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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方面有关论文范文检索,与鄂尔多斯民间金融调查相关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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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0;资金.经济的快速发展,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和投资领域的不断拓宽,使居民对于闲置资金保值增值的期望较高,许多居民开始寻求更新的投资方式拓宽收入渠道.在投资者暂时没有更好的投资选择时,就会将闲散资金投入民间金融组织.


如何写民间金融一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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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业银行的管理体制还不能很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国有商业银行通过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质量都明显改善,得到了市场的初步认可,但其管理体制的转变却有待时日.就贷款管理而言,依然层层审批,总分行相对集权,地市行授权较小,县支行基本不授权.这种体制虽然有助于控制风险,但无助于效率的提高.产生的后果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融资行为既解决不了结构性问题(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也解决不了总量问题(对大企业、大项目的支持).如国有商业银行对鄂尔多斯市四大上市公司授信规模较大,但由于对地市行授权小,需报自治区分行甚至总行审批,程序复杂、手续繁琐、时间较长.2010年末鄂尔多斯市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贷款余额42.1亿元,较年初减少7亿元,下降14.2%.

(五)民间金融自身的体制优势

一是效率优势.民间金融手续非常简单,大额的一般有抵押手续及担保人,几小时内就可办理;小额的有担保人签约或个人信用立据就可,所以,对中小企业、个体户和居民有较强的吸引力.二是隐性成本优势.表面上看民间金融比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高的多,但它的抵押成本、担保成本、人情成本、贷款不能及时到位造成的损失等隐性成本几乎没有.三是信息优势.民间金融是以个体信用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而个体信用是通过文化习俗、地缘关系、血缘关系和人脉、商脉等社会网络关系建立起来的,它可以通过各种非正式的信息渠道,详尽地了解借款人的信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个人社会往来,从而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三、鄂尔多斯民间金融的资金来源渠道和投向

(一)资金来源

根据2008年的抽样调查,企业和家庭(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的民间融资规模分别占总融资规模的46%和54%,但其资金来源渠道差别较大.从企业来说,情况较为复杂,向其他企业借款约占其总借入资金的15%;企业内部集资约占5%;向其他个人借款约占18%;向典当行借入约占1%;而其他形式的借款占比高达61%,我们估计为不便说明的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和委托寄卖商行.从家庭来说,向个人借款约占其民间融资总借入资金的54%;向典当行、担保公司等中介组织借款约占37%;其他约占9%.综合上述情况,鄂尔多斯民间融资中的中介组织和居民个人均扮演了重要角色.

(二)资金投向

当前鄂尔多斯民间借贷主要集中在东胜、准旗、伊旗这三个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集中在资金回报率高的房地产、煤炭等行业.2008年的抽样调查显示,民间融资的行业投向最大的是房地产业,约占60%;其次是煤炭业,约占19%;住宿餐饮业约占10%;制造业约占5%;建筑业约占1%;商贸流通等其他约占5%.民间融资流向反映了经济发展的热点,煤炭和房地产可以说是鄂尔多斯的暴利行业,这也可以从其价格走势上看出来.煤炭的坑口价2003年约为50元/吨,2010年上涨到约400元/吨;核心城区的平均房价2004年约为1200元/平方米,2010年上涨到约8000元/平方米,另据最新公布的2010年中国城市房价排行榜,鄂尔多斯市为每平方米6220元,居全国第32位,高于呼市、包头和部分中西部省会城市.据业内人士测算,即使在目前成本上升的情况下,这两个行业的资金利润率仍高达50%.煤炭和房地产行业在自身高速发展的同时,也给资金融入者带来了丰厚的回报.

四、鄂尔多斯民间金融的潜在风险

(一)外部的市场风险

如前述鄂尔多斯市的民间金融资金主要涌向了煤炭行业和房地产等近年来的热门行业.由于民间金融对行业的依赖度非常高,一旦国家对这些行业的发展及结构进行政策性调整,这种类型的民间资金的安全性就会受到严重的影响.如2008年由于煤电、住房等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价格的控制和调整,再加上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煤炭、房产等一度滞销使得鄂尔多斯的很多融资企业受到很大的考验,资金链有可能随时断裂,很多放贷人也都紧张起来.目前的房地产限贷限购政策,也使很多融资中介和放贷人犹豫起来.

(二)内部的管理风险

民间融资方式主要依靠的是血缘与地缘关系,民间金融的资金筹集基本上靠的是组织内部的个人信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融资规模和融资的范围扩大了,参与者之间的信息就会发生严重的不对称,这种赖以存在的信用和道德约束就逐渐减弱,风险也会急剧上升.

(三)法律风险

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缓解了法院在受理非法集资类案的量刑标准认定困惑,避免审理案件时,援引以前条文所带来的法律冲突.同时,把向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排除出非法集资类案.不过,在特定对象等界定上依然存在一些模糊不清,这使得在如何区别非法集资案与正常的民间融资上,缺乏有效甄别的边界.目前鄂尔多斯很多资金融入和融出者都存在着“特定”关系,或是具有蛛网扩展式的关系,导致如何界定“特定”,依然存在困惑.

五、改善民间金融运作的设想

(一)要明确合法和非法民间金融的界限

合法和非法民间金融的界限是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核心内容.目前有关非法民间金融的界定主要是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只注重从客观形式界定民间金融合法与非法,从而将大量正常民间金融活动列为非法融资,这与当时集资诈骗等非法融资活动猖獗的特殊历史条件密切相关.目前民间金融的主流已经是大量难以得到银行信贷支持的中小企业募集发展资金的来源.而且不论是从合同法角度还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国家是允许正常民间金融活动存在的.未来制定法律应当根据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界定民间金融的合法与非法,即在主观上要求融入资金的企业、组织或个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欺诈行为,没有用所融入的资金去发放贷款.

(二)严格限定民间金融的利率水平

获取利息是民间金融贷方借出资金的主要目的,所以民间金融利率是民间融资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民间融资的利率由民间资金供求状况决定,同时受银行贷款利率影响也较大.现实中,民间融资的贷款方经常会利用其在借贷合同中的优势地位,签订有失公平的借贷合同,侵犯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对民间借贷利率的最高限额作较为明确的规定,以防止和打击高利贷行为.目前鉴于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和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规定已经被广泛接受和认可,可以将其确立为民间金融利率的规定.民间借贷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还应当成为高利贷行为的界限,对超过利率上限的民间金融行为规定相应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措施,以打击高利贷行为,保护正常民间金融行为.

(三)民间金融阳光化的方向

1.小额信贷机构.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和城填,可以设立小额信贷机构,由民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合伙或入股发起设立,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可以吸收社区成员入股,也可以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可接受合法组织和个人的信托存款,但不得吸收公众存款,资金运用主要是为中小型的民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支持.目前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就属此类,但规定的门槛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在某种程度上显得太高,因而缺乏在更大范围内推广的意义,另外根据规定不得吸收任何形式的存款,其后续资金也无法保障.因此,有关规定需要适当调整.

2.社区银行.社区银行,是指在一定地区的社区范围内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设立、独立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营、主要服务中小企业和个人客户的小银行.在美国,尽管雷曼破产、美林被出售以及AIG被接管,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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