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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方面有关论文范本,与法理学视角下我国税收立法评述相关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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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尽管我国对税收立法的研究时间较短,然而在改革开放后,学术界逐步关注税收立法问题,从各个角度对其展开讨论,税收立法研究进入繁荣发展时期,学术界涌现出一大批研究成果.本文从梳理税收立法研究历程入手,对1978年以来我国学术界对税收法定主义、税法通则、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的研究进展逐一分析,以期为下一步的研究方向提供些许思路.

关 键 词:税收立法;税收法定主义;税法通则;税收实体法

税收立法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解释和监督税法的活动.如果没有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将失去依据;税收司法也失去标准:税收法律关系将不复存在,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成为空谈;税收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调整宏观经济运行的手段就失去了强有力的、稳定性的保障.

一、税收立法的研究历程概览

(一)税收立法研究的萌芽期(19世纪后半期至1949年)

我国的财政法学、经济法学概念的产生和体系的建立都是19世纪以来西学东渐的结果,和国际比较,我国对税收立法的关注则更晚.19世纪后半期开始.中国对西方国家新式税收制度产生关注,尤其是民国时期.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资产阶级立法体系的建立,税收立法工作也有了相当进展.各种单行税法相继设立.包括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和诉讼法的现代税法体系基本成型.截止1948年底,中国学术界产生了许多或涉及或专门研究税收法律问题的论文,如《财政立法原理》(吴崇毅,1934)、《中国财政问题与立法》(曹国卿,1947)、《租税论》(晏才杰,1922)和《租税论》(周伯棣,1948)等,这些研究成果多涉及税法学基础理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和税收诉讼法等.

(二)税收立法研究的起步期(1949-1978年)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就非常重视税收立法工作.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第40条规定了财政税收方面的事项;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195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农业税条例》,成为建国以后所制定的第一部税收法律.然而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将国有企业纳入财政分配体系,税收制度很不完善,税种单一.覆盖面窄,导致我国税收立法研究工作受当时局限并未广泛受到学术界的关注,研究深度较为薄弱,研究成果相对较少.

(三)税收立法研究的发展期(1978至今)

改革开放后,我国税收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总体来看,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我国初步形成了税收法律体系框架,由《个人所得税法》等3部法律、《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约30部行政法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约50多部行政规章等税收规范性文件构成.尽管这一时期我国税收立法工作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和国外发达国家的税收法制程度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二、近期中国税收立法研究进展

1978年以后(尤其是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学术界对税收立法问题展开了大量的研究,这些成果多集中于税收立法基本理论、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等方面.

(一)税收立法的基本理论:税收法定主义

税收法定主义.也称租税法律主义.对税收法定主义的内涵的挖掘是税收立法研究的理论基础.

1.税收法定主义的起源与实践.税收法定主义的产生与资产阶级民主法治思想密不可分.从1215年英国签署的《大宪章》奠定了税收法定的思想基础开始,到1789年法国通过了《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中的相关规定.经过500多年的发展,税收法定主义思想成为英、美、法等三国非封建的赋税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民主法治思想的传播,税收法定主义逐渐为各国所实践.均在宪法性文件中有所体现.如新加坡《宪法》第82条规定“除经法律或根据法律批准者之外,不得由新加坡或为新加坡之用.征收任何国家税和地方税”;比利时《宪法》第110条规定“国家税必须通过立法才能规定”;日本《宪法》第84条规定“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租税,必须有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依据”.各国中税收法定主义的实践表明税收由专制课征向民主课征的转变.

2.税收法定主义的研究成果.我国学者对税收法定主义概念的认识基本一致,金子宏(1989)指出,“税法课赋和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根据进行.换言之,没有法律的根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①刘剑文(1995)认为,“征税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且依法征税和纳税”②.张守文(1996)认为,“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刘修文(1999)则提出,“税收法定主义是依法治税.即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不

关于法理学视角下我国税收立法评述的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增值税方面有关论文范本
论表述方式如何不同,但对税收法定主义概念的界定都是围绕“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⑤这一经典表达展开.


本篇论文出处 http://www.sxsky.net/guanli/00425004.html

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有的学者将其概括为3个原则,即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程序合法原则:而有的学者则认为税收法定主义重在解决税法中的实体问题.而非程序保障问题,故而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只应包括实体性内容.即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等.由此来看.学术界对于课税要素法定和课税要素明确基本形成共识.而对于税收程序等问题还存在异议.笔者认为,由于税收程序对征纳双方的利益存在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税收法定主义应该包括税收程序的基本面;同时税收程序的实际操作性极强.因此.其中具体问题一般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法规来规范.

关于税收法定主义的立宪问题.有些学者认为.当前我国宪法未对税收法定主义作出具体、全面、明确的规定,也有的学者提出,“《宪法》第五十六条既是对公民纳税义务的确认.也是对国家课税权的一种限制.”但是这些观点的分歧都是建立在“宪法中应该体现税收法定主义”同一立场之上,为中国税收立法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为推动税收法定主义在宪法中的明确界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税法通则立法的研究现状

综观理论界对税法通则的研究动态,可以发现学者们对税法通则的内容构成研究较为深入,但对一些内容本身还存在不少争议.

1.税法通则的名称争议.对于这一部税法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很多学者对其冠以何名称纷纷献言献策.但目前广泛见于学术著作中的名称有“税收基本法”和“税法通则”两种.如果冠以“税收基本法”的名称,其语义较为通俗明晰.易被大众接受,同时也可以表现出该法的宪法性质.但是有的学者则持否认态度,认为“基本法”是法理上的一种称谓,主要表明其效力上不同于普通法.但是如果命名“税收基本法”则有悖于我国长久以来形成的立法惯例,与已经出台的税收立法不相衔接㈣.


增值税本科论文的写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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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由于“基本法”内涵较广,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如果使用“税收基本法”这一名称.容易造成官方用词混乱.综观我国的法律体系.如果有基本的、主导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被冠以“通则”用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因此,对于税法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可以《税法通则》作为官方命名.既符合我国的法律习惯.又符合国际惯例,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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