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关法学专业论文提纲,关于“法不责众”现象其利益均衡相关毕业论文范文

时间:2020-07-04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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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不责众作为一种社会现状,其在社会生活和法制建设中有着一定程度的影响.正确看待法不责众这一现象,认清法与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有利于我国的法治的良好发展.本文从法不责众这一现象的产生及其原因出发,分析了其影响法律实施的本质因素,并提出了要解决法不责众这一现象的矛盾冲突,应从“法”与“众”俩方面角度进行衡量,并以此相信,此类现象能得以消除的可行性.

关 键 词 法不责众 利益均衡 法的实施

作者简介:崔寒玉,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01-02

今年的刑法第八修正案出台,酒驾入刑在迎来好评的同时也面临着各方的非议,酒驾能够入刑是多年人们一直呼吁的,顺应了人民“平安出行”的呼声,提高了肇事者的违法成本,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在酒驾入刑之前,这一行为造成的危险后果,只通过民事手段加以调整,理由既是法不责众,现象普遍,仅为违法,罪不至刑.然而何种程度的违法应该处以刑罚,在法律规则没有给予一个衡量标准或者这个衡量标准在众的面前失去了效用的时候,我们该怎样权衡“法”与“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不失为一个先决问题.

一、法不责众的产生来源及发展

法不责众是中国早已有之的一个俗语,其本意是指当某项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该行为含有某种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对其也难予惩戒.这句话最早来源于小说《小五义》中:“智爷去后,先走了五十人,大家一议论,法不责众,全走了.”这句话发源于封建社会有其历史必然性.法不责众在封建社会生长和存在的土壤就是专制社会的集权导致的“恶法”.在“恶法”丛生的封建社会,在法律因素可以为人的主观因素所左右的“人治”社会,法不责众现象的出现实属正常.人治社会的法,并没有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而其实施也未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因此,法不责众在人们不遵守法律的群众事件出现时,成为统治阶级开脱的工具.

而现代意义上的法不责众是建立在众人之行为存在有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前提下,也就是说这一行为本身是违法的,但是是在群体的基础上发生的,因此出现了由于各种原因而使此类违法行为无法惩处或惩处有难度而使得法律无法实施.其典型行为包括:哄抢行为,违法是群体性的共同行为,其要求承担责任的是众人,然而在众人面前执法者又面临着不能一一责难的困境,倘若责难,就会造成损害人们在社会活动中改造世界的积极性、主动性,影响社会效率的提高,损害人们感情.同时,失信买卖在现代社会也屡见不鲜,本身上存在故意的主观心态,并且借由这一法不责众的“信条”公然的欺骗群众和社会管理者,法律也对此类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制手段但是仍然不能根治此种现象,原因何在值得我们去探讨.

二、目前法之所以未能责众的原因探究

(一)法的实施执法成本高

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比法的创制更为重要,它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律的正当性、有效性和实际运行状况的重要视角.法的实施的目的就是法的实现,即法律规范在社会主体行为中的具体落实――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法在特定的环境下运行其影响因素很多,法之所以不能责的行为多半有数量大,范围广,执法取证难,违法程度轻等特点.因此如果加大执法力度必然造成打击面扩大而违法人数较多,司法资源不足等障碍的出现,因此需要加大执法成本,必然也影响法律实施的有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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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水平及对现代法律制度的认同程度

在一个群体组成的社会环境中,一个人的法律意识缺失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这种缺失转变成一种集体性和习惯性的观念和行为方式,一旦如此,公众的麻木就会成为社会进步的桎梏,成为打破社会秩序的铁锤和破坏社会和谐的危险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说,群体犯罪比个体犯罪更隐蔽、更可恶、更可怕.相对于主观上难以定性的哄抢行为,商业服务行为中的公然失信行为不失为更可恶可恨的知法犯法,典型例子就是出租车拒载乱象,存在出租车管理陷入“有令不行”与“法不责众”的尴尬境地.

(三)法律本身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与众的认定

学界存在一种观点认为,法不责众的原因也可能是由于法律贵在具有可操作性,令易行,禁易止.如果所立之法大多数人都做不到,说明所立法律本身有问题,需要修改.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在现代社会,有很多行为本身并不合法,但是却大量而普遍的存在,对此我们不能单纯的认为众人之行为即为合法的价值判断来衡量法本身的正当性.但是,当众的含义扩展到一种广泛的程度,即可以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的时候,众人共同意识所支配的行为才是真正的价值判断.因此在我们看待法能否责众时应衡量当今的法律规范是否存在正当性和合理性问题,以及其与民众的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的适应程度.

(四)国家机关在其执法活动中贯彻法治原则的程度

当代中国的法治实现从法制到法治的过程再到法治国家的逐渐健全,不仅要建立一个内容完善结构合理的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且还有加强在立法、执法、司法的运行机制.法治原则运用程度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以上法不能责众的原因.法律的实施要确立其权威性,限制公权力,体现公平正义,而避免发生法律运行的停滞和形同虚设.例如前些年用地违法率和药品广告违法率高达60%-90%,它意味着该领域法律的运行出现了严重故障乃至停滞.一部法律其运行已无任何效用,并不能产生责众的效果,这就需要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贯彻法治原则,将法治理念具体化,指导法治实践.

三、正确看待法不责众及利益权衡的可能性

法不责众这一现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中国特色”,是和中国长期以来的历史文化背景密切相关的.

首先,我们应当明了的是,法不责众是一种事实现象.一般意义上的法不责众,就是法与众之间的一种矛盾利益状态.但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在力求自觉性增强和国家权力弱化的前提下,应当赋予其新的内涵,接受其为立法和执法的参考和借鉴原则,从两个方面看待这一问题:一是法不责众是法律在执行阶段阻碍执行的一种事实现象,即一般意义上的法不责众;二是国家制定的法应是大众普遍认可和接受的,其制裁的对象应是少数的敌对分子和社会建设的破坏者,即特殊意义上的法不责众.其次,我们还应正视法不责众和违法必究这一规范和事实之间的矛盾冲突.违法必究要求执法机关人员要严格、严肃执法,要正确行使执法权力,尽职尽责地坚决打击和制裁一切违法犯罪行为,是加强法制建设的关键.但法不责众似乎就成了严格执法的一个障碍,二者之间的矛盾关系正是解决法的实施与社会现象、行为、环境之间冲突的关键问题,也就是法与众的利益均衡问题.

利益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而利益不仅是指主体的需要的满足,而且还包括满足需要的措施和手段.因此,采取正确的措施和手段是实现利益的重要前提.要想解决法不责众这一现象的矛盾冲突,我们应从“法”与“众”俩方面角度进行衡量,并以此相信,此类现象能得以消除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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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以权利保障为前提的依法行政

“众”是法律关系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在面对众与法之间的冲突时,权利保障和权利制约之间的均衡是解决这一问题是首要手段.以肯定众的权利和利益为前提,但也要对其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这就要依靠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了.

然而,依法行政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之上,要有切实可行的法律存在作为前提.但是,颁布禁令又是社会管理中最简单的,最不需要智慧的,其实是最不负责任的.因此,将法不责众现象造成的实施困难单纯以立法方式加以解决是完全不够的.要想法得以服众的前提既是在执法的过程中,保障其所依规范的权威性和行为的合法性,避免权力的滥用和越权行为.一方面,注重执法行为的正当合法,另一方面,要求其在执法的过程中增强其责任感和职业道德以身作则,给群众树立良好的形象基础,还表现在执法过程中的依法办事的规范的,正当的管理行为.

(二)众:以提高法律意识为核心的社会责任感的培养

法律关系主体,即社会关系参加者,是法得以实现的重要要素.脱离了主体的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要解决法不责众这一现象造成的执法困难,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众,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法律意识的增强,有助于人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且能更好的履行法律义务,对社会的法治建设起到推动作用.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公民对国家及社会建设的参与意识和参与程度的增强是建立法治国家的保证.消除众贵于法思想,提高法律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摆脱落后社会时期民众思想中自私自利的劣根性,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对于协调法与众之间的关系,规范众的行为的合法性和秩序有着很大的推动作用,这也就从根本上杜绝了群体性违法行为的发生,也就是最理想的解决方式.但是,社会责任感的培养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要平衡之间的利益关系,仍要坚持二者的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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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与众的结合:多元化解决机制

影响事物发展的因素往往不止是一个,法得以贯彻实施的条件也不会是一个方面的努力就能达成.因此,要解决法不责众这一现象和观念造成的执行难问题,坚持法律调整和其他社会调整相结合的多元化解决机制才是硬道理.

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的首要方式,柔性行政势在必行.其要求积极探索符合城市实际的运行机制和执法方式,变强制执法为刚柔相济,灵活采用柔性执法手段,为寻找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实现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和谐,达到良好的行政执法效果.这一执法方式的指导下,社会主义法治所倡导的协商、调解等手段可以充分的运用,在面对众的行为的压力下,不至于因为执法行为的强制力而导致法与众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加大.其次,法律监督不失为一个执法,守法的最有效的方式.这里的监督不仅包括对执法行为的监督,还包括对人民群众的监督,笔者认为最有效的监督方式就是社会监督,这包括:(1)各社会团体的监督,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技术性,有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2)新闻舆论的监督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以揭露、批评存在问题的方式进行监督,在社会广泛关注后可得以迅速的解决,使抱有法不责众这一侥幸心理的人在众目睽睽之下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3)人民群众的自我监督.违法行为单独出现时,法律对其制裁是明确而坚定的.当一个违法行为以群体性方式出现时,法律的制裁才出现了失效的情形.如果人民群众能够自律,能够在物质利益的诱惑之下,仍然保持其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尊重,从自身做起,也是协调法与众关系的最好方式.

四、结语

由此可见,法与众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权衡,要从法和众的俩方面去考虑而不能单纯责怪任何一方的不足造成这一后果.就法不责众这一问题中,法与众的利益的均衡问题来看,是有其解决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要法在众的面前得以有效的实施,从一种强制到一个自愿遵守的这个过程是必须的,并且也是漫长的.解决了法与众的利益关系问题,有利于建成一套科学合理、责任明晰、关系协调、运转有效、监督有力的执法制度体系.也就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使法治原则得以贯彻实施,使法治目标得以实现,逐步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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