页

②同上,第181页

③参见:孙懿华著《法律语言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第19~29页

④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法律辞典编委会编《法律辞典(简明本)》,法律出版社,第147,148页

⑤吴鹏森著《犯罪社会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11月第1版,第115页

参考文献:

[1]叶蜚声,徐通锵著《语言学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4月第3版

[2]孙懿华著《法律语言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

[3]吴鹏森著《犯罪社会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11月第1版

[4]刘红婴著《法律语言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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