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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安然公司破产案及其后的一系列公司财务欺诈案件,引起了美国社会各界对上市公司会计丑闻的关注.各方的压力迫使美国国会通过了《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本文从分析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界定中面临的问题入手,通过考察《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提出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的建议.

关 键 词:法律责任体系;《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借鉴

2001年安然公司申请破产保护,犹如推倒了上市公司财务丑闻的多米诺骨牌,其后,世通、环球电讯等一系列恶性财务欺诈案件也相继披露.美国社会各界开始重新审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管,并迫使美国国会于2002年通过了《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以下简称《萨班斯法案》).

一、《萨班斯法案》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行业监管:成立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PCAOB)《萨班斯法案》出台以前,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分为州与联邦两个层次,其中较为重要的监管机构包括:行业自律组织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AICPA)和各州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及政府机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SEC在证券市场审计业务的监管中发挥主导作用,AICPA发挥重要作用.而《萨班斯法案》出台后规定,成立PCAOB专门负责监管从事证券市场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PCAOB属于独立的非政府机构,受SEC监督.

虽然PCAOB只监管从事证券市场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但其成立无疑对改革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模式具有重要作用:第一,将非专业人士引入监管组织.在PCAOB的5名专职委员中,必须有3名是熟悉财务知识却代表公众利益的非会计专业人士,从而使审计业务成果的影响更具有公信力.由于审计报告的使用者日益广泛,其准确性关系到广泛的社会利益,在监管组织中引入公众利益的代表无疑保障了监管的公正及社会大众的利益.第二,在保持行业自律的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安然事件及其后的一系列公司财务欺诈案使美国政府认识到,以前以行业自律为主的行业监管模式过于宽松,行业自律代替不了政府监管.因此《萨班斯法案》将原来由AICPA负责修订的审计准则改为由PCAOB制定,又授予PCAOB对违反该法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调查、处罚和制裁权,这充分说明政府监管进一步加强.第三,规定审计美国公司(包括审计美国公司在国外子公司)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也必须向PCAOB登记.此举在于防止本国公司利用在国外的子公司进行舞弊欺诈.尽管PCAOB不可能对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实质性监管措施,但却表明美国在CPA审计领域延伸经济主权、加大监管力度.

(二)保护投资人利益:加重刑事责任,延长诉讼时效进入20世纪90年代,非审计业务收入占会计师事务所总收入的比重日益增大.1993年美国六大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咨询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为32%,到1999年该比重已上升到51%.安达信事务所2000年从安然公司获得审计业务收入为2500万美元,管理咨询收入更高达2700万美元.其合伙人就是在这种高额利润的诱惑下铤而走险,伙同协助安然公司销毁文件.安达信的案例说明在利润的诱惑下惟有加大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的成本才能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人利益.因此《萨班斯法案》加大了处罚力度:一是加重刑事责任,包括: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处25年的有期徒刑;故意破坏文件或捏造文件阻止、妨碍或影响联邦调查的行为将视为犯罪,并处以罚款或20年有期徒刑;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底稿应至少保存5年,对任何故意违反此项规定的将予以罚款或判处10年有期徒刑.二是延长诉讼时效,起诉证券欺诈犯罪的诉讼时效由原来发现违法行为后1年或在发生后3年内提起诉讼,分别延长为2年和5年.这些举措旨在通过加重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加强法律对注册会计师的威慑力,达到遏制违法行为发生的目的.

(三)法律形式:规定更加详细且与以前的法律保持连贯《萨班斯法案》在形式上也具有重要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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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价值.一是法律条文逻辑严密、内容详细,有利于司法人员直接应用法律条文,不需要自由裁量.二是与以前的法律保持连贯,避免因立法顺序的先后产生法规间的矛盾.《萨班斯法案》主要是对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修改,同时也涉及对其他法律的修订,因此该法案中处处体现与以前颁布的法律相衔接,力求在所有方面保持一致.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规效力等级复杂,规定相互矛盾、含糊不清我国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刑法》、《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另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相关法律解释.以上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都属于广义的“法”范畴,但法的效力却存在差别.所谓“法的效力”指法的约束力,包括时间、空间、对人及对物适用的界限,主要由立法主体、立法时间和法律形式决定.根据法理,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法律解释优于法律文本.因此,《公司法》、《证券法》的效力优于《民法通则》,《若干规定》优于《注册会计师法》.当一个法律事实既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又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时,应优先适用《公司法》.以此类推,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成了相当复杂的效力等级体系.另一方面,板块性立法使法规之间相互矛盾.板块性立法最初属于刑法学概念,也可称之为专向性立法,指对每一个修改、补充的刑事立法以某一方面的犯罪为对象,而不能、也难于涉及其他犯罪.它不以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为线条进行分类规定,而是将主客观方面相同的犯罪归结起来进行修改或补充.板块性立法体现在经济立法上指法律按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分类制定,而非按违法或违约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分类,这就造成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律常常会对同一违法或违约行为作出规定.这种法律调整的客体重复交叉的问题在我国十分普遍.为了使我国法律能适应不断发展的现实,立法者往往有意使法律模糊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也是如此.《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然而法律并没有说明“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以何为标准.法的形式上的不足,也给不通晓法律的注册会计师和广大投资者带来了理解上的困惑和使用上的困难,使司法机关适用法律量刑判决的尺度难以把握.


大学生如何写注册会计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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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规执行可操作性差法律规定的缺陷增大了司法机关工作的随意性.司法人员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了解有限,惟有通过法律法规弥补其相关知识的不足,避免其对案件的判断因此受影响.然而法律规定模糊矛盾,让司法人员不得不使用自由裁量权,
断案的难度有增无减.目前的法律规定给投资者诉讼设置了障碍.以《若干规定》为例,作为我国证券市场首个关于侵权民事赔偿的系统性法律解释,其可操作性仍显不足.《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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