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有关本科论文开题报告,关于女性主义法学对中国男女平等的相关硕士论文范文

时间:2020-07-04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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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葛之蕤(1979- ),女,安徽广德人,中共宁国市委党校办公室副主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主义法治.

摘 要:女性主义法学是女性主义理论同法学的结合,作为后现代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探讨如何在法律领域改变传统的、男女不平等的思想和制度,从而使法律建立在保护女性这一弱势群体权益的基础之上.女性主义法学思想对我国保护两性平等权的重要启示包括:认识到合理差别的必要性,确立实质平等观,推进性别平等进程;绕出合理差别实施主体上和实施结果上的两个误区,唤醒女性意识,补强女性权力;充分认识社会性别,提倡社会性别意识,重新探索两性的权力分配和社会地位,探索在重建两性平等的社会性别秩序下的一些法律上的构想.

关 键 词 :女性主义法学;平等权;社会性别;女性权力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1)07-0078-05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等各方面的权利受到保护,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一些在西方国家至今仍然未能解决的问题,如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参政议政等,在我国得到了很好的解决.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在解决妇女问题上缺乏对产生问题症结的深刻认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仍存在严重不足.

因此,研究西方女性主义法学对平等权的探索,借鉴国外一些有效措施,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研究两性平等问题,在当下具有重要意义.

一、现代中国社会的男女平等问题

中国虽然是发展中国家,但是男女平等的实践和成果却不逊于某些发达国家.西方女性主义的大旗指向的是整个健全而稳定的男性中心社会,而中国的妇女解放运动是全民族乃至全人类解放事业的一部分.在中国,领导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的有相当一部分是男性,男人是妇女解放的同路人.中国的性别平等虽然在不断取得进步,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性别平等.因此,男女平等依然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社会继续进步的方向.

(一)整个社会女性意识薄弱

1.女性群体的女性意识不强

我国目前女性群体缺乏女性意识,主要表现为:第一,自我法律保护意识不强,家庭暴力、性骚扰、强奸等已经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却鲜有诉诸法律的事例.第二,部分女性缺乏自强意识,特别是农村女性对家庭和丈夫的依附性很强,面对家庭暴力、离婚和婚内强奸这类侵害女性权益的事件,妇女没有自救和寻求救济的能力.

2.社会性别理论未被广泛接受和应用

社会性别理论被女性主义提出,使得人们从全新的视角,重新思考两性平等问题.既然社会性别是被构建的,那么它就不是像两性生理上的自然差异那样无法改变.社会性别理论应被广泛接受和应用,以展示女性在社会中处于不平等地位的根源,并设法得以改变.然而在我国,社会性别理论未被广泛接受和应用,表现为:第一,社会上各种性别歧视广泛存在.如劳动就业上的性别歧视,视听广告宣传上以女性身体吸引公众视线等现象.第二,社会性别意识未渗透到法律领域.法律未能从原则上渗入社会性别意识,只是简单地给予女性这方面那方面的权利.不能从根本上认识两性不平等的社会根源,也就不能从根本上实现两性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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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制定依然以男性权利为标准

1.法律语言的表述采用男性标准

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在采用法律语言时,都是表述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等权利”,或是“妇女在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如《宪法》第48条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这种表述显然是以男性权利为标准,也就是在立法时就以两性不平等为前提.而真正建立在两性平等基础上的表述应为,“国家保障男女平等的等权利”.

2.形式平等的法律中立

我国形式平等的法律中立,不考虑两性具体情况和差异,使得法律在两性权益冲突时倾向于男性权益.如法律保障男女享有同等的生育权,无视女性在生育过程中所付出的代价,属于形式平等.在立法中,承认合理的差别,确立实质平等观非常重要.

二、女性主义法学思想对中国

男女平等问题的启示

借鉴女性主义法学,可以更清楚地认识当代中国的男女平等问题,这主要涉及合理差别和如何走出合理差别的误区问题.

(一)合理差别――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

法律既维护同类人、物和行为间的平等,又认可不同类人、物和行为间的不平等,这便是法律对平等起的双重作用.实质平等承认合理的差别原则,以弥补形式平等带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正义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表明每个人在财富和收入上的分配无法做到平等,因而应允许给予最少受惠者最大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以达到事实上的平等,也即实行差别原则.合理差别原则的提出是为了弥补形式上的平等带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女性因其自身的生理特征、历史的和社会的原因,属于弱势群体.如果与男性在同一规则下竞争,势必会处于劣势.这就要求以实质平等来弥补形式平等所带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实行合理差别.我国女性的法定权利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享有同男子的平等权;另一方面,是享有特殊保护的权利.

2005年修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2条不仅把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在法律上予以确认,并明确了妇女法的三大原则,即平等原则、特殊保护原则和禁止歧视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在妇女法三大基本原则中处于根本地位,特殊保护原则是平等原则的补充.中国现行法律已经开始注重合理的差别,即事实上的男女平等和结果上的男女平等,为此,法律给予妇女诸多明确的特殊保护.

但是,法律原则上的平等并不等于事实上的平等,还必须要有相应的明确法律规范,包括明确违反这些法律规范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而我国目前在法律语言运用上依然有以男性权利为参照的现象,这表明我国两性平等观刚刚发展到初级阶段,仍然未从根本上突破形式平等观.因此,借鉴女性主义法学社会性别分析的方法,有助于我国实质平等观的确立,推进两性平等的进程.

(二)绕出合理差别的误区

一项差别对待是否具有合理性,应从两个方面予以界定:第一,从被实施合理差别的主体上看,是否具备实施合理差别主体资格.第二,从实施合理差别的结果看,应当是给予最少受惠者最大的补偿利益,以实现实质平等.这里通常会存在两个误区,第一,被实施差别原则的主体,也即弱势群体,自身弱势扩大化.弱势群体以弱势为由,相对于强势群体,要求差别对待无限扩大,造成新的不平等.第二,从实施差别原则的后果上看,并未使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补偿,甚至于造成使弱势群体的利益受损的“保护性歧视”.在女性权益的保护上,绕出合理差别的误区,关键要做到两步:首先女性“意识觉醒”;其次补强女性权力.

1.“意识觉醒”是保护女性权益的第一步

西方女性主义者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性别这一概念,强调性别的区分是由社会文化造成的,而并非因为生理基础.从性别到社会性别,传统意义上的性别概念被颠覆.社会性别是被社会构建的,女性主义对社会性别的讨论实际上是为了找出社会性别体制下,女性属于从属地位的原因,这是跨越性别鸿沟,追求两性平等的基础.

在人类社会中,男性之所以成为强者,女性之所以成为弱者,是社会性别制度造成的.社会性别制度最初的原由在男女的自然生理差异,但女性在社会中受压迫和受歧视的弱势地位的根源则是社会制度.女人就是女人,她只有在某些社会关系中才是妻子、性奴隶、妓女、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等等.因此,只有唤醒女性意识,才能争取真正的两性平等.女性意识即从女性的角度看妇女问题、两性关系问题、社会问题等等.追求两性平等,必须唤醒独立自主的女性意识,激发女性追求自由平等的基本人权.“提高觉悟”是女性主义法学家采用的一种最重要的方法.女性主义法学提出让参与者以个人经验和叙事为基础与他人合作或相互接触,要重视女性的经验和体验.只有女性意识觉醒,提高觉悟,让女性这一弱势群体发出自己的声音,才是法律给予救济、保护其权益的第一步.

2.补强女性权力,赋予两性平等现代意义

著名女性主义法学家玛格金娜提出了权力配置思想.“在玛格金娜看来,女性问题的解决不是简单地寻求与男性同等对待或差别对待的问题,而是改变权力配置的问题.她认为,在父权社会里男女之间的权力配置状况一直是男性权力占绝对优势,男性藉此权力优势支配、驾驭和控制女性,女性一直处于从属地位,因此,要改变女性的生活状况,必须改变这种不合理的权力配置”[1]57.

女人的从属地位从根本上讲并非基于理性的性别歧视,而是基于男人的支配地位,正因为男人的支配地位,性别差异才会与利益分配和女人的总体劣势相关联.由于支配才是问题,因此解决之道不能只是消除歧视,而是要消除支配权力.平等的要求不只是女性有平等的机会去追求男性规定的角色;平等的要求还包括:女人要有平等的权力去创造可由女人规定的角色,或者去创造男人和女人都愿意平等追求的非性别角色.如果两性有平等的权力,就不会有社会性别秩序,即男性优于女性,男性的强势和女性的弱势.女性应该追求同男性同等的权力,并通过各种途径补强其权力,而非单纯追求同等的权利,这是当今女性主义法学发展的方向和潮流.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际妇女与发展研究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女性主义思想的发展与以往最大的区别在于,不再把妇女简单地视为受援助对象,而是争取权力的主体.由此女性主义提出赋权作为主要手段,强调妇女必须团结组织起来,发出自己有效的政治声音.“让沉默者开口,不在于让人们在法律领域听到了女性的声音,而在于让人们听到了一种先前保持沉默的人发出的声音.因此,这一方法的意义远远超出了女性本身,而对其他弱势群体具有普遍的适用性”[1]58.

三、重建社会性别秩序下的法律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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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别’是由美国人类学家盖尔•,卢宾最早提出的,经女性主义学者们的不断发展,将其定义交融同构为: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属于女性或男性的气质和角色,及与此相关的男女在经济、社会文化中的作用和机会的差异.”[2]女性主义的理论和实践已经存在几百年,但是社会性别的概念被广泛运用则是在20世纪后半叶.社会性别概念提出的意义在于,颠覆传统社会基于两性之间的差异完全是由生理差异造成的看法从而形成的性别区分和性别等级秩序合法化的观念.

与两性的生理差异相比,两性的社会性别差异是可以改变的,只要具备一定的社会客观条件,这种改变就可以实现.实际上,男女两性之间的相似性远远大于他们之间的差异性,被人们认为的所谓的两性社会特征并不是生理的、必然的、不可改变的,而是后天的、具有偶然因素的、完全可以逾越的.如此,改变女性受压迫、受歧视的根源是可能的,现存社会性别机制是可以改变的,传统的社会性别秩序也是可以重建的.也就是说,两性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发生改变,社会性别秩序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1.意识上

重建两性之间新的性别秩序,实现两性平等,要从心理意识到社会文化,重新探索两性权力分配和社会地位.这种心理意识包括妇女自我意识和整个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而唤醒妇女的自我意识,是重建社会性别秩序的开始.

关于妇女的自我意识,一词在20世纪80年代被女性主义者提出,在1995年北京妇代会之后被密集使用,一直没有一个更加贴切的中文译文,只多被称为“妇女赋权”或“赋权”.与以往妇女发展以福利的方式被动地接受社会援助相比,妇女赋权则是要求妇女成为争取平等、参与决策的主体,是一个变革不平等的两性关系,为妇女赢得更多平等权的过程.

“妇女赋权有五个组成部分:自我价值的感知;拥有和决定选择的权利;获得机遇,使用资源的权利;支配自己生活(家庭内外)的权利;影响国内国际社会变革方向的能力,创建更加公正的社会和经济秩序.实现了这五个方面的内容,才能真正达到妇女地位的提高和生活的改善”[3].由此可知,妇女赋权不是一个可以给予的东西,而是一个女性内在潜能的确认和发挥的过程.这里的“权”是女性本身就应该拥有的,只不过受到长期形成的社会心理和社会文化压制,现在是唤醒女性意识,社会性别意识,激发女性潜能的时候了.

首先,让女性充分认识到自身的社会地位,培养社会性别意识,使女性充分发挥自我潜能,是妇女赋权的第一步.妇女自我赋权大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建立社会性别意识,认识女性生活现状、受歧视及权力的分配状况,进而建立女性集体意识,充分发挥团体的力量,参与决策和社会事务,互助自助.第二,让妇女全面参与社会,通过技能培训,使妇女获得生活技能,能够经济独立.

其次,促进妇女赋权的社会途径主要是创造妇女赋权的社会环境.也就是在制定法律和推行政策时,为女性在生活各个方面获得应有的地位、权利和机会创造条件.中国1995年开始把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提倡男女两性的共同发展.在法律上反映为,法律领域有越来越多的女性的声音,保障女性权利的法律越来越受到重视.这不仅是保障了女性的权利,也保障了两性的平衡发展,促进了社会的进步.

2.理论上

原有的社会性别秩序是男性利用掌握的权力,在社会参与、资源配置、利益分配等方面,相对于女性而言处于强势地位.正如法国女权运动先驱西蒙•,波伏娃《第二性》中所说的,女人成为次于男人的“第二性”.打破原有的社会性别秩序,意味着重建新的社会性别秩序,一种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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