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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类论文范例,与内地与澳门文书送达情况的新相关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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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内地与港澳的经贸往来越来越密切,司法协助的渠道也逐渐畅通,从有关的数据来看,内地与澳门之间文书送达的数量逐年递增,成功率也十分乐观,但数据的背后仍然透露出不少新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来弥补现存法律的缺陷.

关 键 词: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安排

一、内地与澳门文书送达的现状

虽然近年来内地与港澳的经贸往来越来越密切,司法协助的渠道也逐渐畅通,但内地与港澳之间司法协助的实施情况不容乐观,仍然存在诸多细节上的分歧.以澳门为例,内地与澳门地区之间司法文书送达的成功率可从下表略见一斑:

表1内地法院向澳门终审法院请求送达文书与调查取证表(2001-2010年)

年份请求数结案数未结案数成功率%

2001-2002年3327681.8

2002-2003年5344983.0

2003-2004年67491873.1

2004-2005年78601876.9

2005-2006年5044688.0

2006-2007年4132978.1

2007-2008年3328584.8

2008-2009年3732586.5

2009-2010年3230293.8

表2澳门终审法院向内地法院请求送达文书与调查取证表(2001-2010年)

年份请求数结案数未结案数成功率%

2001-2002年32166.7

2002-2003年86275.0

2003-2004年87187.5

2004-2005年87187.5

2005-2006年14140100

2006-2007年14140100

2007-2008年2721677.8

2008-2009年1715288.2

2009-2010年3124777.4

注:以上数据来源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年报2009-2010年

从2001年至2010年,内地各法院向澳门特区终审法院请求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已达424件.其中,完成送达司法文书案件为346件,未能执行送达的案件为78件,成功率达81.6%.同一期间,澳门特区法院向内地人民法院委托送达司法文书数量也在逐年增加,2001年至2010年澳门特区终审法院向内地各法院请求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共130件.其中,完成送达司法文书案件为110件,未能执行送达的案件为20件,送达的成功率为84.6%.澳门特区法院向内地各法院委托调查取证数量较多,送达司法文书相对有限.调查取证每年呈递增态势,2008年达到7件,是同一时期内地的3倍多,远远高出内地众多法院完成对澳门所请求的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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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地与澳门关于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安排》的主要特点

过去几年的发展见证了澳门与内地区际司法合作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不难看出《内地与澳门关于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委托主体范围

澳门法院只有审理诉讼的职能,涉及司法协助方面的事宜均由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统筹.而在内地,法院共设四级,从简便高效的原则出发,《安排》明确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院和澳门终审法院进行.这种制度实现了两地法院系统的融合,但是这种制度的缺陷在于缺乏最高的司法机关,各个法域之间司法协助的效力就大大减弱,现阶段只能依靠司法机关之间友好协商解决.

(二)适用范围更宽泛

《安排》适用范围显然比香港的《安排》更为宽泛,同时包括了民商事案件中调取证据的具体规定和适用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保留的规定.虽然内地与澳门法律制度与法律传统差异甚微,但在《安排》中确定了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保留的制度,可能是因为多个法域并存造成了我国许多涉港澳的案件类型十分复杂,除了不涉及主权问题外,其复杂程度堪比涉外案件.

(三)排除直接向内地当时人送达的方式

在起草《安排》时,澳门方面曾提出司法文书直接送达的问题,《安排》最终没有采纳向内地当事人直接送达的方式,主要是考虑《安排》生效后,在内地不仅限于珠江三角洲地区,而是涉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果内地法院对涉澳案件都可以到澳门直接送达,不仅数量多,而且将增加澳方负担,内地办理赴澳手续也较为复杂,所以《安排》没有采用直接送达.

三、影响内地与澳门送达司法文书的主要原因

《安排》已经实行了十多个年头,在推动两地开展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方面也取得了重要的进展.但也有些许不足之处:1、经济因素的制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港澳人口流动量增加,造成了许多文书无处送达;有的当事人认为公告费太高,不愿登报公告.2、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当事人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对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一概不收".3、有关群众、单位组织不配合.在留置送达中一些单位,企业或部分群众对法院工作存在不理解或敌对情绪,不愿意主动配合法院的送达工作.4、法院自身原因.在法院内部,送达管理制度混乱,具体负责送达的人员不够明确,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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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建议

改进公告送达制度

实践中,大多数法官在未通过适用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就直接适用公告送达,造成了其他送达方式在特定案件中无法发挥作用的尴尬局面.故笔者认为需改进公告送达制度,比如在互联网上发布公告,利用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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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安排送达

一些地方法院通过安排来送达收到了很好的送达效果.如福建省高院研究室是办理涉港澳案件文书送达的机构.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通过《安排》送达需对澳门的法律制度有所了解,但这样的审判人员并不多,导致了目前适用安排来送达的情况不多.所以需对相关审判人员进行特殊的强化培训.

进一步简化程序

现有的《与港澳的送达规定》对委托送达司法文书的规定比较严格,且未达到的理想的效果.法院需将这些准备好的文书逐级报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审查后再将文书转送对接法院,对方再转递给执行送达的法院,这个程序费时费力,因此,在今后修订司法解释时,应当考虑无须通过各自所在的高级法院进行,以便委托法院采取其他送达方式.

参考文献:

[1]邵文红,于晓白:《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与调取证据的安排》,人民司法,2001年.

[2]参见《与澳门送达和取证安排》,第8条

[3]邵文红,于晓白:《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与调取证据的安排》,人民司法,2001年.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网站:.court.省略,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工作报告,2011年.

[5]参见l.

[6]参见江西法院网:jxfy.省略/public/detail.phpid等于20661.

作者简介:王薇(1986-),女,浙江省湖州市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2010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国际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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