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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在具体的培养模式中继续探索.在法律硕士(法学)诞生的两年中,也有高校针对法律硕士(法学)进行了教育的创新改革.

以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法科特班为例

法律硕士(法学)创立的改革背景,激发了以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法科特班”这个培养模式创新的诞生.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在季卫东院长的主持下,经过长期的调研论证,决定自2010年起试办法学本科背景的全日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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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特班(以下简称“法科特班”),为法学本科背景的法律硕士教育的专精化探索新的模式.

“法科特班”是指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从第三学年结束后开始分流,依据学生前三学年的成绩积点排名的顺位以及学生的自愿报名情况,通过免试推荐和综合素质测试,择优选拔一定数量的优秀生源,从本科四年级开始提前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以本硕贯通培养的方式让学生接受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以包括本科阶段合计六年的连续时间获得法律硕士学位以及更好的就职前景.⑨

“法科特本”对于培养真正适应社会需要的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的科学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3+3的学制安排.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要求达到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然而,在两年有限的时间内,要完成学分要求和论文,压缩的实习时间有限,并且不合理过长的实习安排有可能会造成学生的弄虚作假.再者,对于经历过大四的研究生而言,在保研和考研的过程后,由于目标的缺失,大四大部分的时间利用率低.而3+3学制的出现能弥补以上两点.“使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在时间上更好地得到衔接,在内容上更精深、更充实,并为实务训练以及海外名校留学或研修提供体系化的合理安排.”⑩

2.独特的课程设置.在3+3学制的良好衔接下,省去大量的基础课程教学,能相应地增设法律操作技巧课程和法学前沿领域课程;而在跨专业选修领域,上海交通大学的“法科特班”将尝试利用上海交大其他专业课程的开设选,学生可以跨专业、年级修课.由于课程教学的整体学分控制,大量的自由时间为学生留下足够的课外时间进行阅读、思考、讨论、预习和复习以及在特定专业方向上拓展自我发展空间.而专业实习为期6个月也能够真正实现.

以华东政法细化专业方向的法律硕士(法学)为例

华东政法大学的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模式在方向划分上发挥了学校及上海地区有优势,将专业方向分为法律与金融、法律与国际经济、刑事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与知识产权管理和民商事法律理论与实务.这样的划分主要体现在课程设置中专业必修课的安排上.每个方向的专业必修课分为专业深化课程和复合课程.以法律与金融方向为例,规定在专业深化课程――证券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融资与并购法、银行业务法、保险法、金融监管法中任选4门;在复合课程――高等数学概论、金融学概论、法金融学、会计学概论、资本市场概论、金融衍生工具专题、证券投资与风险投资专题、公司理财概论、企业管理概论中任选4门.同时,在法律实践课中也分共同实践课和专业实践课.

这样细化专业方向的作法,无疑提高了法律硕士(法学)学生在工作市场中的竞争力.特别是跨专业的必修课程即复合课程中,拓宽了法本法硕的就业选择,并能结合上海作为金融和贸易中心的地区优势,作出符合市场需求的培养模式调整.

在以“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为主题的第六届全国法学研究教学与管理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力宇教授认为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应当以本校的实践为例,培养方案应当给各学校留有自主空间,应兼顾各校办学条件的差异,必修课大体一致但选修课应有自主余地.{11}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模式的改革只是在个别高校有所体现.大多数高校没有认识到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是整个法学教育培养模式调整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高校不应当把招收法学本科背景的法律硕士当做上面压下来的任务,对《指导性培养方案》的基础上不进行探索和研究,造成对学生的不负责任.

四、结论

从世界研究生教育发展趋势和中国研究生教育发展的现实出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今后一个时期国家大力扶持和积极引导的发展重点.{12}法律硕士专业引入职业教育理念是可喜的,但制度的设计却疏忽了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不同于美国的法律教育,我国存在着数量庞大的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13}根据麦可思研究院在2011年6月发布的《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法律大类的本科毕业生以79.1%的就业率再次排名就业率最后一名.法律硕士(法硕)的设立的确为大量法学本科毕业生提供了新的选择,但只有做好具体的培养方案设计,才能使学生不后悔这种选择,同样实现优质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型硕士比例的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在本文的撰写过程中,笔者与课题研究小组的同学对高校的法律硕士(法学)的同学进行了交流,发现在两年时间里,同学的观点发生了变化,开始理解作为法本法硕的学习目标和特色,也迫切希望更加科学和特色的培养方案能够实施.为此还需要校方与社会的支持,尝试着改变法律硕士(法学)的“先天不足”和外部困境,发挥其应有的特色.

[注释]

①莫华、何惠莹:《对法律硕士(法学)职业化教育困境的思考》,载于《出国与就业》2010年8月.

②1996年至1999年期间,我国法律硕士并没有限制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报考,因此也有人认为法律硕士(法学)只是恢复招生.

③也可参见教育部(教学[2009]12号)《做好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通知》和(教学[2011]10号)《做好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通知》.

④王民:《专业设置对法硕(法学)研究生思想状况的影响分析》,载于《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11月第24卷第四期.

⑤教育部(教学[2011]10号)《做好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通知》.

⑥《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网站,l,于2011年8月访问.

{12}赵宁伟:《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教育再认识》,载于《中国研究生》2011年第06期.

{13}冀祥德,王崇华:《规范与特色:中国法本法硕培养反思》,载《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第4期.

[作者简介]杨晓凤,中国人民大学2010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

[基金项目]本文系《法律硕士(法学)培养方案》研究生课题研究小组成果,课题组成员:杨晓凤、贾欢欢、梁玉、肖莉、翁聃,均为中国人民大学2010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由杨晓凤作为主撰稿人根据小组调查成果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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