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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项目管理相关论文范例,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人激励机制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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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分担的原则

目前国内有关代建制风险研究主要集中在代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关于代建制中风险分担的研究尚不多见,代建项目各方风险分担问题并未引起普遍重视[8].从项目治理的角度考量,项目所有权配置必然伴随着风险的转移及其分担.项目剩余的产生具有不确定性,是项目某一利益相关主体承担风险后有所作为的结果,反之,不承担风险就无法获得项目剩余索取权.项目剩余与风险的对应关系,必然使得承担风险损失或者获得风险收益的两重性推动获得剩余索取权的风险分担主体努力工作.从这个逻辑意义上讲,项目剩余索取权是一种风险收益与风险损失并存的“双刃剑”,将项目所有权配置以及风险分担作为两个要素加入现有基本分析范式下的激励机制中,以此作为激励机制研究的切入点是合理且必要的.

国内外对风险分担的原则已经有了深入的研究,形成了许多具有指导性的观点.其中,“谁有能力控制风险就由谁承担风险”是众多文献都认同的风险分担的黄金法则[9-10-11].这一原则体现了风险管理的效率,但是比较笼统模糊,并且如果能更好地控制风险的一方不能享有控制风险的相应利益,该方可能不愿承担此风险[12],同时,对哪一方最具有风险控制的能力认定存在一定困难.因此还需要从项目所有权配置的角度考虑风险分担原则.

第一,风险分担是利益分享的前提和基础,风险承担者的风险收益应该与项目剩余索取权匹配,如果风险承担者能更好地控制风险,他应能享有控制风险的相应利益.

第二,风险的承担者能够充分预见其所要承担的风险,包括预见该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发生后可能导致的后果.当事人只有能够充分地预见到风险,才有可能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管理风险,只有恰当估计风险发生所导致的后果,才能在投标过程中制定出合理的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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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风险的承担者具有必要的风险偏好程度,即愿意接受该风险.当事人是否愿意并有意识地去承担风险将会影响他们对待风险的态度,从而影响到风险管理的效果,因此风险分担时还要考虑政府业主以及代建人对待风险的态度.

第四,风险的承担者具有足够的能力(技术、经验和权力)有效地管理风险,包括控制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如果风险发生能够采取适当的措施解决问题,从而使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引起的成本最小化.

(2)政策建议

首先,代建项目的项目所有权配置要求对代建人的法律地位给予确认.代建人是企业型项目法人实体,拥有对应的项目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承担相应风险,是“责权利”的统一体.

其次,在代建风险的分配过程中,招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是两个关键环节.利用合同的约束力,风险分配的结果应在合同中约定.

再次,一般来说,政府业主在合同中划分风险之前应考虑以下几方面问题:①项目本身的特点,②合同双方对风险的总体态度,③合同双方对项目中存在的风险的了解,④在风险发生的情况下,各方承担风险造成的后果的能力比较,⑤双方管理风险的能力的比较.具体的风险分担方案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最后,如果政府业主选择让代建人承担大部分风险,则他在招标选择代建单位时的评标标准更应注重代建人的工程经验、技术力量及财务能力,而不是仅仅以投标报价作为评标标准.

3项目所有权配置及风险分担下的代建管理取费机制

(1)基于项目风险分担的代建费构成与取费机制

在代建项目中,项目委托人和项目代建人之间是标准的委托代理关系,其核心问题之一就是代建费的构成和取费机制,这直接关系到上述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成本的高低.目前,国内大部分文献都指出代建管理费与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不同,不能简单套用,代建管理费的取费中存在着以下问题:①代建费的涵盖内容模糊,与建设单位管理费混为一谈,②代建费较低且无下限,不仅会对代建人激励不足,而且造成代建市场秩序混乱,③以投资节余分成形式对代建人的奖励,造成激励机制的扭曲,④代建费中较少体现对代建人风险分担的风险报酬[13].

从项目治理的角度看,企业型代建项目中的代建人已经不是传统管理模式下的建设单位,而是根据授权获得了项目的控制权,同时获得了项目剩余索取权,也就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因此,支付给代建人的代建管理费应该体现出项目所有权配置下,代建人进行有效项目管理的管理成本、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的补偿费用.根据代建人与政府委托人之间风险分担和风险偏好可以建立代建管理费的取费模型,如公式(1):

Rα等于α[(TB-AI)+IO]+iC*+P(γ1+γ2+等+γn) (1)

其中,α为激励系数,一般为稳定值,可以理解为对代建人的激励水平,TB(TargetBudget)为政府批准的计划投资额,AI(ActualInvestment)为项目完工后实际投资额,(TB-AI)为项目剩余之一,IO(ImproveObjectives)为代建人的努力对项目目标的改善,项目剩余之二,i为调整系数,C*为建设单位管理费,P为利润,ri为目标i的权重.再结合代建人风险偏好,可以有三种代建管理取费激励方案:

第一,若代建人是风险中性的,代建人获得所有投资节余,即全部的剩余索取权带来的收益.

第二,若代建人是风险规避的,政府与代建人之间根据分担风险的贡献,分享项目投资节余,也即分享剩余索取权带来的收益.

第三,若代建人是严格风险规避的,代建人只能获得固定报酬,不能分享剩余索取权带来的收益.

这三种方案的取舍跟代建市场的质量监督、监控力度有关.当市场监督等配套措施力度不够时,不宜采取节余提成的奖励措施,应保守地采用固定费用合同.此时应采取一些措施让代建人是严格风险规避的,比如履约保函、强制违约或损失赔偿等[4].

(2)政策建议首先,在目前情况下,代建取费采用“取费基数×固定费率,无节余提成”的取费方式,取费基数为建筑安装工程总投资费用,取费费率标准参照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代建管理费投标报价以建设单位管理费为基础,具体数额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其次,代建管理费中的利润部分为固定酬金.当代建单位完成了合同中设定的里程碑进度要求时,可以拿到委托代建合同中规定的固定酬金.代建管理费中的风险金部分为风险酬金.风险酬金是代建单位承担风险而获得的项目剩余索取权的体现.风险酬金的获得与代建项目目标体系的设定指标有关.当代建单位完成了代建合同中设定的所有项目成功目标,通过了考核指标时,就可以获得这部分风险酬金.

再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向代建单位分期拨付代建管理费用.代建管理费拨付方式在代建合同中明确.一般情况下,预留20%代建管理费作为质保金,待竣工验收1年后支付,若代建单位提交了相当额度的质量保修保函,则可以不预留此项费用.若未能及时拨付代建管理费,应该按照规定的利率向代建单位支付商定的补偿,该补偿按月加到过期未支付的金额中.对代建管理费的支付还需要考虑通货膨胀等造成的价格波动.

4基于代建人声誉机制的信任合作

(1)代建项目合作伙伴关系建立的声誉机制

信息不对称是市场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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