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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较算是比较大,而且缺乏变通性.大部分发达国家的婚龄都要比中国大陆低许多,丹麦、波兰、美国一些州规定为男二十一岁,女十八岁,瑞士、越南规定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德国、俄罗斯、新加坡规定男女均为十八岁,日本、罗马尼亚、巴基斯坦规定为男十八岁,女十六岁,菲律宾规定为男十六岁,女十四岁.连我国港澳台地区都使用同于日韩的结婚年龄.我国婚姻法通过婚龄的规定希望达到的法律效果按照我国《婚姻法》(修正草案)专家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说:“计划生育和婚龄有密切关系,如果婚龄定的低,按1950年《婚姻法》,男20岁、女18岁结婚,百年内可能会生五代人,而稍微定晚点,就有利于控制人口.”可以说,婚龄立法的法律效果基本实现,社会效果也不错.但是还不能说婚龄的规定实现了帕累托最优,尤其表现在社会效果上.其出发点就是从经济增长率角度来考量.根据新古典经济增长模型,如果把一定的经济增长率作为目标,就应该控制劳动者人数的增长率或者提高资本生产率,否则就只能降低人均消费水平.因为只要资本的边际产品大于零,如果平均每个工人使用的资本增长率为正数,人均收入增长率也就是正数.同时,考虑到劳动者的增长,假定每个新工人所使用的资本数量与每个老工人所使用的资本数量相等,那么单单为了使新工人得到同样多的资本装备,就必须从现期收入中抽出一部分作为新工人的装备,于是人均的消费水平就会受到影响.这就是说:劳动者人数增加的越多,越迅速,经济中要求追加的投资量就越大,人均的消费水平就越难以提高.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为了解决或者缓和这个主要矛盾,在社会生产力还不能迅速提高的情况下,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控制人口数量就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效果.

法律的制定,当然是希望法律被遵守,成为人们行为的规范,从而形成(下转第85页)(上接第81页)良好的社会秩序.但是应当看到法律从被指定之日起就存在着被违反的可能性,法律被违反有两种情况:一是不知法,二是明知故犯.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可是现实生活中,这条法律却经常被违反,很多没有达到婚姻法规定婚龄的青年男女通过订婚、结婚酒宴的形式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生活到一块.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传统上的早婚习俗的影响,现实感情需要生活在一块但害怕舆论压力而按照民间方式举行婚礼.这种现象的出现,造成制定的法律没有被普遍的遵守,法律的权威受到损害.但是法律没有对此种行为进行制裁.恐怕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窘境.从历史上看,据《礼记昏义》记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陈顾远认为:“中国自周以来,宗法社会既已成立,聘娶形式视为当然.”一个典型的传统婚礼是媒妁之言、父母之命,六礼.礼毕婚成.现代社会,尽管婚姻缔结超出了媒妁之言、父母之命,也不再严格按照六礼举行.而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要婚姻登记,但是通常还是要举行或简或繁的订婚仪式以及婚礼.从我国古代的结婚年龄来看,有早婚的习俗,相对于今天的结婚年龄来说,中国古代的婚龄较早.据史料记载,“越土勾践欲报吴仇,凡男二十、女十七不嫁者,罪其父母”唐太宗于贞观元年(公元627年)诏令“男二十女十五以上无嫁者,州县以礼聘娶.”可见,结婚年龄男子一般不超过二十岁,女子一般不超过十六岁为宜.实际上我国古代的年龄一般是按照“虚岁”,而不是现代的周岁,所以年龄上又会小一两岁.这种婚姻年龄通过官方的规定和民间的实践就有了很强的生命力,如果没有外在因素的扰动,一般不会有大的变化.例如1931年12月1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结婚的年龄,男子须满20岁,女子须满18岁.1934年4月8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年龄男子须满二十岁,女子须满十八岁.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但是到了1980年情况发生变化,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个规定一直适用到现在.1980年婚姻法和1950年婚姻法相比,结婚年龄男、女同时推迟了两岁.但是实际不然,1950年婚龄没有明确规定是周岁,而1980年作出了明确规定,实际上就不是两岁,按照虚岁就是3到4岁.新的婚姻法的规定在婚龄上作出了很大的改变.有人为了早结婚就更改年龄,使形式上合法,有的托关系,有的既改不了年龄也没有社会关系,就按照习俗订婚、结婚,等到了法定年龄后补证.实际上既是不补办结婚证,这种婚姻关系在一段时间内被以“事实婚姻”的形式加以确认.实际上在那个年代,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社会以及国民的生活能有力的控制,随着计划经济的解体,市场经济的确立,人口流动增强,同居现象普遍存在,婚姻法对此也进行回应,事实婚姻不复存在.但是,没到法定婚龄结婚的现象却一直存在.

三、结论

由此可见,关于婚龄的规定没有实现帕累托最优,因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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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改进的可能性.审视我国婚姻法婚龄的立法目的.强调了晚婚晚育,晚婚晚育是一项宪法规定也是基本国策.结婚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包含人的自然欲求.如果法律过于僵硬,必然会带来大量的违反法律现象的产生,严格的执行这样的法律会导致社会的不和谐,不严格执行法律,会导致法律权威的损减.作为规范的法律也就失去了规范的意义.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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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菏泽学院法律系山东菏泽274015)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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