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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类有关论文范文文献,与吸收合并所得税会计处理相关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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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支付金额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1500÷3000×100%等于50%),因此此项合并适用于一般性税务处理.由于A公司与B公司不具有关联关系,因此此项合并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以确认B公司的资产账面价值为3800万元,计税基础为3800万元,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不产生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2)未弥补亏损及未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的税务处理.此处论述的未弥补亏损包括两个部分,即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和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这是因为在此种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已按照税法的规定做了相应的清算处理,因此被合并企业的未弥补亏损就不应被合并企业继续享用.至于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未弥补亏损问题,59号文件未明确给出处理规定,笔者认为由于合并企业继续经营,因此对合并企业合并以前年度已确定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未弥补亏损是可以继续享用的.此外,在对合并企业合并以前年度的未弥补亏损进行考虑时,还因特别注意到由于企业合并后预计很可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若因为企业合并而使合并方预计很可能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应确认以前年度未确认的未弥补亏损,并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该说明的一点是,此项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该影响企业合并中确认的商誉或负商誉的金额.《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而至于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未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应如何处理,该文件中未明确给出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这应该视具体合并情况而定,采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果合并企业进行该项合并是为了继续经营被合并企业原有的有发展潜质的项目或业务(此项目或业务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条件),那么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前因该项业务而享有的税收优惠可由合并企业在合并日后继续享用;如果合并企业进行该项合并是为了取得某项资产并且在合并后基本不大可能继续从事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前从事的各个项目和业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合并企业是不能享有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前适用的税收优惠.

(3)与商誉相关的税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方对合并成本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差额部分,应当确认为商誉.商誉作为一项资产,会计人员应在其取得时确认计税基础.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下,商誉的计税基础与其入账价值是相等的,这是因为若合并企业在合并日后将被合并企业出售,此时商誉的价值是可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项.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商誉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是相等的,所以不产生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此外,该情况下产生的商誉在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不同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其二,特殊性税务处理.在企业合并中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等于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1)合并企业接受的资产、负债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差异的税务处理.对于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企业合并,在经过税务机关确认后,被合并方可以选择暂不确认有关资产、负债的转让所得或损失,这就意味着资产在合并时评估的增值部分没有缴纳相应的所得税,其在税收上是没有被确认的.根据世界各国通用的“反避税原则”,合并企业接受的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应以被合并方原有的计税基础为依据进行确认.补充说明一点,根据59号文件规定,企业各方可以对交易中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相关资产的转让所得税收益或损失,但应就其非股权支付部分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税收益或损失,并调整相应的计税基础.为了简化处理以便于理解,以下论述均假定企业合并交易完全由股权支付完成.当企业合并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合并企业接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以其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因此在合并后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在这种情况下,接受到的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一般情况下是一致的(但如果在合并前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本身就存在差异,这种情况下合并后的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也将存在差异),不产生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当企业合并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合并企业接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以其公允价值为入账价值,因此在合并后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为合并日的公允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接受到的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不一致,产生暂时性差异,因此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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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调整商誉(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确认由合并中公允价值调整导致的暂时性差异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以及其对商誉和负商誉金额的相应影响).具体见表2.

[例3]A公司及B公司同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拟吸收合并B公司,合并日B公司资产账面价值总额(计税基础)为3000万元,公允价值为3800万元;负债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总额为1300万元,公允价值为1300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为1700万元,公允价值为2500万元.A公司以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的股权(股本面值为2000万元)支付给B公司原股东以获得其所有股权.合并双方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使用的所得税率均为25%.

A公司合并时支付给B公司的代价是股权,因此此项合并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由于A、B公司在合并前同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此项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以确认B公司的资产账面价值为3000万元,计税基础为3000万元,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不产生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例4]A公司与B公司不具有关联关系,A公司拟吸收合并B公司,合并日B公司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总额为3000万元,公允价值为3800万元;负债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总额为1300万元,公允价值为1300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为1700万元,公允价值为2500万元.A公司“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户余额为400万元.现A公司以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的股权(股本面值为2000万元)支付给B公司原股东以获得其所有股权.合并双方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使用的所得税率均为25%.

A公司合并时支付给B公司的代价是股权,因此此项合并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由于A公司与B公司不具有关联关系,因此此项合并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以确认B公司的资产账面价值为3800万元,计税基础为3000万元,二者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800万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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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商誉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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