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法相关论文范文例文,与河北省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五十问相关毕业论文格式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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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我单位会计由于作假账被税务局查出,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在公安局要把我单位法人代表拘留,说他也要承担法律责任.请问有道理吗?

答:新《会计法》第4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确定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定职责,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的主体.也就是说,单位会计工作出现问题,首先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单位负责人必须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否则,对各单位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除追究直接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2、问:我是一名下岗职工,原单位现已停产,但五险仍在为我们缴纳,我现在又在一家新的私人企业找了份临时工作,在工作中我受了伤,但老板说我在原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应当找原单位要求工伤待遇,请问有这样的规定吗?

答: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问:我公司经股东大会通过,已购买地皮用于建设新厂房,但新厂房建设资金需筹集.已有三分之二股东同意集资(按章程规定,本决议有效),但另有两个人(占股权15%)不同意本方案,也不集资,部分股东商议,对于集资股东,给予集资额20%的年利息,请问该做法合法吗?另有一股东打算退出,但对于权益计算分歧较大,请问有何办法?

答:这种情况应当属于企业向股东借款.借款应当本着自愿原则进行,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实际上,企业也可采用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这样还有助于减少公司财务费用.股东股权不能退出,但可以转让.转让的价格根据市场行情、评估价格等因素确定,可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确定,但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4、问:我公司与北京一家广告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们发现对方有违约情况,现在我公司想解除该协议,是否必须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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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必须要通知对方.根据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必须履行通知义务.

5、问:某公司欠我公司货款15万元,我公司欠另一家公司原料采购费用15万元,为了方便和减少麻烦,我们准备把这15万元债权转让给原料公司,不知道该如何操作?

答:你公司可以与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某公司欠你公司的15万元直接转让给原料公司,合同签订后,通知某公司债权转让的情况后,债权转让即可成立.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有:(1)合同的债权由让与人转给受让人;(2)在转让合同债权时,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有:(1)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按照《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除应当与受让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外,还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合同法》第79条规定,有三种合同债权不得转让:(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6、问:本人资金不是很多,和别人合伙又嫌麻烦,我能申请设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吗?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都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答: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可见,个人独资企业只需一个投资人申请设立,设立的条件要求低,没有资金数额的限制,只要投资人申报出资就可以了,资金是否到位以及资金的数额等,法律都无要求,对于资金较少的个人来说,可以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另外,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程序、登记手续等也很简便.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1)企业的名称和住所;(2)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3)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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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问:我公司与东北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东北公司销售给我公司10000吨玉米,但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只是说在对方联系好车皮后通知我方.请问该怎样解决?

答:《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等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根据上述规定说明,任何一个合同都要受履行期限的限制,这个期限,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可以由当事人补充确定,也可以由债权人确定,所以你们双方既可以补充约定一个履行期限,也可以以你方正式通知其履行为期限.过了约定的期限,就可以视对方违约,你方就可以采取法律措施,要么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要么解除合同.

8、问:我于2007年2月与某厂签订租赁合同,租用其厂房开展经营,租期一年.现该厂改制,我要求续订合同,该厂以正在改制为由,既不说续签,也不说不再出租,请问我怎么办为好?

答: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表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所以,您现在可以继续使用该厂厂房经营,租金等仍沿用原合同条款,但该厂如提出终止租赁合同时,只能按不定期租赁合同处理.

9、问:对于小企业的劳动用工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吗?

答:《劳动合同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都应当订立劳动合同,除非全日制用工外,还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如贵单位使用全日制用工的,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以免发生不利的后果.

10、问: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有效期是到2007年12月31日止,因未能按时进行年检.故工商行政管理局视为无照经营,并扣留笔记本及其相关物品,其价值约计8000元人民币,并给予10000元人民币的处罚.在执照有效期内,营业执照未按时年检能否视为无照经营吗?应按什么条例来处罚?应接受什么程度的处罚?另其为下岗人员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处罚上有哪些区别?

答:《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逾期不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机关有权收缴营业执照.”所以你所说的问题,要看是否有正当理由.至于处罚的标准,也有相应的法规,有一定的幅度.但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必须引用相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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