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商务类论文范文集,与网络消费法律问题其解决相关论文标准格式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1-手机版)

本论文为关于电子商务类论文标准格式,关于网络消费法律问题其解决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可用于电子商务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免费教你怎么写电子商务及网上支付及合同法方面论文范文。

[收稿日期] 2011-11-16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1YJA820043), 中南大学“531”人才队伍建设工程项目

[作者简介] 刘益灯(1971—),男,湖南邵阳人,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研究方向:国际民商法.

[摘 要 ]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各个商业领域都充斥着电子商务网络,这不仅催生了消费者的个人利益扩展空间和网络参与空间,还诱发了许多网络消费法律纠纷.故我国需要依法设置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府专门机构,强化政府的消费者保护义务,加强公众传媒的社会监督力度,强化网络参与者网络言行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评判,制定、修订和完善相关立法,建立和健全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制度.

[关 键 词 ] 网络消费;消费者保护;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 D923;F724.6[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8—1763(2013)05—0134—06

一目前我国消费者面临的

网络消费法律问题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3年1月15日发布的统计报告显示,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数量已经突破5亿大关,达到5.64亿人,全年共计新增网民5090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2.1%,较2011年底提升3.8%.从数据来看,两项指标均延续了自2011年以来的增速趋缓之势.与此同时,我国手机网民数量快速增长. 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2月,手机网民达4.2亿,年增长率为18.1%.《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42亿,网络购物使用率提升至42.9%.与2011年相比,网购用户增长4807万人,增长率为24.8%.在网民增速逐步放缓的背景下,网络购物应用依然呈现快速的增长势头.团购领域数据显示,我国团购用户数为8327万,使用率提升2.2%达到14.8%,团购用户全年增长28.8%,继续保持相对较高的用户增长率CN NIC第31次报告:网民总数5.64亿, http://.donews.//201101/341952.s, 2013年7月6日访问.

.但多数网民对于网上购物仍敬而远之,因为我国消费者目前正面临着下列网络消费问题:

(一) 在线误导性广告、供应商未经请示发送的电子邮件广告、以及在线商业信息披露中的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与实践问题

在互联网广泛普及和电子商务日益繁荣的过程中,出现了与网络广告相关的在线误导性广告问题.在线误导性广告的目的是给消费者提供信息,并根据消费者的爱好,诱惑或鼓励消费者在几分钟之内作出选择,但却无法审查网上信息的准确性,这种信息不平衡对跨国电子交易的影响不断增强,尤其是出现复杂的新产品和技术服务时.广告主为实现欺诈目的,可以建立廉价和易入的网络商店,并通过在线误导性广告轻易地引诱外国的受害者.营业地在一国的广告主可能通过另一国的服务供应商建立某一主页,在网上刊登关于产品安全的错误要求.在线误导性广告影响广泛,因为全世界的消费者都可以进入广告网页Directive 97/55/EC of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6 October 1997 amending Directive 84/450/EEC concerning misleading advertising so as to include parative advertising, OJ L 290, 23 October 1997,pp.8-23(with corrigendum in OJ L 194, 10 July 1998,pp.54.).

.未经请示提供的商业通讯就是没有经过信箱主人同意而发送的电子邮件,也没有任何接受者存在对其内容感兴趣的意图,它可能强烈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极端挫伤大多数消费者.事实上,未经请示提供的商业通讯给消费者设置了一个持续性的沉重包袱,因为他们不能拒绝接受这类邮件或者为储存这类邮件直接遭受损失.正如欧盟委员会所通知的,未经请示提供的商业通讯引发了许多问题,例如隐私、消费者受骗、未成年人和人类尊严的保护、商人的额外费用以及耗费的生产力;更重要的是,它削弱了消费者信用的基础,即电子商务、电子服务以及信息社会的前提See G.Cristina Coteanu, Cyber Consumer Law: State of the Art and Perspectives, pp.35-36.

Council Directive 93/13/EEC of 5 April 1993 on unfair terms in consumer contracts, OJ L 095, 21 April 1993, pp.29-34.

.

在线误导性广告提供虚假、模糊或不清楚的信息,诱惑、误导消费者进行在线交易.当消费者遭遇经济损失甚至人身伤害后,却又无法行使索赔权.有些商人未经请示发送电子邮件广告(如金融要约、药品要约、产品销售、色情广告等),消费者不能拒绝接受这类邮件,并不得不花费时间去理解、评价和删除这类邮件.此外,在线商业信息披露中的某一表述、省略或实践(如供应商采取的打折、抽奖和礼品等推销商品的报价形式),可能误导网络交易环境中消费者的合理行为,并导致消费者的实质性伤害(如金钱损失或者无保证的健康或安全风险).

(二)网络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即霸王条款)问题

面对消费者这一数量不确定的可能顾客,网络供应商一般提前准备了格式条款或者格式合同,往往并不私下与消费者个人商谈.因此,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消费者只能接受而不能质疑这些格式条款中的实质性内容.诚然,不能体现自由平等协商的合同内容可能违背民事活动的诚信原则,从而导致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在实际利益方面损害消费者权益.根据《英国不公平消费合同法》第3条W.Ford &M.S.Baum, Secure Electronic Commerce, Building the infrastructure for Digital Signatures and Encryption, Upper Saddle River, New Jersey: Prentice Hall PTR 1997, p.97. ,这种格式条款实际上是不公平条款,不能约束消费者,否则销售商或供应商举证证明,这种格式条款是与消费者平等协商的结果.


本篇论文出处 http://www.sxsky.net/geshi/421280.html

湖南大学学报( 社 会 科 学 版 )2013年第5期刘益灯,陈璐:论网络消费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三)电子支付工具的错误使用及其丢失或失盗后的赔偿责任问题

一般说来,消费者通常不能适应互联网的虚拟性和高技术性,如电子支付工具的错误使用及其丢失或失盗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有些消费者在网络消费活动中并不完全熟悉网上支付工具,从而使操作错误不可避免;有些消费者即使熟悉网上支付工具,操作失误也难以避免.因此,消费者在错误使用电子支付工具后能否要求取消该项支付,能否行使以及怎样行使撤销权?丢失电子支付工具或者其失盗后,消费者是否应该承担以及怎样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采取合理措施(例如通知、停止错误操作)后,消费者需要在什么限度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什么情况下消费者不须对任何损失负责?现有各国电子交易支付规则一般都规定,消费者即使属于操作失误,一旦发生支付事实,也很难取消该项支付.当然,上述规定不能依法保护消费者利益.

(四)消费者相关网络隐私资料的泄密甚至被出卖问题

消费者的网上登记资料可能非常详细,包括消费者的姓名、通讯地址、住所以及与之相联系的个人交通方式和消费习惯等.为牟取利益,供应商经常将消费者的网上登记资料传递甚至出卖给第三方(如直接市场组织),如电视销售领域可以拉拢的对象名单,它列明了一旦某种产品在市场出现就决定购买的个人姓名.这种对象名单是对直接市场组织有价值的信息.许多从事网络消费交易的服务供应商利用个人资料构建消费者的个人形象,并通过它促进服务水平,例如能够达成个人(交叉销售)要约.关于支付,服务供应商也需要个人资料以启动支付程序.此外,由于网络技术的复杂性,多数消费者不知道在哪里以及怎样检查、修正或消除其网上登记资料.

网络消费法律问题其解决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电子商务的论文范文集 大学生适用: 专科毕业论文、研究生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66 写作解决问题: 怎么撰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提纲、论文题目 职称论文适用: 技师论文、高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怎么撰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最新题目

(五)网络消费中的商业信用与交易安全问题

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与商人一样,要求从事电子消费交易的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即要求证明、保密、资料完整、不暴露信息和储存资料、可适用性等消费者信用准则.在网络消费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彼此不曾见面,很难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无法判断对方是否值得信赖,这就存在一个身份的核实过程,即证明过程,它可分为两种不同类型刘益灯:《欧盟消费者保护法的最新发展及其启示》,《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5期.

:(1)实体证明,即核实作为一个实体参加通讯联系或会议的身份;(2)原始资料证明,即发起人的身份资料等信息的核实.当资料在电子交易过程中被公布、传送或储存时,保持这些资料的连续性至关重要.例如,必须防止这些资料的顺序在传送过程中被改变,因此要求卖方提供正确的有序信息,这样才能将正确的产品和服务送达给消费者.而供应商在电子交易过程中公布、传送或储存资料时,很容易改变其顺序和完整性,极有可能提供错误的产品和服务.因此,“安全性无法保证”、“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及厂商信用得不到保障”、“送货不及时”和“付款不便”是制约我国网上购物的四大障碍.

(六)网上消费交易纠纷的法院管辖问题

在国际民事诉讼法,网络消费行为往往涉及多个国家,一国法院在受理这一类涉外网络消费案件时,首先应当考虑该案应当由何国法院管辖,该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有哪些?因特网自身能否提供新的管辖依据?这就是网络消费纠纷的管辖权问题:1.网络的全球性与无疆界性对属地管辖中“地域”标准的冲击.在网络消费交易中,双方当事人、服务器等所处的国家可能并不相同,交易在网上进行后,诸如合同订立地、付款地等因素的确认存在许多困难与分歧.2.网络交易主体相对虚拟化对于“属人管辖”标准的挑战.网络消费中的当事人仅以一个网址的形式存在,对方当事人无从知晓其真实情况包括其真实国籍、住所等必要的连接点.3.网络数字传输的复制性对“原告就被告”原则提出挑战.由于网络行为经过多次复制,使得被告难以确定.一旦发送电子邮件,电子布告栏上的交谈就会在交谈者者的计算机、自身服务器、对方服务器和对方计算机上产生相应的复制件;而在用户信息传输过程中,网络服务商的计算机系统也会产生自动复制.这就产生了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即因特网服务提供者(ISP)在其提供上网中介服务过程中是否应为所有经过其计算机系统的侵权信息负责?4.网络交易使得挑选法院的现象更为严重.互联网具有全球性和信息流动性,使国际互联网不能随时控制某一自然人、法人或某一台电脑,国家管理和控制网络消费交易活动也存在障碍,从而大量引发了挑选法院现象.

二国际社会预防和解决网络消费法律

问题的先进做法

(一)欧盟

欧盟的消费者保护统一化运动取得了新进展,主要涉及产品广告、格式合同、担保责任、网上消费交易纠纷解决机制等领域.为准确预防和及时解决网络消费交易法律纠纷,欧盟颁布了系列指令:

1.1997年《误导性广告指令》和2000年《电子商务指令》.这两个指令明确禁止误导性广告和不公平商业实践,并规定了纠纷解决的充分协调原则、惩罚性损害赔偿机制或律师法律援助机制.事实上,消费者只有证明网络广告是虚假广告,才能寻求网络广告法的有效保护,但在网络虚拟环境中很难证明消费广告是虚假广告.因此,政府需要在商业实践领域规制网络广告,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使欧盟于2000年6月8日颁布了《关于电子商务中社会信息服务的几个法律问题之指令》.该指令的主要内容有:消费者一般通过网络广告获得有关特殊价格或具体产品或服务的信息;欧盟已经颁布生效的各种广告指令,同样适用于印刷品广告以及与网络相关的、电视和收音机等广告;因此,网络供应商在评价网网络广告中保留的信息是否为虚假广告时,应当采取平价印刷出版物上广告的相同负责态度;而网站设计者或网络广告代理商以及广告代言人则对具有实质性广告要求的信息负责评价. 2.1997年《远程合同中消费者保护指令》.1997年5月20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颁布了《远程合同中消费者保护指令》,该指令规定了有关缔结网络消费合同的在线信息披露规则、设定指示的基本原则以及撤销权规则.其第6条规定,消费者撤销合同的撤销期间至少有7个工作日,这时消费者可以无条件撤销合同,只需负责返还商品所需的直接费用;一旦消费者撤销合同,供应商须在30天内返还消费者预付的费用.一旦消费者作出订购,供应商必须在在30天内履行合同.如果存在合同约定或者先合同义务中,供应商必须明确通知消费者并向消费者提供相同质量和数量的商品和服务,但消费者同样享有撤销权(第七条).

3.1993年《不公平消费合同条款指令》.1993年4月5日欧洲理事会的《不公平消费合同条款指令》第3条规定,消费者有权抵制格式合同条款这种不公平合同条款,除非商人能够举证证明他在制定这种格式合同条款时经过与消费者的平等协商;而且,商人必须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起草格式合同条款,并从最有利于消费者利益保护的角度去解释格式合同条款(第5条).

4.1999年《关于消费品销售及相应担保若干问题的指令》.主要内容有,销售商必须按合同约定提供商品,其在担保文件或联合广告中规定的条件具有法律约束力.销售商对其商品逐渐显露的不一致承担责任的期限为2年.为了确保消费者网上支付的安全,该指令规定商人必须保证消费者网上支付中的撤销权和赔偿责任限制权Directive 99/44/EC of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5 May 1999 on certain aspects of the sale of consumer goods and associated guarantees, OJ L 171, 7 July 1999, p.78.

.

5.1998年《关于在个人资料处理和这些资料的自由流动过程中保护个人权利的指令》.该指令规定了进

1 2

关于电子商务类论文范文集,与网络消费法律问题其解决相关论文标准格式参考文献:

如何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
皮现象,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3,学校资源管理,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能够很好地落实学校的审计制度,严。如何解决学生作文难的问题如何解决学生作文难的问题,很多学生认为作文难,是件头。

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
计算机网络习题答案息网络脆弱性引发信息社会脆弱性和安全问题.,答案:y难度:a,7.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措施包括:().,a.安全法规,b,安全管理,c.安全技术,d.。

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律专业学年论文知识产权到金融业务和管理方面的方法和技能训练,能熟练运用计算机和外语等工具,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综合素质高,富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本专业突出金融学。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者的保护,电子商务中的课税问题,电子商务法律相。安徽电子商务简报6-2016年度中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调研报告》专题,1.1.11《2016年度**市网络经济(电子商务)发展调研报。

关于法律问题的论文
关于大学生就业问题的论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中国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及其相关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中国学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

法律和道德问题
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问题研究多错综复杂的关系,在教师行业的发展过程之中还将应对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出现一些新的未预料的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更多的还。

房地产法律问题
保险费法律问题探微写《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请假单》,经导师同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在研究生擅自离校或请假期间,学校对其不承。

法律论文答辩问题
:(答辩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及回答的简要情况),记录人签字,年月日,学位论文答。保险费法律问题探微为16.5分,另外需参加一定的学术报告和实践活动方可参加论文答辩.研究生在完成上述学分。

网络知识产权法律
权到金融业务和管理方面的方法和技能训练,能熟练运用计算机和外语等工具,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综合素质高,富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本专业突出金融学科发展中对财经,管理,法律。

网络法律论文
网络金融创新的法律困境与出路科20届,法学院法学专业,设计(论文)题目:网络金融创新的法律困境与出路,——以"余额宝"为视角学生姓名:学号,起讫日期,设计地点: 。法律论文枪手财。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2-手机版)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123456789@qq.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3-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