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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相关论文例文,与关于行政法理基础的相关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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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同等的的保护和限制;因为权利和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性,因此不应有过于倾向一方得特殊偏好.2、对“平衡论”的质疑和回应

(1)“平衡论”没有立足现实.

一些学者认为,在近代和现代,英国的“越权无效理论”,法国的“公务与权力理论”,美国的“正当程序理论”,均为脱出“管理论”与“控权论”.既然在多国近现代主要的行政法主导理论中都找不到独立于“管理论”“控权论”之外的平衡,那么“平衡论”就很难找到现实的对应物.而且,平衡的前提是对峙,可是在中国“行政主体——行政相对方”的对峙并未建立起来,中国当前更需要以控权来帮助建立对峙,而不是越过对峙谈平衡.

笔者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即要有现实的来源,又要有一定的前瞻性.无论是“管理论”还是“控权论”都从一定层面体现了行政权与行政相对方的的利益博弈过程,而这种博弈的结果和目标是期望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中寻得平衡.因而“平衡”的思想自始自终贯穿于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过程之中,并非没有现实的来源.其次,“控权论”和“管理论”都是两点论中的重点论,无论取哪一方作为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都不免有所偏颇.而“平衡论”将不仅将二者很好地结合在一起,而且在他们的基础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再次,虽然我国现今阶段的行政法领域的工作重点在控制行政权,但是作为一门学科的理论基础应当有所提升和超前,因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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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理论的建设部仅是为了指导当前的实践,而应当为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学科的发展指明方向.

(2)“平衡论”不是矛盾分析的必然结果

反对“平衡论”的学者认为,首先,建立在矛盾分析法之上的“平衡论”没有其理论独特性,类似于“行政主体——行政相对方”这样的矛盾双方在任何一个部门法均能找到,如果说存在这样对立的矛盾双方,就能得出矛盾双方追求平衡的结果,那么任何一个部门法的理论基础都可以是“平衡论“.其次,这种矛盾分析的过程与结果同辩证法相违背,平衡只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不平衡才是绝对的.因此“平衡论”存在哲学上的困境.

笔者认为,其一,任何矛盾斗争都是一种利益博弈的过程,虽然博弈的双方都企图获得更大的利益,但博弈论告诉我们,这样斗争博弈的结果往往是使利益双方处于一种均衡状态.因而从矛盾分析法可以得出“平衡”的结论.其二,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平衡论”尤其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理论基础的独特性.比如和民法相比,行政法的平衡就有多不同,这一点前文已经有所论述.其三、“平衡论”所谈的平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它所追求是一种总体上平衡的目标,因而“平衡论”并不是泛泛的“均衡论”.

(3)“平衡论”存在操作层面的困惑

反对者认为,无论是在立法领域还是在司法领域“平衡论”都存在操作层面的困惑.首先,在立法过程中难以对具体规范中的权利义务进行量化处理,就难以实现二者平衡.其次,在操作过程中很难从具体规范的不平衡中把握整体的平衡,这无疑于是用“上帝的眼光”来审视行政法.最后,在司法领域,法院当前还尚未处于超然和中立的地位,采用“平衡论”的观念极易造成法院用“兼顾行政效率”的借口来偏袒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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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平衡论”的平衡指的是一种总体态势,它是相对的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概念.理论基础所起到的指导作用更多方面是一种宏观的引导,而立法中的具体规范的设定更多的要依靠立法技术的完善.

二、关于“平衡论”与“控权”关系的思考

(一)现代行政法的“平衡论”是对传统“控权论”的扬弃

从“平衡论”的主要观点来看,它抛弃了“控权论”的个人利益至上,一味限制公权力的观念,主张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均要兼顾;也抛弃了“控权论”对于救济措施过于倚重司法途径的倾向,主张对含司法在内的其他监督途径加以强化,从而使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程序的参与得到加强.当然,“控权论”有它不可替代的必要性,因此,“平衡论”并未全盘否定“控权论”.相反,它对“控权论”进行了扬弃.第一,从本质上看,“平衡论”与“控权论”所想要达到的平衡是一致的,都是指矛盾的各方社会力量相互抵消形成均势,从而保持特定的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状态.第二,从实现途径来看,“平衡论”所主张的总体平衡的要想达成,控制行政权力是其着重点,这亦是平衡理论的精髓.

(二)控权应当是“平衡论”的核心

“平衡论”的核心必然是控权,这是实现行政权与公民权从不平衡走向平衡的重要乃至唯一的途径.

1、“控权”作为平衡的重心是由行政权与公民权的非对等性所决定的.这种非对等性是由行政主体的优越地位所决定的,法治的宗旨就在于控制权力,尤其是具有很大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权首当其冲.权力与权利的不对等性导致了二者天然的不平衡性,而要实现二者之间的平衡,权力的相互制约是其必然选择,即通过立法权实现约束、司法权进行监督.“控权论”的核心亦是如此.

2、“控权”的核心地位在国内外理论界及立法里都有强调.虽然西方社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但大多数的英美学者也并未放弃控权的法治传统,他们普遍倾向于“法院为的控权核心机构”,通过普通法院实施法律控制是行政法不变的主题.而我国“平衡论”的精神也在于控权.“平衡论”是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不对等开始,以不对等倒置为手段,走向最终的平衡.而这种倒置的设置实际上就是对行政权的控制.

综上,平衡是控权的平衡,控权是平衡的途径.在行政法的制度设计上,应加强立法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职能,尤其要发挥司法审查对行政立法的制约作用.同时,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强化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控制.因为,只有如此,中国行政法才能在法治改革的浪潮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郑贤君:“对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讨论的评价”,《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年第6期.

[2]徐晨:“行政法理论研究的后现代转向”,《武汉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3]绽福满:《当代中国行政法研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

[4]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5]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

[6]罗豪才:《行政法哲学(序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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