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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会计师相关论文范本,与萨班斯法案视角下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问题的相关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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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制不健全我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尽管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但一直缺乏有效的实施机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很少纳入司法程序,一些本应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的造假者只是受到了较轻的行政处罚.迄今为止,尚无针对会计事务所的民事诉讼,至今尚未出台《会计事务所民事责任赔偿法》.造假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注册会计师行业所承受的法律风险极低.如发生在我国的“深原野”、“琼民源”、“银广厦”等事件,均未有明确的结论,其原因是由于法律的不健全诱使注册会计师失信行为的产生.也正是因为法律的不健全,处罚不严厉,导致注册会计师诚信缺少外部制度的保证.

(四)社会诚信道德丧失注册会计师的诚信道德状况与社会环境关系密切.在经济转型时期,社会生活的经济基础和道德秩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忠诚”为核心的道德传统在动摇,而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秩序又尚未确立.新旧道德的断层是变革转型时代社会特有的痛苦和景象.在这种状态下,作为社会成员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容易陷入迷茫、彷徨以至极端自私之中.体制转轨的动荡,部分注册会计师不再相信科学知识的作用,不再追求道德的自我完善、自我约束,不再重视社会责任和职业责任,取而代之的是特权,特别是对权钱交易的渴望,对职业的不负责任、对社会的失信等.这种情况的蔓延就会导致会计服务市场道德秩序的混乱、失衡.

四、萨班斯法案新视角下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体系的构建

(一)加快企业制度创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萨班斯法案加强了对失信上市公司的严厉治理.相应的美国证监会、纽约证券交易所等机构也制定了相应的公司治理规则,改革的焦点集中在恢复投资者的信心,健全公司治理的监督与约束机制,完善以股票期权为内容的激励机制等,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构建上述治理机制.我国目前还处在经济转型时期,在国有企业改革深化的过程中,公司治理同样存在诸多类似问题,如董事会监督机制失衡、对经理层监督虚空、公司信用缺失等.公司治理结构缺陷是注册会计师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因此,必须从制度设计上消除经营者收买注册会计师的可能性,增加其收买的成本与难度,从制度上彻底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推进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发展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使董事会成为全体股东的代表而不仅是控股股东的代表,使审计委托权回归全体股东,防止造假和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加强外部治理,完善证券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其对经营者的控制作用,使企业内部和外部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结合.

(二)自律他律“两者都要硬”,加大监管力度美国《萨班斯法案》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是对完全依靠行业自律制度的否定,为政府全面介入行业监管进行了有益探索.《萨班斯法案》的颁布与实施表明,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两者结合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我国政府与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注册会计师协会应独立开展工作,做好后续教育培训、建立职业道德规范、组织专业技术资格培训、组织同业互查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对于违规的会员,应当加大处罚力度.改变多头管理的政府管制模式,由审计署、证监会、财政部、工商部门等派专员组成一个监督委员会,行使政府监督职责;在监督方式上,事前预防应与事后处罚相结合,加大抽查量,对造假者处罚坚决,加大造假成本.

(三)创新会计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经营模式,增强风险意识、确保审计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取有限责任或合伙制,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远未发展到以质取胜的阶段,市场尚不具备自行检验、区分服务质量的能力,不同法律责任的组织形式未与会计事务所的业务收入直接相关.因此,注册会计师的理性选择是采取风险较低、责任有限的有限责任制形式.注册会计师服务的高社会价值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知识化决定了如果允许事务所实行有限责任制形式,可能会引致部分注册会计师激进的商业行为动机,即为片面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置公众利益于不顾,诚信也就无法保证(周昌仕,2002).为了抑制注册会计师过激的商业行为倾向和提高执业水准,应该只允许会计事务所采取无限责任的组织形式――合伙制.合伙人不仅要承担因自身过失带来的无限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因其他合伙人的过失产生的连带赔偿责任,可以迫使合伙人增强风险意识,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谨慎执业,全面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尽量避免陷入审计失败当中.

要借鉴萨班斯法案建立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的做法,进行我国会计事务所经营模式的创新,以解决谁雇用谁的问题.由社会公众股东(即上市公司中不具备控制能力或影响力的股东)选举产生一个独立于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由它发起并管理独立审计基金,基金款项由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未分配利润按一定比例转入,同时做出聘请会计事务所的决策,而由独立审计基金支付审计费用.这种模式改变了会计事务所受雇于上市公司经营者的现状:在聘请事务所的决策上是由社会公众股东的代表做出;在审计费用的支付上等同于公司股东支付,结果使得审计的独立性得到一定程度的保证,提高了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的诚信.同时,借鉴萨班斯法案“会计师事务所的主审合伙人,或者复核审计项目的合伙人,为同一审计客户连续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5年,否则将被视为非法”的做法,强制实行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的监管,避免审计合伙人与审计客户合作时间过长而影响其独立性的弊端.

(四)引导司法介入,加大失信惩罚力度司法是将财务报告舞弊法律责任落到实处,特别是将民事赔偿责任落到具体个人和利益集团的关键.综观美、英、德、法等国家的法律,最突出的一是举证责任倒置,即原告没有举证的责任,而被告负有举证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二是集团诉讼制度.因此,我国司法体制必须进行以下改革:健全民事赔偿机制,发挥制裁机制威慑效应;改进诉讼方式,允许集团诉讼和风险诉讼;改变举证责任,降低诉讼成本.美国《萨班斯法案》加大了对注册会计事务所的失信处罚力度,即执行证券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和复核工作底稿至少应保存5年,任何故意违反此项规定的行为,将予以罚款或判处20年牢狱,或予以并罚.我国《刑法》也规定,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轻者判5年,重者判5至10年,并处罚金.然而,我国注册会计师违反上述条款的案件常有发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处罚力度不够,无疑助长了部分会计事务所及其人员投机冒险,使其敢于对法律置若罔闻,从而在客观上助长了造假的泛滥.因此,一方面要严格执法,对失信者依法严厉制裁;另一方面,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时,特别是《注册会计师法》修改时,要进一步明确诚信责任,细化法律制裁的失信行为及制裁力度,便于执法操作.

(五)补充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建立诚信信誉档案,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的内在约束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的内在要求.首先,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目前,我国只出台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但这一准则只是职业道德准则体系的总纲是关于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执业能力和职业责任的一般要求和基本规范,还需要有具体的操作规范.建议尽快制定《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暂行规定》,这样进一步细化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诚信要求,特别是要突出保持执业独立性的有关要求,使其成为可操作性的具体行为准则,一方面便于注册会计师对照遵循,另一方面便于行业自律约束和管理监督.其次,建立行业信用制度,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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