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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方面有关论文范文素材,与基于法理视角的会计法规体系协调相关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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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虽然在一些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存在着相关的解释,但关于赔偿范围和所造成的赔偿损失并没有给予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此外,多元法律意识形态的存在也导致法律空白.多元化意识形态的存在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因此而产生的法律漏洞主要体现在单一的法律意识形态所涉及不到的地方.曾经具有超强话语权的社会强势团体逐渐弱化,多元法律意识形态形成使得法官在法律解释上,首先就要从法律意识形态上有所转变,使得法律体系在具体操作中遭遇到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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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普适性导致的矛盾冲突在法律内容中,法律规范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所具备的约束力是普适性的,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将政权的意志呈现出来,并以其强制力要求所有人遵守执行.法律与道德是密不可分的,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而道德范畴中的诸多事项依然游离于法律之外.会计法律规范在实践应用中所涉及的道德问题,往往会处于法外空间中,受到法律规范所限,导致法律的约束力无法涉足其中.另外,法律规范具有普遍约束性,其法律效力覆盖到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每一名社会公民,但“法律不管琐碎之事”,这就决定了法律对于个人的约束力存在着有限性,特别是对于极具特殊性的个人行为以及特殊时间或者环境中所发生的事件,往往会表现得无能为力,这就突出了特别法的意义.此外还有法律之间的规范冲突.规范冲突又称为“规范碰撞”,是指针对同一事件立法规范超过了两个,而规范之间存在着相互抵触的现象,主要出现于会计法规体系中的某项法律条文与刑法中该条文的描述存在着矛盾.

(三)语言歧义由于语言歧义而导致的不协调现象,主要源于语言表达不够明晰而导致理解上的歧义,从而导致法律漏洞的出现.语言歧义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其一,会计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中关乎会计法律责任上,针对具体责任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存在着差异性.其二,针对不同法律责任主体,在会计法规中,没有对具体承担者进行明确规定.其三,由于语言表达中,词语使用的不一致而导致的语言歧义出现.

(四)人类认知与行动的有限性理论与实践之间必然存在着差距.对于法官有可能遇到的情况,立法者并不能够预测得到.立法者进行立法是建立在预计可能出现的情况的基础上的,而针对人类认知领域的有限性和行动的局限却无法完全把握,因而造成了法规体系中的不协调现象.

(五)抽象价值无法量化法律作为一种利益分配,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会很自然地涉及到价值.法律具有普适性,这就决定了其理论性很强,多数是抽象的表达,而无法量性衡量.目前在法律体系中也会适当地采用经济分析方法,但并不适合于价值计量.特别是对于社会价值的衡量,以目前的经济技术水平,要做到准确衡量是无法实现的.

四、会计法规体系协调原则

(一)宪法至上原则《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的《宪法》,与会计有关的各项法律规范,包括立法、司法内容,以及法律解释活动等,都要界定在《宪法》的法律规范范围内.

(二)等差顺序原则会计法规体系是以《会计法》为核心建立起来的,所形成的会计法律规范藕合体是多层次的,主要是基于法律规范的不同,所规定的法律地位各异.在会计法规体系协调过程中,就要遵循“等差顺序”,即会计法律体系中,从协调的角度考虑,要维护下位会计法律与上位会计法律į

关于基于法理视角的会计法规体系协调的电大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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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一致,那么,下位法律就要追随上位法律,不能出现矛盾现象.也就是说,会计法律规范体系的协调,要符合宪法框架内的各项法律规定,并遵循与自己相符合的地位层次.在会计法律协调上,还会涉及到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法律定位,其中就存在着会计法律体系的等差顺序问题.

基于法理视角的会计法规体系协调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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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后法优于旧法会计相关法律规范从制定到修改,以及具体实施过程中的不断调整,都存在着时间性.采用后法优先原则,就是考虑到社会经济环境变化过快,而会计法律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按照一般法律适用原则,可以执行“后法优于旧法”.

(四)特别法优先普通法会计法律规范具有一般性特点,特别是适用于同一级别机构的会计法律体系,对于特定人群、特殊地区等无法适用.那么在会计法规体系协调中,运用“特别法优先普通法”的原则,可以在处理会计问题时,遵循普通法的基础上,处理特殊问题.

(五)效用最大化原则在会计法律制度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除了要考虑社会经济形势,还要充分地考虑到法律的适用效用问题.引入“效用最大化原则”,就是要将其作为重要的分析手段设计法律制度,以发挥其在会计法律应用中的最大效能.会计法规体系的协调亦是如此.从宏观角度分析,制定法律规范的目的就是规范人的行为,为人类社会增加更多的公共利益.将会计法律的协调性纳入到经济学领域分析,就是要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最大化作为目标,遵循“效用最大化原则”,并以此作为会计法律体系协调的基本目标价值.与实现会计法律价值相关的元素,还包括会计职业的安全性,社会交易成本节约目标以及管理者的主动参与性等,这些都是制定法律和法律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权衡的问题.五、法理视角下会计法规体系的协调

法律的普适性特征导致其内容的局限性,使其无法涉及到具体的生活细节,那么法律规范体系也无法将社会中的各项内容涵盖其中.与法律相匹配的诠释方法,可以弥补法律的欠缺之处,以发挥其社会性和开放性的作用.按照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会计法规体系由于其所涉及的局限性而出现了不协调因素,主要是基于会计法律规范的诠释不够全面.针对诠释的对象不同,可以展开多层次的诠释方法,并按照相应的标准来进行.

(一)刑法诠释具有严格的限制从刑法的角度而言,对于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罪行和处罚,都不必履行刑事责任.在刑法范围内进行法律解释,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在进行规范意义的解释时,需要按照刑事法规来执行,并要从事实的角度出发,判断其与刑法规定的一致性,而不能将《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会计法》中所涵盖的形式责任内容作为诠释依据.

(二)其他会计法律规范的诠释会计行为主要涉及民事责任问题,诸如违约、侵权等,在法律范围内所能够涉及到的内容没有被系统化.在《民法通则》中有相应的规范条款,可以作为依据来调整会计法律关系.会计法律规范的法律诠释,要遵循字面解释,在无法适用的情况下,才可以选择其他的诠释方法.

(三)会计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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