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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方面有关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相关毕业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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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加入WTO之后,金融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不断创新和发展,金融衍生产品和新的金融服务类型层出不穷.就金融消费者而言,他们当中的绝大部分人并不具有金融专业知识,对于所购买的金融商品的情况一无所知,就更加谈不上对该金融商品的运作情况的了解与掌握,所以很难对所购买的金融商品或所接受的金融服务的好坏进行评价.所以,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领域更应该为消费者提供专业、真实、客观、全面的信息.相对于其他权利来说,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其实现利益的根本所在,只有知情权得以实现的前提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其他权利才有实现的可能.

关 键 词: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2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起,已经施行了将近20个年头,在这20年里,消费者这个概念已经深入人心,众多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范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虽然对消费者的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从该条之规定不难看出,出于生活需要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是我国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一直以来,个体社会成员就是消费者的观点在我国学界占主流地位,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自然人,而将非自然人诸如法人、组织等排除在消费者概念之外.在我国,还有部分理论界专家认为消费者的概念是与经营者的概念相对应的.无论两种观点在对消费者身份界定的根据上有如何的分歧,但有关键的一点是相通的,那就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所谓的弱势地位主要是因为生产者、经营者对于产品的质量、原料、构成、性能、制作方法、用途、生产成本等拥有比消费者更多的知识和信息,因而形成了商品交易中,生产者、经营者占有信息上的优势,而消费者则处于信息劣势的不均衡状态.

2008年8月发端于美国华尔街的次级贷款危机已经演变成为一场全球性的金融海啸,其严重程度远远超过了人们的预想,本轮金融危机暴露出金融市场中对弱势一方权益保护的不利甚至缺失.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居民个人财富水平不断提高,20世纪90年代初期老百姓还非常陌生甚至闻所未闻的保险、理财等金融服务已经成为当下中国人生活消费的一部分,将自己的部分收入用于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机构服务的情况变得非常普遍,家庭投资理财、保险等金融消费大量出现,伴随而来的是大量难以解决的金融消费纠纷的出现,这些突出的问题不但严重影响了金融业的发展,而且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越来越引起法律界及金融业界的重视.在我国,目前“金融消费者”还没有法定内涵,范围也尚不确切,造成众多金融业企业试图钻法律的空子,认为金融业的服务对象不能算为消费者,不具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赋予消费者的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由于金融服务行业存在专业性强、普通消费者难以了解其业务内容等原因,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时难以预测存在的风险.且我国立法中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都分散在金融法律法规中,遇到问题主要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没有明确规定,更谈不上行业自律的问题,没有强有力的部门监管和消费者风险警示,以致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等相关权利根本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当重大金融纠纷所带来的巨大的经济损失,往往由消费者承担.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在加入WTO以后,金融业以迅猛的态势不断发展与创新,随之产生了很多前所未有的金融衍生产品和金融服务类型,结果喜忧参半,不好的结果就是经常会发生金融纠纷.对于在金融消费中弱势一方的保护问题及其重要性日益凸显,在金融商品交易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利益被侵害的问题显现出来而且呈迅速扩大的趋势,如证券业的银广夏、琼民源事件;由垄断经营造成的银行业方面的信用卡消费纠纷数量逐年递增,跨行收费、信用卡年费等纠纷大面积爆发;由保险合同引发的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的态势,绝大部分案件由保险人未尽到说明义务或者误导销售而引发,如2006年的友邦重疾险争讼案件、投连险退保事件等.这些在金融商品交易中处于弱势的一方能否称其为消费者?笔者认为在金融商品交易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就是金融消费者.在我国,金融消费者一词尚无法定内涵,因此学界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普遍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之规定,认为金融消费者是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这个定义中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金融消费者只能是自然人.第二,金融消费者购买、使用了金融产品或接受了金融服务.第三,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目的只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的需要.我国学界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的主要分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另一个是高风险的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笔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社会成员.由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我们可以概括出金融消费者的范围应包括:银行业的客户、消费者;金融投资者;保险业的投保人等所有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由于不具备专业的金融知识而在金融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成员.尽管由于消费的产品或服务的特殊性存在着与普通商品消费者不同的特性,但金融消费者仍属于消费者范畴.因此,金融消费者仍具有一般消费者的属性,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从未改变.无论是一般消费者还是金融消费者都需要受到法律的专门保护.


金融服务自考毕业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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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金融服务的论文范文 大学生适用: 在职研究生论文、函授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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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文献综述、论文结论 职称论文适用: 职称评定、职称评中级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写作资料 论文题目推荐度: 优秀选题

金融消费是一种较高层次和较高水平的消费形态,金融消费者符合消费者的一些基本特征,但与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相比,又有其自身特点:第一,在金融交易过程中,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他组织等机构投资者,相对于金融交易另一方主体金融机构所具备的专业金融知识来说,绝对是处于弱势地位的.第二,不能因为购买金融产品具有盈利性就否定其具有的消费性.伴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资产证券化程度越来越高,普通家庭资产中以有价证券为代表的金融资产所占比例逐年增加,很多家庭购买基金等金融产品,实现家庭财产的优化,其实质属于家庭资产,区别于生产流通领域的资产.第三,金融消费者所购买的金融商品大多数都是无形的,这些无形的金融商品是以电子信息为载体的,是金融消费者看不见、摸不到的,因此消费者很难从直观上对其所购买的金融商品做出适当且正确的判断.第四,由于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务具有的无形性特点,金融商品或服务不会直接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因此金融消费者所关注的焦点主要体现在财产权利.从金融消费者相较于普通消费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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