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类函授毕业论文,关于《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相关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

时间:2020-07-04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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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渎职刑事案件轻刑化问题逐步凸显,这一问题亟待得到有效解决.2013年初,两高出台《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解决轻刑化问题作出积极回应.本文通过对《解释》的出台背景、特点以及意义进行阐述,分析该解释将对解决渎职刑事案件轻刑化问题产生的积极意义,并对解决该问题给出相关的建议.

关 键 词 渎职刑事案件轻刑化 出台背景 整理立案标准 明确量刑情节

作者简介:曾竹锋、张秋慧,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80-02

2013年1月9日起,《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开始施行,对于渎职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解释》做了多方面的修改,对立案标准、量刑情节、渎职与受贿的竞合问题、渎职主体等问题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关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两罪立案标准、量刑情节的新规定,是两高在立法层面对渎职刑事案件轻刑化问题做出积极回应.

《解释》第一条对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两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情节进行整理和明确,相比《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解释》的新规定更为简明扼要,照顾全面,表现出最高检在联合释法的活动中进退有据,把握重点的博弈策略.

一、《解释》出台背景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两罪量刑情节不明确,渎职刑事案件轻刑化问题严重

据相关部门统计,2005年至2010年6月,因渎职侵权犯罪造成人员死亡2.3万人,重伤3200余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5亿元.相较而言,渎职侵权犯罪的刑罚“微不足道”.2005年至2009年6月,被判决有罪的17671名渎职侵权被告人中,宣告免予刑事处罚的9707人,宣告缓刑5309人,合计占到判决有罪人数总数的85.4%,渎职刑事案件轻刑化并不是一个伪命题.

渎职刑事案件轻刑化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但不可否认,渎职刑事案件量刑情节不明确是造成此问题的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检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亦并未对量刑情节进行细化规定.没有任何司法解释可以告诉我们,究竟什么程度的情节,才算得上特别严重,公诉人和审判人员都无法给出准确答案.

当对“度”的把握失去法律的依据,法官无法回答何种情况应当适用第一阶量刑幅度,何种情况应当适用第二阶量刑幅度的问题时,只能依靠自由裁量.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引起两个问题的产生,一是不同地域不同法官判决差异大导致的判决差异化问题;二是基于同情或贪腐产生的渎职刑事案件轻刑化问题.对此,我们不能一味地谴责法官的综合素质或职业道德,而应该从司法环节的根部入手,对量刑标准进行明确界定,以期改变轻刑化现状.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两罪立案标准差异化,引发学界争论

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比滥用职权罪更高.以造成公共财产直接损失为例,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为:“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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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上的”;滥用职权的立案标准为:“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显而易见,玩忽职守罪在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方面的立案标准比滥用职权罪高,进而突出滥用职权犯罪主观恶性比玩忽职守犯罪更为严重.

差异化的立案标准是为了突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恶性,但是这样的司法解释也引起了学界的一些争论,一是在一个刑法条款里关于量刑的规定是否能够存在两个标准;二是差异化的立案标准实际上已经对两罪的主观恶性做出了评价,而这样的评价本应是由审判人员在量刑过程中做出的.因此,这样的立案标准是否有侵犯审判权的嫌疑;三是对于结果犯,不同的立案标准是否会引起司法实践中“看米下饭”的错误侦查方式.例如玩忽职守行为造成公共财产损失20余万元,为了能成功立案,却定一个滥用职权罪名,在侦查过程中围绕滥用职权做材料,毕竟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最明显的仅是主观方面不同而已.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两罪立案标准复杂化,部分标准适用性不强

《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两罪设定了多方面立案标准,如“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算是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多样化的立案标准看似规定全面、具体,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极少适用,因此,法律规定上的“多样化”只能变为司法实践中的“复杂化”.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两罪立案标准、量刑情节新规的特点

《解释》的出台,既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两罪立案标准进行了系统化整理,也是两高对渎职刑事案件轻刑化问题做出的积极回应.《解释》通过整理立案标准,明确量刑情节,使得立法意图更为清晰,也进一步迎合了司法实践的需要.笔者认为《解释》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两罪立案标准、量刑情节的新规定具有简明扼要、照顾全面两大特点.

(一)简明扼要

《解释》第一条对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的立案标准、量刑情节的规定进行了统一,并对标准进行简化,形成以生命、财产、社会影响为主线,兜底条款为辅助的新标准. (二)照顾全面

《解释》不仅对立案标准进行系统整理,并对两罪的量刑情节进行了明确.《解释》将“情节特别严重”界定为造成伤亡达到立案标准人数3倍以上;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这三个具体内容达其一即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三)《解释》第一条对于解决轻刑化问题的意义

1.系统整理立案标准,为解决轻刑化问题提供案件质量的保障.案件质量是案件的生命,是保证案件“诉得出、判得下”的关键,脱离案件质量来谈论渎职刑事案件轻刑化问题是不切实际的,减缓或者去轻刑化的前提就是保证案件质量.《解释》对立案标准的新规定,既统一了两罪的立案标准,又对立案标准进行了系统化整理,这一变化从两方面提高案件质量.

一是两罪立案标准的统一让侦查人员在立案过程中,目光更多地关注到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或者其他能够体现主观故意的客观事实上,而不是一味地“看米下饭”,根据危害结果定罪名的做法不再可行.统一的立案标准要求办案人员只有通过更全面的分析和调查,才能准确区分两罪,准确定罪,有效防止错案发生.同时,两罪不同的主观恶性作为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量刑进行争论的焦点,侦查阶段扎实的证据基础有助于公诉人法庭辩论的展开.

二是立案标准经过系统化整理,将一些在司法实践中使用率不高,适用性不强的条款删去,形成以生命、财产、社会影响为主线,的新标准.这样的新标准简明扼要,在办案过程中也更容易实现量化统计,办案人员在新标准下更能准确把握渎职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消除了以往存在的适用标准“定不准”,危害结果“算不清”的问题.

2.明确量刑情节,以期解决轻刑化问题.部分学者一直以来把轻刑化问题的焦点放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上,认为我国法官的自由与国外法官的自由大相径庭,从底子里就是说外国的法官是专业的、有资历的、经验十足的.轻刑化问题确实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关,但是在法治起步阶段,如果不能对法律人的素质提出太高的要求,那么我们只能在立法上对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

《解释》中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进行明确的用意也正是如此.其中,“造成伤亡达到立案标准人数3倍以上”;“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这两项标准是可以进行量化的,对自由裁量的限制性更强,在量刑过程中,足以把掺杂的审判者主观心理完全剥离.《解释》对量刑情节的明确,尽可能的减少了主观意志对审判者的影响,对化解当前渎职刑事案件轻刑化难题有重大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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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大对不报、迟报、谎报导致危害结果扩大的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助于推进渎职刑事案件轻刑化问题.安全生产领域是渎职刑事案件的多发领域,在现实中政府为了将政治影响将到最低,也经常出现不报、迟报、谎报的情况.将不报、迟报、谎报导致危害结果扩大的行为列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可以通过加大打击力度达到预防该类渎职行为发生的目的,同时也对解决渎职刑事案件轻刑化问题起到推进作用.

三、在《解释》的基础上,解决渎职刑事案件轻刑化问题仍需加强配套措施

(一)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宽可宽,应严必严

审判人员应加强专业学习,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规定和精神,对于《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指出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制售伪劣食品药品所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灾后重建、企业改制、医疗、教育、就业等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这几类犯罪案件的所指应正确把握,依法严惩.解决轻刑化并不是一味地要求严惩渎职侵权犯罪,对于符合从轻、减轻条件的允许从轻、减轻处理,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但是对于应当从严惩治的,也应坚决从严惩治,绝不手软.

(二)加强量刑建议的适用

量刑建议简称求刑权,是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的体现.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与《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我们可以发现,现行量刑指导规范主要集中在常见的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毒品犯罪等罪名上,对于职务犯罪确没有指导规范,职务犯罪量刑是现行量刑规范的空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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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真贯彻《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等若干问题的意见》

审判人员应严格自首、立功、如实交待犯罪事实、退赃等量刑情节的认定,把握自首与坦白的区分,供述本罪与检举立功的区分,对于酌情从轻情节的分析认定应在判决书中详细说明,防止裁量权的过分“自由”,也更便于审判环节中监督权的实施.

(四)坚决落实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上下级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制度

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制度,通过上一级检察院的及时介入,确保及时发现渎职犯罪案件一审判决不公并依法监督纠正,确保量刑适当,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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