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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电子商务合同的出现使合同形式多样化,但是,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远远不及传统合同的效力,在主体资格、意思表示、形式要件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区别.本文将对此方面进行分析探究.

关 键 词: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效力主体资格意思表示形式要件

一、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效力简介

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电子商务合同对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第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主体不合格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影响电子商务法法律效力的因素主要包括:缔约主体行为能力及电子代理人的效力问题;电子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形式要件问题,主要包括书面形式要求、签字要求、原件要求等.

二、对于我国现行立法的分析

(一)电子商务合同主体资格及行为能力认定方面

电子商务合同本质上与传统商务合同相同,其主体首先应当满足传统合同法关于主体资格的规定.但由于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过程的虚拟性,只是通过网络和计算机发出意思表示并直接订立合同.虽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目前我国关于这些信息的数据库建立并不完善,不能提供方便快捷的检索或查验,这就为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签订电子商务合同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这对无过错方当事人有失公平,且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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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商务合同意思表示方面

各国立法和实践基本都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作为合同有效要件之一.我国《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一款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此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但是网络交流双方并不是面对面的接触,彼此的认知是很单纯的、片面的,为网络欺诈提供了很大的实施空间;与此同时,电脑故障、数据电文篡改的传递、通信失误等问题都会造成电子意思表示不真实,对电子合同的效力造成影响.

(三)电子商务合同形式要件方面

电子数据只要是作为电子商务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并且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传统书面合同等的法律效力.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电子商务合同,不应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我国相关立法在当时的立法环境和条件下,对解决数据电文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的问题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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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我国有关立法的具体建议

电子商务合同主体方面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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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行为能力问题,有以下两点建议:第一,我国应建立一个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当企业或个人进入网上交易市场时,由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核实该用户的真实身份,并签发一份“鉴定协议”,其中包括身份真实证明、支付能力证明等,证明其作为网上交易主体的合法性.第二,由于电子交易的参与者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能力,若参与者能够正常的完成网页全部操作,则可从其行为推定其具有了一定的意思表示能力,故没有必要区别对待交易当事人,建议在我国合同法中补充.

电子商务合同意思表示方面的完善

表示行为应当与效果意思一致.当二者不一致时就会影响合同的效力,数据电文的意思表达不真实分为两种情况:一、表示上的瑕疵.二、意思本身的不到达.如果这一瑕疵属于前者,只有在意思表示内容中有关主要部分错误时,才能由发送者撤销.但如果发送者对此意思表示的不能到达有重大过失,则不能以计算机软件错误为由而予以撤销.当然对于重大过失的错误举证责任应当在接收方,证明发送者存在过错.上述情形均因发送者活动范畴内的因素而产生,对方当事人若由此信赖所接收的电子数据内容,而且该信赖具有认为妥当的理由,应依照外观注意保护对方当事人.

电子商务合同形式要件方面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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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形式要求缺陷方面的建议

根据上述对数据电文书面形式要求的标准之一:随时调取查用.笔者认为其过于苛刻,我国今后立法可采纳《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的“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的规定,这样可以减少因客观情况导致交易不能进行而造成的损失,同时合同当事人也能据此而解决纠纷.

2.签字要求缺陷方面的建议

根据2006年7月我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简称UECIC,其中第9条第3款第(一)项规定,将电子签名必须“能够鉴别签字人的身份并表明该签字人对电子交易所含的意图”作为赋予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条件.建议我国将来根据UECIC对我国《电子签名法》进行立法修订.

结语

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还处在发展起步的初级阶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和成绩,初步建立了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效力制度,但是仍然不合理和不完善.这一方面,国外较为成熟的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效力制度值得我们借鉴.然而,我们更应该清楚地看到,法律制度的建构可以借鉴,但是必须建立在符合我国发展的现有国情基础之上,通过对国外成熟的制度建构的考察,选择适合我国现状的制度建构.

参考文献:

[1]孙占利.电子订约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

[2]王利明.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3]蒋建平,杨毅.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探讨.人民法院报,2000.3.25

[4]齐恩平.论电子合同的效力.学术交流,2004

作者简介:

张亚鹏,兰州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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