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类大学毕业论文范文,与梅因《古代法》对法人类学的影响相关毕业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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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十九世纪中后期开始,随着法学和人类学研究的逐渐交叉和相互渗透,最终在西方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出现并逐渐发展起来了一门新的学科――法人类学或者称为法律人类学.法人类学主要通过调查研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地域文化之间的相互影响,从而来探讨人类的法律制度在不同文明个体中的地位、作用和影响.而梅因的《古代法》被认为是法人类学研究领域的经典之作.梅因《古代法》不仅以优雅和纯美的文笔,更以广博的人文知识使他它很快成为了“19世纪乃至其他世纪中唯一的法学畅销书”.它不仅在当时的法律界引起了轰动,更吸引了很多其他研究领域的人的注意,尤其是人类学领域的一些学者的关注.

[关 键 词 ]梅因;古代法;法人类学

一、梅因《古代法》对法人类学的研究思想的影响――突破学科局限,实现学科研究的融合与渗透

梅因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承上启下的时代,那个时代正是工业革命爆发出其强大生命力的时代.西方社会科学的研究也在那个时代蓬勃发展,但是随着各个人文科学研究的发展,每个学科都遇到了他们各自发展的瓶颈.每个学科能否突破瓶颈,更进一步地发展是这些学科的都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但是,无论什么人文学科的研究,无论每个人文学科遇到问题怎样,其发展和解决的基础都是研究思想问题的突破.而法人类学从其产生到其发展的全过程都是一个研究思想吸收、转变和突破的过程.梅因《古代法》对法人类学的影响首先就在于其研究思想的影响,即梅因《古代法》突破了原有的学科局限,实现了人文科学科之间的研究的融合与渗透.

第一,梅因的研究思想即突破了原有的学科局限,实现了人文科学科之间的研究的融合与渗透的思想.有其自身的特色,即是一种综合性、历史性、学科研究的交叉性的思想.

第二,法人类学的研究是一个综合性研究而不是局限性的研究方法.法律是与经济、政治、社会、宗教、风俗等文化现象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的一门学科, 法律的存在与发展与特定的文化背景具有相关性,面对这种社会生活的多样性,法人类学的研究方式就必须是一个综合性方式研究而不能是局限性的研究方式.

第三,法人类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的行为,而人的行为方式的变化是个缓慢的转化过程.梅因在其《古代法》中论述:法律的早期发展史,认为由地美土第(Themistes) 时展到习惯法时代,最终达到“法典”时代是具有典型性的法的一般演变和进化模式.因此,在研究法律的时候, 必须充分地认识其产生、生长、存在和变迁的环境的历史性.

最后,法人类学是法学和人类学的交叉学科,其本身就具有学科研究的交叉性.梅因《古代法》与其前时代和其所处的时代的科学家相比,没有那种长期以来画地为牢的知识结构和学科研究, 而是突破了学科的局限性,从法学、经济学、人类学、社会学等几乎穷尽人文科学研究领域的各个学科进行研究.这样就有了他人文学研究领域新的视角.

二、梅因古代法对法人类的研究研究方法的影响――历史研究方法和跨文化比较研究方法

梅因以及他的《古代法》对于法人类学的贡献,不仅在于对古代法律制度的追根溯源,“在于他是方法的开拓者.他利用经验的资料,以实证的态度,运用了科学的方法――历史的,比较的方法探讨着一般法学家所梦想不到的领域”.①

对于方法论的研究一直是困扰着法学界和人类学界的一个重要课题.而法人类学的方法论有大多直接来源于法学的方法论.对于法学中的“法律古典的自然法学派以人类的理性精神来审视社会和法律,以抽象的、虚拟的自然状态理论和国家契约理论为工具来研究现实的法律;功利主义法学家们则主张以“功利”为普遍的价值标准来衡量、研究每一种法律而分析法学的法学家们则鼓吹抛弃价值观念,以纯粹的概念、性质、结构等来分析、研究法律.而梅因所处的维多利亚时代更是一个法学方法论时代,那时的法学家都认为科学的分析方法可以用来解决主要的法律问题,找到科学的方法是一种一劳永逸的事情(once for all) ,特别是在1840 -1870 年这一时期,法学家们甚至对科学的方法已经达到了一种着迷的程度”.②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梅因对法学的方法论研究论倾注了很高的热情,并使自己的理论从一开始就具有了方法论的高度.梅因首先以批判的方法深入研究了各种盛行的方法论,并且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这些研究方法所存在的固有缺陷.针对自然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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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因提出:"我们的法律科学所以处于这样不能令人满意的状态,主要由于对于这些观念除了最肤浅的研究之外,采取了一概加以拒绝的草率态度或偏见.在采用观察的方法以代替假设法之前,法学家进行调查研究的方法和物理学与生物学中所采用的调查研究方法十分近似.凡是似乎可信的内容丰富的,但绝对未经证实的各种理论,像“自然法”或“社会契约”之类,往往为一般人所爱好,很少有踏实地探究社会和法律的原始历史的,这些理论不但使注意力离开了可以发现真理的惟一出处,并且当它们一度被接受和相信了以后,就有可能使法律学以后各个阶段都受到最真实和最大的影响,因而也就模糊了真理.③而对于纯理论的研究方法,梅因指出:“在这些理论中,都忽视了它们出现的特定时间以前很遥远的时代中,法律实际上究竟是怎样的.这些纯理论的创造者详细地观察了他们自己时代的各种制度文明以及在某种程度能迎合他们心理的其他时代的各种制度和文明,但是当他们把其注意力转向和他们自己的在表面上有极大差别的古代社会状态时,他们便一致地停止观察而开始猜想了.因此,他们所犯的错误,正和一个考察物质宇宙规律的人,把他的考察从作为一个统一体的现存物理世界开始而不以作为其最简构成要素的各个分子着手时所犯的错误,很相类似.这种在科学上违背常理的方法,在任何其他思想领域中不可采用,那在法律学中当然也是同样不足取的.”④梅因在指出这些法学研究方法的缺陷之后,接着以他提出了新的方法论――历史方法论.梅因认为,“把法作为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考察研究,才能改变华而不实的学风,才能真正地领悟法律.要理解法律,应当考察它的历史形态、历史进程,应该考察那些非法律的因素.”法律并不是自己产生自己,自己改变自己的,所以我们应当从法律事件入手而不是从法律原则入手来考察和研究法律.“法学家不能以抽象的概念和原则来解释、创造、反对现实的法律改革”,从这个意义上讲, “法学家对新的法律而言是起到一个助产婆的作用,而不是去做法律的母亲”.⑤在梅因的历史方法论中,“比较的方法”是很重要的,也是历史方法论的必要组成部分.对法律制度或者法律体系以对比的方式特别是历史的对比方式进行研究,将使我们最大可能地接近法律的真理.历史方法论中的比较法从空间上讲既包括同一国家又包括不同国家的法律对比,而从时间上讲则具有纵向性和过程性.它不是对现行法律的简单对比,而是把一个或者几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的法作为对象进行比较,在分析作为比较对象的法律所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以及演化进程的基础上,揭示出这些不同类型的法律的特征并从更深层次上认识法律.对于梅因的方法论,法律史学家波洛克给予了最恰当的评介:“它不是成形的建筑,而是有机的系统.他的思想并不是一种成形的,可以用一两篇论文来维护或反对的,恰恰相反,它在我们眼前发展壮大,并且从来没有停止过.根基是一样的,但结出的花和果实则是各异的.对于想要从中找到现成的答案的人而言,他们注定是要失望的,而对于想从中学习历史方法的指导的人来讲,他们绝不会感到失望.这里我们看到的恰恰就是一位大师所应做出的贡献――大师们的任务就在于教给我们方法,而不是告诉我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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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结

梅因《古代法》这本书对法人类学的影响,正是在于他的研究思想和研究方法之中.《古代法》一书不仅仅局限在于古代法律与古代法律的比较之中,更是古代法律与现代法律的比较;它也不仅仅局限在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法律比较更是从多个国家,多个地区进行研究.这样也就使得《古代法》一书不仅有了历史的宽度而且也更具有具有了历史的深度.

虽然,梅因的不少理论观点(如法律进化模式) 也许显得粗糙、简单,其研究视野也囿于历史和地域的局限而未能展开和深入,然而对后来法人类学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的.这是与他以比较的、经验的和历史的手段审视不同民族的法律制度,最后得出法律发展与法的一般原理的研究理念和方法离不开的.这对我国现阶段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引进是十分有学习意义的.孟德斯鸠曾经说:“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用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 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⑥这一论断是十分正确的.因为各国的社会文化基础和经济发展具有很大的区别,这使得法律的移植具有很大的困难.但是现实的不可能并不代表失败的必然性,因为法律绝不是简单的书面条文,我们“不应该把法只看做是一种固定的规范,而必须把它作为一种变化发展的东西来考虑.也就是说,法是一种具有过程性的形象的东西”.⑦

[注释]

①②⑤固有法制与现代法学[M].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9. 87.

③④A.B Simpson,Cont ract -The Twitch2ing Corpse,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y Vol ,1981 ,265 ,12 ,68.

⑥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6.

⑦高柳贤三.英美法源理论(中译本) ,杨磊,黎晓译,西南政法学院外国法制史教学参考丛书(第二集) ,2.

[作者简介]余金阳,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魏东,广西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中国少数民族经济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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