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类论文范文资料,与对刑事诉讼证据种类的再相关发表论文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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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证据种类是证据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文章将从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种类的特点出发,去分析在时展过程中它所表现出来的弊端,从而提出对其的完善建议.

[关 键 词]证据种类;封闭式;兜底条款

一、证据种类的概述

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法律事务中,证据是人们熟悉的概念,《辞海》将证据解释为:“法律用语,据以认定案情的材料.”由此可见,证据主要还是法律领域的专门用语.对于其定义,在国内仍然存在多种意见,事实说、材料说、方法说、原因说等等众说纷纭.而笔者认为所谓证据应该是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具有法定形式和来源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的种类,也称证据的法定形式,是立法者根据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所作的法律划分.[1]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制度的特点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据有以下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从上述法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制度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证据种类的数量较多

从刑诉第42条中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刑事证据分为七种八类证据,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笔录;视听资料.纵观其他国家的刑事证据种类,数量并不多,一般不超过五类,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将证据简要分为言词证据、实物证据和司法认知三类;法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形式归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五类;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勘验、人证、书证和鉴定四类;日本刑诉法规定的有询问证人、书证、鉴定、勘验四类;英国的证据种类主要有证人证言、文件证据和实物证据三类.

(二)证据种类比较具体、细致

从国外证据种类看,英美法系对于被告人、被害人、一般证人、专家证人的陈述都用言词证据进行概述,并未进行细化,而大陆法系的言词证据则是稍微进行区分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人证言.但反观之我国的言词证据,则划分的比较具体、细致,形成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四种言词证据.

(三)专门运用法条进行列举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专门运用法条,采取封闭式的列举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这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是不多见的.

三、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制度的弊端及完善

第一,证据种类的数量繁多,给当事人收集、运用证据以及法官审核认定证据徒增不必要之烦恼.我国在证据种类的划分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使得各个证据种类外延之间可能存在交叉、反复和重叠的现象.例如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都是以载体中所承载的信息来证明案件的相关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它们的区分显然增加了诉讼的麻烦,同时也产生了相当的争议.

因此我国刑事诉讼首先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对证据种类进行划分,避免证据的重叠.例如对于我国目前存在的勘验、检查笔录可划分为书证,鉴定结论可归到证人证言中,以便更好地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而视听资料可将其视为言词证据、物证、书证等其他类证据的附属资料.如立遗嘱时制作的视听资料的作用类同于遗嘱;签定合同时所制作的音像资料类同于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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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类具体、细致,但有些种类是否有独立存在的必要.在刑诉第42条中立法者试图穷尽所以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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