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投资相关论文范文集,与金融消费者地位的证成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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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生存需求之后的剩余家庭财产用于投资以扩大其远期生活消费的能力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生活方式.因而个人投资与消费之间的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体现了投资行为与消费行为的内在逻辑统一性,两种行为所追求的终极目的具有高度的契合性.投资与消费行为的契合性程度只能证明两者目的之统一性,而要将个人的金融投资行为视同消费行为还需证明投资行为与消费行为在法律关系上的一致性.依据不同的金融投资对象,金融投资关系可分为股权关系、债券关系、储蓄合同关系、理财合同关系、基金合同关系等,在这诸多投资关系中,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最终投资对象是否由投资者自主选择分为以下两种类型的投资法律关系,其一是投资者个人选择最终投资对象的投资法律关系,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期货投资、期权投资等;其二是投资者通过支付对价来获取金融机构的专业投资服务,由专业金融机构代替投资者选择最终投资对象的投资法律关系,包括储蓄投资、理财产品投资、基金投资等.而在两种投资关系中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均属于合同关系,且两种合同都存在主体地位的实质不平等、经济实力的悬殊、信息的不对称、决策能力的不对等之情形,因而合同性质的一致性使这种包含金融服务关系的金融投资行为同样可以纳入到消费合同范畴之内.三、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认可
我国立法机关并未在金融领域的法律文件中并未使用“消费者”或“金融消费者”的字样来指代个人金融投资者或金融机构的客户,因而也就导致了法院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时倾向于认为金融投资者或客户不属于消费者,不愿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判决依据①;或者当适用消法与否不影响判决结果时,法院才在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同时并列适用消法.②但是相对于立法机关和司法系统对于金融消费者不予认可的态度,金融监管机关在其发布的部门规章及监管文件中多次使用了金融消费者或消费者之字样.
根据笔者搜集到的资料,最早在金融领域中出现消费者这一词条的部门规章是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8年10月发布的《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此后人民银行于2001年6月发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应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商用密码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2003年6月由银监会与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明确指出:“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制定本办法.”
而在金融监管机关发布的其他监管文件中,消费者这一概念的出现频率更高.人民银行于1999年所发布的《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第五条中指出:“(商业银行应当)合理确定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向消费者提供多种选择.”随后在银监会发布的多份文件中都采用了消费者或者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
此外保监会在其发布的《关于加强万能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推进人身保险条款通俗化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中使用了消费者、保险消费者或金融保险消费者等字样.但是金融监管机关在其监管文件中并未明确指出哪些投资者或者客户属于金融消费者的范围,不过监管机关的这种做法仍表明了其对于从投资向消费转变这一现实的认可,也从另一个方面表明了投资者向消费者地位的转变.
虽然从实定法的角度来看,现行的消法未明确将投资行为纳入生活消费的范畴,但是制定法的滞后性使其在面对新的社会情形时必然会经历一个再评价的过程,法律规范条文的措辞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也会容纳新的含义.社会变迁所引致的投资者主体地位的弱势化、金融服务合同中投资行为与消费行为的同质性以及这一背景之下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领域消费者的认可共同导致金融服务法律关系之中的个人投资者实际上已经转化成为了消费者,投资与消费之间已不再像过去那样泾渭分明,由此金融服务合同③中的个人投资者的“金融消费者”之地位得以证成.
注释
①参见关志彬诉交通银行洛阳分行凯西支行因管理物致人身伤害赔偿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法宝引证码】CLI.C.24961(判决书编号缺失);白国梁与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二中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07254号民事判决书等.以上判决书下载自北大法宝,http://vip.chinalawinfo./.
②参见周永辉与建行双溪支行、建行开发区支行、建行金华分行财产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婺民一初字第2209号判决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刘中云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等.以上判决书下载自北大法宝,http://vip.chinalawinfo./.
③金融服务合同除了涵盖理财合同(包括银行理财和保险理财)、基金合同、储蓄合同等具有投资收益目的的合同之外,银行卡合同、个人贷款合同、个人保险合同等也属于金融服务合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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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马辉(1981-),男,河南许昌人,南京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伊犁师范学院法政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经济法,金融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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