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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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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事送达是民事诉讼活动中重要的一环,它关系到诉讼活动能否顺利进行.民事诉讼中,送达难现象普遍存在.文章将从我国现行主要送达方式入手,结合司法实践,研究民事诉讼送达难产生的现象、原因与对策.

[关 键 词]民事诉讼;送达方式;弊端;对策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方式共六种,分别是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此外最高法院还颁布了有关当事人地址确认、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等与送达制度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送达难现象——直接送达难,委托送达拖,留置送达繁,邮寄送达软,转交送达长,公告送达乱.这是现今基层法院干警对于送达难现状最无助的呐喊,也反映出送达难程度之深、范围之广.

一、送达难存在的现象

(一)“人”难找

一是受送达人住所地无法确定.有时候虽然按照原告在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去寻找被告,但按此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或者原告提供的地址有误,或者被告换了地址,或者被告在得知原告起诉后临时躲避,甚至有些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变更了住所,又未告知法院,造成了送达不能.二是受送达人刻意躲避.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在第一次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诉讼中预感到己方可能败诉时,于是他们想方设法回避法律文书送达,因此法院工作人员往返多次仍然不能找到当事人.三是当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工商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使送达工作无法及时开展.

(二)“门”难进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工作人员即便是顺利找到当事人的住处,家中有人却拒绝开门;而且现在许多住宅小区都安装了对讲机,一旦被拒绝,诉讼文书便无法送达.另外,“门”难进在委托送达、转交送达过程中主要体现在地方保护主义上,在现今人情味浓厚的环境下,一些基层法院往往不积极配合委托送达工作,部分转交义务单位也是能拖就拖,不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尽可能地为受送达人拖时间,争取使受送达人“利益”的损失最小化.这些情形虽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是无疑对体现司法的公正性带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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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字”难签

“人”找到了,“门”进去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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