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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0;风险管理架构中居于重要位置.

法律部门作为合规风险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国际大银行强化法律风险与合规风险管理的主流做法和改革趋势,可更有效地促进全面风险管理的实现.设立法律合规部管理法律风险和合规风险,可实现法律资源的充分利用,有助于商业银行找到长期发展与短期业绩的平衡点,避免职能的交叉重叠,促进成本收益间的平衡,提高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满意度.合规风险管理依托法律部门,有利于商业银行正确理解和解释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熟悉和了解国内外监管环境,密切跟踪国内外监管立法动态.


风险管理本科论文如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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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法律顾问制度在商业银行流程再造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在法律风险几乎泛化到银行每一个业务条线的金融法制环境下,在经受危机重创之后回归合规理念、重塑战略目标和重整风险控制体系的新一轮银行流程再造中,设置总法律顾问职位,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已成为一项重要决策,其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总法律顾问制度弥补了原有流程在价值取向上的不足.原有的流程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法律风险的有效防范,反映了其价值取向上的偏向与存在的问题,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正是对原有流程理论的纠正,将重视法律风险防范的应有价值取向回归至银行流程再造的理论与实践之中,不再过于强调如何让企业全力追逐更大的市场与利润,而忽视或轻率对待攫取市场与利润过程中存在或产生的违约、违规、欺诈、非法诱导、不适当销售、非法或不适当逃避监管、犯罪等法律风险,而这些法律风险的积累和爆发足以摧毁企业自身,从而将重视法律风险管理的价值取向提高到同原有的“有效攫取市场与利润”等其他价值取向相并行的重要地位.可见,总法律顾问制度本质上体现了安全经营与安全获取利润的价值理念,它的建立是对原有流程理念的重大改进和必要变革.

(二)总法律顾问发挥着流程再造“设计师”与“监理师”的双重作用.银行流程再造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从国际银行业的实践做法来看,在流程再造的全部阶段,总法律顾问主要发挥如下职能.一是在流程再造前的远景规划环节,总法律顾问作为高管层或董事会成员,基于对新的监管规则和市场竞争规则推出后市场格局变化的判断,从总体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参与新流程的战略目标规划,对银行的决策提供法律审查意见,为银行各业务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合规支持,针对监管问题和新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制定新的银行政策和程序.二是在流程再造中的项目启动、原流程诊断、新流程设计等环节,总法律顾问一方面负责评估和监测新的业务和流程的合法合规性,另一方面对银行员工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对流程再造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审查意见.三是在流程再造后的新流程试运行、新流程评估、新流程运行及持续改善等环节,总法律顾问从法律合规的角度对新流程的试运行状况作出判断和评估,与执法部门和监管当局保持交流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与顺畅性,当监管法制环境及市场交易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总法律顾问及时提出改进流程及法律风险控制方案,确保银行营运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行业准则.

(三)总法律顾问制度既是商业银行依法决策、管理和经营的重要组织保障,又是提高银行竞争力的制度保障.总法律顾问一般都是银行高管,对总裁负责,有些同时是董事或高级副总裁.总法律顾问作为杰出的法律专家,同时又是卓越的领导者,全面领导和管理法律与合规事务.从这次全球金融危机和当前国际大银行法律风险管理实践来看,建立商业银行总法律顾问制度防控法律风险应成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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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构建我国商业银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商业银行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可行性

我国商业银行通过多年的改革发展,运行机制逐步得以挖掘,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条件已逐渐完备.一是国家政策鼓励推进重点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2002年7月,国家经贸委、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确定并倡导中央企业和大型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该意见指出:“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尽快在企业推行这项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强化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对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都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同时,该意见指出:“组织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是我国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的有益探索,也是我国企业应对人世挑战的一项重要举措.”实践表明,近年来总法律顾问制度在中央企业和大型企业的建立和完善,较好地发挥了法律风险防控作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效应.因此,商业银行应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尽快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二是商业银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积累了经验.2003年,中组部、司法部等七部委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确定中国银行为我国第一批26家总法律顾问制度中央试点企业之一.作为商业银行总行中唯一的试点单位,经过多年的实践,该行贯彻执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政策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三是商业银行的法律组织机构健全稳定.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在总行设有法律部门或法律合规部门,在分支机构和核心职能部门亦设有相应的法律机构并配备专业法律人员.健全完整的组织机构,为统一的总法律顾问制度有效运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四是商业银行法律事务工作理念已发生重大转变.随着商业银行改革发展和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综合管理能力已有显著提升.同时,商业银行法律事务工作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已逐渐由过去单纯的救济型向预防型转变,由事务型向管理型转变,这些变化使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创造性和价值性日益增强,使总法律顾问制度理念能在商业银行内部真正得以实施.

(二)以银行流程再造为契机建立形神兼备的总法律顾问制度

要建立科学的总法律顾问制度,我国商业银行应做好如下工作:一是商业银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应当形神兼备.为有效防控法律风险,建立商业银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应尽量避免在个别金融机构试点过程中出现形到而神不具,制度流于形式的问题.科学合理定位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应是杰出的法律专家,同时还是商业银行总行高管层人员或是董事会成员,准确界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明确总法律顾问对法律风险评估、防控方案的设计实施负总责,在决策机制中的地位相对独立,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参加董事会会议,赋予总法律顾问及其机构体系的相对独立性,确保总法律顾问独立、客观地开展法律审查并发表法律意见.二是以总法律顾问为主导,建立集约化法律工作体制.本着独立性、专业化、集约化和因行制宜的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法律工作体制应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主导,强化商业银行总行法律部门作为全行法律风险管理中枢与核心机构的职能作用,充实人员力量,增强其对全行各业务领域和重要经营管理行为的法律风险控制辐射力,以满足全行集约化经营程度不断提高.同时,商业银行大中城市分行应探索建立集约型法律工作机构,将辖内分支机构的法律事务和法律专业人员集中起来,分工负责处理有关业务事项,集中统一进行管理,有条件的省级分行可先设立区域性法律事务中心,对部分辖属分支机构的法律事务实行集中处理并对法律专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为今后在更大范围内逐步推广法律事务工作集中垂直管理奠定基础.三是完善法律风险跨国协调与管理机制.为顺应商业银行国际化发展需要,妥善处理国际化经营发展中面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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