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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相关专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关于“租友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相关学士学位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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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 狭义的风险仅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10]334本文所称的“租友合同”的法律风险是指广义的风险, 囿于篇幅的限制, 主要分析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引发的损失.

(一)“租友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关于雇佣关系的法律调整, 虽然存在民法调整说与劳动法调整说两种观点[11], 但目前的法律规定和主流观点认为应当由民法以及合同法总则进行调整.因此, “租友合同”作为一类无名合同, 应直接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行为无效做出明确规定的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52条.根据这两条法律规定, 可致“租友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合同主体不适格以及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1. 合同主体不适格.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可签订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在“剩男剩女”签订的“租友合同”中, 双方当事人都年满18周岁, 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应该不存在合同主体不适格的情形.但是, “租友合同”与其它合同相比, 又存在特殊之处.“租”友的目的是要求对方充当临时男友或女友的服务, 为了避免出现违反家庭伦理道德以及损害双方人格利益的情形, 通常要求双方当事人无配偶.因此, 如果“租友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配偶, 属于合同主体不适格, 该合同应被归于无效.为规避此类法律风险,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 有权要求对方提供由辖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或者提供由公证机关出具的“未婚公证”; 对方离婚的, 可以提供离婚证.

2. 合同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 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合同法》第52条也规定,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归于无效.民法以及合同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相当于国外民法的公序良俗的概念, 如前所述, 公序良俗的内容非常复杂.“租友合同”的内容可能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情形主要有两类: 违反性道德的合同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合同.性道德的内容非常宽泛, 而且处于不断发展之中.现今公认的性道德原则包括自愿原则、无伤原则、相爱原则、婚姻缔约原则、计划生育原则以及性禁忌原则.[12]86因此, 如果“租友合同”的内容违反上述性道德基本原则, 或者限制了服务提供者的人身自由, 就属于合同内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因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一旦合同被认定无效, 不仅需要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 还可能会给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甚至双方家庭带来无法忘却的伤痛与无法弥补的损失.为防范此类风险, 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 在协商合同内容时应避免出现上述内容, 在合同履行阶段也应严格依约履行, 学会自尊、自爱并尊重对方.

(二)“租友合同”被撤销的法律风险

所谓可撤销的合同, 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 因意思表示不真实, 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意思表示不真实, 是指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志与其内心的真实意志不一致, 可能因为行为人主观上的原因引起, 也可能因为某种客观原因引起.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致“租友合同”被撤销的情形有重大误解、欺诈或胁迫、乘人之危.

1. 因重大误解致合同被撤销的法律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 行为人因为行为的性质, 对方当事人, 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 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对订立“租友合同”本身而言, 如果一方当事人将此类表演性质的劳务误认为双方达成恋爱关系, 或者对服务的内容(一方误认为合同内容含有同床、性服务等)发生错误认识, 造成较大损失的, 均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此外, 如果亲友误认为双方为恋人关系, 实施了以感情为基础的赠与(如亲友给予的红包及其他财物), 对于此类赠与合同, 需要依据红包和财物价值的大小进行具体分析.如果红包或财物价值较大(如汽车、商品房等), 构成了重大误解, 亲友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但不能因此要求撤销“租友合同”.至于红包或财物价值的大小, 可依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

2.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致合同被撤销的法律风险.因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致国家利益受损的可被归于无效, 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才可被撤销.无论是“租友合同”的订立阶段, 还是履行阶段, 一方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掩盖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 都属于欺诈行为.“租友”关系中的胁迫手段也有可能存在, 比如, 为了满足内心的虚荣心等目的, 通过偷拍裸照等方式或者以对方及其家属的生命、财产安全相威胁, 强迫对方必须与自己签订并履行“租友合同”, 这些行为均属于胁迫手段, 被胁迫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在合同履行阶段, 受雇人以将“租友”关系一事向亲友告发相威胁要求临时加价, 符合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 也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此外, 如果一方当事人以对方缺乏经验订立的明显对对方不利的“租友合同”, 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 撤销权人也可以撤销合同.因此, 为减少“租友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双方当事人在选择缔约方时应尽可能地小心谨慎, 双方的相关情况也应当如实告知, 并就合同内容进行充分友好的协商, 尽可能的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三)受雇人侵权的法律风险

受雇人侵权是指受雇人在雇佣期间内因职务行为对雇佣关系以外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失的行为.关于受雇人侵权的责任承担, 我们民法中规定了雇主替代责任.雇主替代责任是指雇主就其雇员于职责范围内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承担的侵权责任.[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确立了雇主替代责任, 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可以向雇员追偿.根据该条规定, 受雇人侵权的法律责任以雇主承担为原则, 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责任为例外.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5条前半段也对雇主替代责任作出了规定, 即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未考虑到提供劳务一方的主观过错, 也未规定接受劳务一方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享有追偿权.”[14]由此看来, 关于雇主替代责任的两条规定存在冲突, 根据法的效力层次规则, 与《侵权责任法》存在冲突的司法解释内容, 不应再继续适用. 在所谓的“租友合同”中, 如果雇佣人在提供充当临时男友(女友)服务或与该服务有内在联系的其他服务过程中, 给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应当由雇主(即接收服务方)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雇主不再享有追偿权.但是, 如果受雇人对第三人损失的扩大有重大过失的, 对于扩大的损失, 雇佣人应有权向受雇人追偿.因此, “租友合同”虽可缓解来自父母方面的压力, 还可能因“假戏真做”而收获一份浪漫爱情, 但雇主应当承担受雇人侵权的法律风险也是很大的.对于雇主来说, 一方面在“租友”时谨慎选择受雇人; 另一方面要对受雇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防止受雇人实施侵权行为.对于受雇人来说, 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 还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方式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否则自身将对扩大的损失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四)受雇人遭受损害的法律风险

在雇佣关系中, 除了受雇人致人侵权之外, 受雇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还可能遭受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失.关于该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后半段规定,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 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既然“租友合同”实质上是雇佣合同,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 受雇人因雇佣人的过错(比如雇佣人指示错误、雇佣人在除夕夜放烟花因疏忽导致受雇人受伤)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失的, 应由雇佣人承担责任; 若因受雇人自身的过错导致自身损害的(比如在拜访亲友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摔倒导致骨折), 由受雇人承担责任;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 根据过错程度分担责任.但是, 如果受雇人的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比如在交通工具上随身财物被偷), 《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此时应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的规定来确定责任承担主体, 即受雇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也可以请求雇佣人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人承担责任后,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五)合同当事人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

在“租友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除了承担合同法律风险以及侵权法律风险之外, 还可能实施犯罪行为.比如以“租友”为名雇佣人对受雇人实施盗窃、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如以拍裸照等方式实施敲诈)等违法犯罪行为, 受雇人也可能以“出租”为名对雇佣人实施上述犯罪行为, 不仅给对方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 自身也会因此遭受刑事处罚.实践中, 雇佣人与受雇人还可能以“租友合同”为幌子实施共同犯罪行为, 比如雇佣人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 教唆受雇人实施走私毒品等犯罪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 “租友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归于无效, 双方当事人为此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合同法本科论文如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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