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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要求法律本科教育必须强化实践、实训环节,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目前我国普通本科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设置存在明显不足.当前条件下,普通高校法学实践教学是高校课程设计范围内的设置,要求所有学生必须参与并完成.普通高校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应该以巩固课堂教学中的实践教学内容环节的基础地位、增设常态化的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和确立行之有效的毕业实习等三个有机联系的环节为基础型构.

[关 键 词]高校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架构

[作者简介]王曦(1972-),女,湖北武汉人,江苏教育学院人文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江苏南京210013)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3)21-0157-02

一、引言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十二五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推进素质教育,要坚持能力为重.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是法律本科教育的目标主旨.针对目前高等教育中存在的学校和行业的结合,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以及为社会实际需要服务的意识明显不足等问题,不断强化法学教育的实践、实训环节,全面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是普通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必由之路.目前,我国普通本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在教学内容实施上的缺陷,诸如我国法学课堂教学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法”导致实践教学效果不佳的问题;模拟法庭的教学程式化、因缺乏相应激励机制致使教师积极性差、学生参与度低等问题;“诊所式”法律教学的不合国情与运行设施配套要求过高等问题;毕业实习敷衍了事、形同虚设,目标实现大打折扣的问题;大学生法律援助社团缺乏凝聚力和因资质受限、经费不足导致活动受限等一系列问题,导致现有法学实践教学设置的预期目标无法达成.在体系结构方面,目前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结构不完整,环节设置缺乏系统性.以上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制约着我国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目标的实现,严重影响我国法学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更好地满足现实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就必须不断优化完善现有的法学实践教学设置,探索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完整化、科学化和系统化设置.在此,笔者在对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分析与思考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普通本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架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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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相关概念

(一)实践教学环节与实践环节

这两个环节都是作为高校实践教学目标的实现途径而存在,并且实践环节包含了实践教学环节.实践教学环节是指高校课程设计范围内的设置,它是要求所有学生必须参与并完成的教学任务.一般来说,包括课堂理论讲述中的实践教学内容,学业期间的见习、社会实践与毕业实习等内容.而实践环节则不仅包括实践教学环节的全部内容,还包括了高校课程设计范围外设置,即选择性参与的实践活动,如高校社团组织活动.关于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目前较为集中的观点认为,该教学环节由理论课程内实践教学内容、实践性课程和其他实践活动三部分组成.其中,理论课程内的实践教学内容是指在教师理论讲述为主的课程内,适当安排实践教学内容,如在讲述理论时穿插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开设模拟法庭等.其次,实践性课程是指以学生实践为主的课程,如法律诊所、毕业实习等.第三,其他实践教学环节是指在高校法学课程设计范围外,在教师指导下,学生自主自愿开展的实践性活动,如组建法律社团对外开展法律宣传、进行法律援助活动等.①对此,笔者持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恰恰是混淆了实践教学环节与实践环节.它导致实践教学体系在内容构成上的混乱,不利于实践教学目标的实现.上述观点中,前两者是高校法学课程设计范围内的设置,要求所有学生必须参与并完成,是实践教学环节.它是高校实践教学目标得以实现的保障性设置.而以高校法律社团为主要表现的所谓“其他实践教学环节”,是高校法学课程设计范围外的设置,由学生选择性构筑与参与并非必然.它是实践环节,但不是实践教学环节,只能作为实现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目标的辅助途径.

(二)实践教学体系与实践教学环节

从广义上讲,实践教学环节,可以作为与理论教学环节相对应的,用以实现高校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两种方式与途径.基于此,实践教学体系就是实现实践教学环节目标的体系架构与内容设置.从狭义上讲,实践教学体系本身也是由若干相互关联、有机连接的实践教学环节型构而成.此时,实践教学环节就变身成了实践教学体系的组成部分.因此,至少可以明确,实践教学体系是与实践教学环节相伴生,实践体系则是与实践环节相伴生.具体到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从其现实性上来说,应该是多层次的有机统一体.一是基础层次:它着重于基础技能的训练,如通过专业课程设置及课堂实践教学实施,培养学生对社会现象,尤其是法律现象的观察和分析能力.二是拓展层次:它注重学生专业技能训练,主要是通过专门化实践课程设置着力培养学生的法学专业实践能力.如以“法律诊所”形式开展的实践教学活动.三是综合层次:它注重学生法律综合素质养成.如通过法律社会实践、毕业实习和创新性科研活动等综合性实践教学内容设置,培养提升学生的法律信仰、法律实务能力等法律综合素养.在此,本文仅就高校法学课程设计范围内的实践教学设置进行研讨,即对实践教学体系进行探讨.而对课程设计范围外的,诸如大学生法律社团等实践环节不予探究.并非课程设计外设置不重要,而是因为它既然是选择性的,就只能以鼓励、倡导的方式加以引导构建,而不能进行强制性规范与约束,以实现实践教学目标.

三、构架法学实践教学的三个环节

笔者认为,在当前强调高校教育更好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下,真正做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完成设定目标,实践教学体系架构需要以课堂教学中的实践教学设置、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毕业实习等三部分为基础内容组成.其中,课堂教学中的实践教学设置是体系的基础环节.学生所有的实践都是立足于坚实的理论知识上,而课堂教学中的实践教学设置则是以更好地传输理论、知识为主旨.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是体系的中坚环节.它最显著特点是“接地气”,真正使课堂理论、知识与现实中的百姓事务相链接.这一环节的突出功效在于尽早树立起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与法律使命感,并极大地激发学生的学习进取心,同时也为最终的毕业实习环节奠定坚实基础.毕业实习是完整检测学生在校学习的效果,切实使学生把理论知识所学转化、运用到实践中去,顺利踏入社会、走上工作岗位的环节.应该说,这三个环节一一承接,环环相扣,共同构成完整、不间断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一)巩固课堂理论教学中实践教学设置的基础地位

进一步强化实践教学的重要地位,现实条件决定了我们不能回到传统的法律理论教学状态.在实践内容设置方面,有必要整合现有的理论课程,并根据需要增加实践课程.并且,在此基础上完善课堂内的实践教学方式,有效提升实践教学质量.首先,有机整合案例教学法与“诊所”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借鉴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医学生的形式,重点培养学生的从业技能和良好职业道德,旨在强调对学生法律职业的训练,缩小学校教育与社会执业能力的差距.“诊所”式法律教学始于20世纪60年代,其核心是对判例教学法的应用.所谓判例教学法,就是给学生提供一种认识、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机会,去感受获得法律知识的全过程,去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和职业技能,学会“像律师那样思考”,其实施的基础是经验理性.与之相对应,传统的案例教学法,则是把案例作为传授法学理论的一种手段,其实施的基础是建构理性.

诚然,我国的确没有英美法系国家那样的普通法传统,纯粹照搬其“法律诊所”教学不足取,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其经验教学法的使用.一方面我们可以采用已经公布的法院判决和司法先例,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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