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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某单位员工2011年8月31日取得当月工资、薪金所得3600元.单位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时,按原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扣除,员工8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600元,应纳税:1600×10%-25等于135(元).如该单位规定上月工资在次月初发放,则9月1日取得8月份工资、薪金所得3600元,适用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所得额为100元,应纳税:100×3%等于3(元).该单位在9月(或10月)15日前申报8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分别按上述计算结果申报缴纳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所得费用减除额还是4800元

原个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为2800元.即在扣除20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费用2800元,扣除总额为4800元.新个税法实施后,该项所得的减除费用是在3500元的基础上,附加减除费用为1300元,基础费用提高附加费用减少,增额仍为4800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作如下修改: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3500元

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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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实施后,个人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但对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来说,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是每月2000元.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由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9月1日发生变化,在计算全年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前后期两个不同的适用税率计算,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假如,某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2011年计算个人所得为10万元,扣除当年个人费用30000元(2000×8+3500×4),应纳税所得额为7万元.则:1月~8月应纳税额等于(70000×35%-6750)×8÷12等于11833(元),9月~12月应纳税额等于(70000×30%-7750)×4÷12等于4417(元),全年合计应纳税:11833+4417等于16250(元).

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降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公告规定如下,对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文/梁涛陈天陈萍生)

个税减除费用上调提前做好纳税安排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税法”)将自9月1日起施行,“个税法”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调整为3500元,还调整了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针对个税法规定的变化,企业应提前做好纳税安排.

工资均衡发放

据国家税务总局权威数据显示,这次“个税法”修改后,工薪收入者的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意味着新法施行后,有约6000万之前须纳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只剩下约2400万人继续缴税.因此,对这6000万原纳税人群来说,工资收入均衡及时发放是关键,不能出现集中发放的情况.因为个人所得税一般是按照收付实现制来确认收入的实现并据此计算征收的,在本来工资收入未达起征点或者收入偏低的情况下,企业单位拖欠工资而在某月集中发放,当月实际取得的工资收入超过3500元而达到征税标准,按照税法规定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人为增加了税收负担.

例如,某企业职工王某因单位拖欠工资,2011年1月~6月应发工资13200元,在7月集中发放(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免税因素),单位财会人员代扣个人所得税1865元[(13200-2000)×20%-375],如按月及时发放,则应代扣个人所得税60元[(2200-2000)×5%×6],按照收付实现制,该职工多负担税收1805元.如果9月以后仍保持上述工资水平,按月发放则不纳税,集中发放或许将达起征点以上.这应引起企业财务人员的高度重视.

适用税率有讲究

第二级月应纳税所得额为超过1500元~45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10%.也就是说,对于月收入在5000元~8000元之间(不考虑其他免税收入因素)的纳税人,名义税负10%,实际税负在3%~5.6%之间,适用第二级税率的纳税人在2400万人中将占很大比例.因为目前我国本科毕业生刚参加工作当年定级月薪一般在3000元左右,达到月薪5000元~8000元将有一个加薪过程.对处于这一级数的纳税人来说,工资均衡发放仍是关键,尽量应用低税率优惠,避开高税率.

第三级月应纳税所得额为超过4500元~9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20%.与原适用税率相同的第四级数相比,月应纳税所得额低限降低了500元,高限降低了11000元.对于这一级数的纳税人来说,虽然费用扣除数增加了,但其中月应纳税所得额在4500元~5000元(原税率为15%)和9000元~20000元(现税率为25%)的纳税人修正后的适用税率提高了5%.因此,对处于上述区间的纳税人,要运用月份奖金季度发放或者季度奖金分月发放的办法,或化大为小降至不超过月应纳税所得额9000元,或集中发放趸至月应纳税所得额为超过5000元~9000元之间.

第四级月应纳税所得额为超过9000元~35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25%,与原适用税率相同的第五级数相比,月应纳税所得额低限降低了11000元,高限降低了5000元.对于月应纳税所得额在9000元~20000元(原税率为20%)和35000元~40000元(现税率为30%)之间的纳税人,修正后的税率提高了5%.第五级月应纳税所得额为超过35000元~55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30%,与原适用税率相同的第六级数相比,月应纳税所得额低限和高限均降低了5000元,对于月应纳税所得额在35000元~40000元(原税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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