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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法相关论文例文,与人大四释《基本法》相关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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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居留权、司法独立和平等、言论自由、政治体制等多方面.

2004年4月6日,针对在2007年(第三届特首选举年)和2008年(第四届立法会选举年)“双普选”的要求,全国人大主动释法:对于2007年是否进行政改,须经特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者备案.

2005年3月10日,时任香港特首董建华向中央政府提出辞职报告,根据《基本法》第53条规定,由时任政务司司长曾荫权代理行政长官职务.对于新选行政长官任期存有的“二五之争”(两年还是五年),曾荫权代表香港特区政府于2005年4月6日向国务院报告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同年4月27日,全国人大进行了释法:两年任期.

前三次释法中,香港特区政府报告国务院提请释法的“非常”做法占两次,全国人大主动释法一次――这两种模式都未在《基本法》中规定,起初香港法律界人士也提出质疑,全国人大主动释法会不会阻碍香港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延续的普通法传统及判例制度?

陈弘毅解释,尽管在起草时,除去终审法院提请外,就其他提请解释机制或途径没有特别规定.经由实践,香港特区政府、终审法院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间已形成共识认为人大常委会有权主动释法.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主动释法保持审慎克制的态度,限定在“迫不得已”、无法用其他方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

相较此前历次释法因内容或程序所引发的香港与内地间正面的宪政博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解释《基本法》,则显得按部就班,波澜无惊.这既与全国人大刻意低调有关,也凸显出两地14年磨合后,渐趋于顺畅.不过,香港社会矛盾日趋激烈,类似冲突还将发生.

此次释法的程序示范意义,并不亚于实体判决与案件解决的意义.陈弘毅认为,香港终审法院提请释法程序的先例已确立:法官基于对《基本法》的理解作出临时判决,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解释后,再作出最终判决.

本刊记者潘国建、实习生郭志东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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