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类法学专业论文提纲,关于见死不救能否入刑的相关毕业论文模板

时间:2020-07-04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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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见死不救是我们这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自古就切齿痛恨的事,然而,它却时有发生.近年来,媒体关于见死不救的报道屡见不鲜,虽然每次舆论都对此进行了谴责,但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对见死不救的行为作出规定,道义上的谴责仍然无法唤醒一些“冷血人”的良知,同样的事情仍然一再发生.笔者立足于当前见死不救入刑与否的争议,从法律、道德、自由、国情等方面探析入刑的可行性,以期遏制和减少见死不救,弘扬社会之善良风气.

关 键 词 :见死不救;法律;道德;入刑

见死不救就是在他人身处危险或困境时,行为人有能力救助且救助行为不会造成自身或者第三人重大损失却不予以救助,致使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简单而言就是看见他人有难却不救援.近几年来,见死不救经常出现在我们的视听,电视、报纸、网络等等都不时能够出现这样的案例.2009年10月湖北荆州某打捞公司人员“只捞死尸,不救活人”、2010年12月福建福州85岁老人猝死路边无人相援、2011年10月广东佛山小悦悦的死亡等等.诸如此类的见死不救现象在当今社会屡屡发生,社会各界对于见死不救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

一、见死不救属道德范畴,不能入刑

持这一观点者认为见死不救并非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道德问题.既然是道德问题,那么便理所当然地坚持:“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其坚持有以下理由:首先,见死不救这一行为固然不善,但不是为恶,是善恶之间广阔的中间地带,至少它没有实施侵害他人的任何权利.法律是一种由国家垄断并施行的合法暴力,每一项法律条款都经由国家制定,以约束人们行为,带有不得违抗性.一旦违反,国家便用这合法的暴力制裁于你.见死不救只是道德上的问题,用法律去惩罚不道德的人,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理.其次,用法律来管制道德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越俎代庖,可能会成为一种道德专制或暴力,在对公民自由的限制之中,更进一步压缩公民自由的底线.见死不救虽然不道德,但并没有主动伤害到其他人权益,应当属于个人的自由.容忍个人的自由会造成小恶,但如果容忍公权力侵入公民自由领域,那将酿成大恶.再次,见死不救入刑不符合现今中国社会的国情.现今中国处于改革开放的转型期,人民群众的素质参差不齐,要求所有人去做高尚的事情,缺乏期待可能性.最后,法律并不能救赎道德,惩戒产生畏惧而非羞耻之心,解决不了人情冷漠.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是保持社会秩序稳定的最基本层次,道德则在法律之上有着丰富的内容.尽管法律可以通过其威慑力迫使人们就范,但若没有人们对“见死不救”危害的普遍道德认同,有人们对于见义勇为发自内心的追求,即使将见死不救入刑,也难免遭到各种抵触与规避.

二、拯救公民道德,见死不救理应入刑

持这一观点者认为当现有的道德体系已不足以引导社会向“善”时,法律就不能继续袖手旁观.第一、法律不仅要惩恶也要扬善,只有当公民行为中的善和恶,同时得到法律关注时,法治社会才能最终得以实现.见死不救入刑是利用法律的手段来遏制个别人对生命的极度冷漠,引导社会的善良风气.从社会的公序良俗出发,见死不救入刑是法律规范社会行为的正当做法.第二、道德与法律同为社会规范和社会调整形式,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甚至部分是重合的,将违反道德的行为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是立法的一种很常见的现象.比如说不劳而获地盗取他人钱财为社会所谴责,是不道德的,同时,这种行为也为法律规范所禁止,有专门的盗窃罪给予惩罚.从立法技术上而言,将见死不救入刑在是完全可行的.第三、在西方国家,早有见死不救入刑的先例,可以借鉴.如《法国刑法典》第223-6条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第223-7条规定:“任何人故意不采取或故意不唤起能够抗击危及人们安全之灾难的措施,且该措施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的,处2年监禁并科20万法郎罚金.”第四、新法律条文的设定,有时会牺牲一定的代价,但相对法律设定规范所产生社会效果,我们允许一定的代价,有舍才有得.之所以人们会纠结于见死不救入刑,很大程度上在于人们对于未知的恐惧,担心一旦见死不救入刑,会产生未知的不良后果,跨出第一步需要很大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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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第二种观点,赞成见死不救入刑

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可能一下子解决问题,更不能包治百病,但是,设定法律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条件之一,见效迅速,不可或缺.笔者认为入刑是当前解决见死不救现象的必要条件之一,不能不入刑.我国社会上之所以频频发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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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不救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最为重要的原因是部分人的思想道德修养较低,“利益追求”、“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把冷漠当耍酷”等思想扎根在部分人的脑海,致使这些人在他人有危难的时候不愿意伸出援助之手,眼睁睁地看着他人陷入危难甚至身亡而无动于衷.见死不救入刑,能够有益于遏制见死不救现象的发生,规范、指引和震慑人们行正义善良之举,促使人们更加尊重和爱护生命.支持或反对入刑是一种价值选择,笔者固执地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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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见死不救入刑并非是要首创,在我国古代和欧美等西方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如秦代“有贼杀伤人冲术,皆旁人不援,百步中此(野),当赀二甲.”意思是说,有人在大道上杀伤人,道旁的人不加援救,其距离在百步以内,应罚二甲.汉代的《急就篇》中就有:“变斗杀伤捕伍邻.”意思是说,邻居中有打斗之事而杀伤人命,隔壁的伍邻应前去制止而未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对于伍邻之人应予论罪.当代,除了观点二已提到的《法国刑法典》有见死不救入刑的规定外,还有很多西方国家有类似的规定,如《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项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意大利刑法典》第593条第2款规定:“对气息仅存或受伤或危急之人,疏于必要的救助或未即时通知官署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科12万里拉以下罚金.”美国一些州的法律规定:“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可构成轻微疏忽罪”.此外,西班牙、奥地利、加拿大等欧美国家乃至亚洲新加坡对见死不救罪也进行了规定. 支持见死不救入刑,除了支持所持之理由,关键在于反对见死不救入刑之所依据看似有理,却只是停留在看事情的表面,实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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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同意“见死不救只是道德上的问题,用法律去惩罚不道德的人,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理.”其一、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并不绝对,“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尊重公众生命权无疑算是最低的道德,完全有理由上升到法律层面.相对于一条条活生生的生命而言,在不造成救助人或者第三人的重大危险的前提下,对公民科以一定的义务和责任,不仅不是忽视人权反而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对生命的敬畏.其二、刑法的谦抑性原理,要求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但当不用刑罚不能获取任何社会效益甚至造成不良社会秩序的时候,刑法就不能不闻不问,刑法应该发挥规范、指引、震慑等功能.

(二)不同意“见死不救入刑限制公民自由,会酿成大恶”.公民自由并不是一个泛泛的概念,自由是有条件的自由,是有限制的.完全没有限制的自由只能造成社会无序.每个刑法罪名的设定,都会相应限制一定的公民自由,这个毋庸置疑.但是,至少在当前社会,不能没有刑法,设立每个刑罚的关键在于限制的这部分公民自由,是否有益于实现更多的公民自由及其他的权利.简单讲就是其法益是否大于牺牲掉的自由.见死不救其实是扭曲的、不健康的社会秩序,影响和损害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社会危害性严重.每个个体都是社会这张大网的节点,任何人都有可能处在“救”与“被救”的位置,对“不救”的自由给予一定的限制,却能更好地实现“被救”的权利.

(三)不同意“见死不救入刑不符合现今我国社会的国情”.现今我国处于改革开放的转型期,多元的价值观念冲击着人们的意识,人民的素质参差不齐,道德底线下滑.仅仅靠道德的宣传,舆论的谴责,甚至寄希望于人们自身的良心发现,对遏制见死不救现象的发生作用不大.在多元的价值观念选择,国家有责任有义务更好地评价、指引人们的行为,让人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而创设法律恰恰有这一功能,国家作为社会利益的集中代表者,理应运用手中的立法权,将此种见死不救规定为犯罪,惩治见死不救这种行为,让法律成为弘扬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的催化剂,借助法律的刚性和强制力,矫正冷漠对待生命的畸形现象,改善社会风气,从而挽救一条条宝贵生命.

(四)不同意“法律并不能救赎道德,惩戒产生畏惧而非羞耻之心,解决不了人情冷漠.” 见死不救入刑是法律辅助道德的一个渐进的过程.道德发挥作用的特点在于自律,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仅靠主体的自我约束还远远不够.而法律发挥作用的特征在于他律,其具有稳定的、可靠的、普遍的外在制约力,借助法律的他律可以加速或在一定程度上强制社会成员在为与不为之间作出法律和社会所预期的行为,久而久之,一定社会的道德行为模式就会逐渐形成,社会成员从一个敬畏法律的阶段,进入一个享用法律的阶段,其加强道德的目的就有实现的可能.例如德国,直到16世纪,尚有全家男女老少赤身露体走在大街上去公共澡堂洗澡而不以为羞的状况,后由宫廷带头建立礼貌和羞耻观念,一条条禁令规范着人们的日常行为,久而久之,这种禁令便形成了现在的公共道德.

可见,见死不救入刑是必要的、可行的,不仅体现在其支持理由,更体现在以上对反对者的反驳.在立法上遏制和减少见死不救这一现象,须考虑定罪依据、量刑标准等具体规范的细节,最大限度地实现严谨和公正.既要惩罚见死不救者,又要考虑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既要惩罚见死不救者,更要惩罚反诬施善者.国家立法不允许草率,须思虑周全.当然,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来重构社会道德,实属初级阶段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通过法律厘清道德底线,可望能够重新树立起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当酒驾入刑从限制行动自由的声讨变成法律条款,当人们从怀疑、反对到现在的一致肯定,当人们从条件性抵触到自觉性接受,当人们从敬畏内化为心中的标准,笔者相信,同样的道理,见死不救入刑应该是个可期的大方向.

古今中外,法律与道德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的,当法律所维护的公民权益因道德防线薄弱而无法得到保障的时候,法律就有必要跟进,以法律的正义与刚性去加强道德防线,提升道德标准.当越来越多的所谓的专家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并固执地认为见死不救入刑解决不了问题,“无可奈何花落去”地看着一幕幕的见死不救“似曾相识”不断的上演,笔者觉得:“该出手时就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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