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育法相关论文范文集,与我国学位制度改革的宪法基础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1-手机版)

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教育法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关于我国学位制度改革的宪法基础相关学士学位论文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教育法及学位及高等学校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教育法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在我国,由于高等学校是获得了国家授权之后代表国家行使学位授予权,而且学位制度的诸多方面都表现出了浓厚的行政主导色彩,因此我国现行的学位制度是国家学位制度,而不是大学学位制度.国民教育权论和制度性保障理论为建构大学学位制度明确了宪法理论基础.高等学校对于学位论文的学术评定涉及教育内容的决定,属于与学术、研究直接相关的事项,这种学术评价是由教师基于学术自由权而做出的.文章认为,学位授予权应是高等学校的自治权,而建构大学学位制度则是大学自治在学位授予领域的必然要求.

关 键 词:大学学位制度;国民教育权论;制度性保障

中图分类号:G64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142(2012)04—0066—07

在我国,按照《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因此,学位授予权来源于法律授权,性质上属于国家行政权,而不是高等学校的自治权.依据《学位条例》第18条规定,“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高等学校成为学位授予单位或获得学位授权学科专业须经国务院的批准,国务院对于学位授予权的审批是通过建立学位授权审核制度,采取行政许可的方式来进行的,不仅审批学位授予单位的资格,而且审批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资格,还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随着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改革的推进,自1991年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先后批复同意江苏等16个省市试行建立省级学位委员会.随着省级学位委员会的建立,逐渐形成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学位授予单位的三级学位管理体制来实现对于学位授予权的自上而下的集中管理.国家对于学位授予单位的监督是一种全面监督,不仅检查审批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情况,而且检查指导教师聘任情况,还进一步监督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等等.《(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实施办法》)第22条规定,“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由此可见,在学位证书的格式上,国家实行统一印制,统一管理.所以,虽然按照《暂行实施办法》第22条规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但是由于高等学校是获得了国家授权之后代表国家行使学位授予权,而且学位制度的诸多方面都表现出了浓厚的行政主导色彩,因此我国现行的学位制度是国家学位制度,而不是大学学位制度.

我国学位制度改革的宪法基础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教育法的论文范文集 大学生适用: 硕士论文、学院学士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19 写作解决问题: 写作资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文献综述、论文前言 职称论文适用: 期刊发表、高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写作资料 论文题目推荐度: 免费选题

国家学位制度在我国的学位发展历史上确实发挥过重要作用,可以保证学位授予单位的基本人才培养质量,但是高度集中的学位管理体制强化了学位的行政性,弱化了学位理应具有的学术性,淡化了不同高等学校学位的个性.相比主管部门而言,学校是对市场信息反应更灵活、与社会需求更为接近的主体,学校能更快地根据社会发展、市场需求的变化,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对学校的学科发展进行调整.为了激发高等学校的活力,强化高等学校的责任意识,更好地遵循学术发展的自身规律,亟待对于当前的国家学位制度予以改革.走向大学学位制度,是学位制度改革的应然之路,但是如何为大学学位制度的构建提供法理支撑,从而证成大学学位制度的可行性,而不仅仅是停留在具有正当性的判断上,这是本文意欲解决的问题之所在.在我国的学位制度改革问题上,既要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又要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和高等学校校情,建构富有中国特色的大学学位制度.与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较,我国大学学位制度的建构存在一定的宪法基础.本文主要运用国民教育权论和制度性保障理论对此加以阐释.

一、国家教育权论与国民教育权论之争

所谓教育权,主要是指决定或实施具体的教育内容的权能.关于教育权的归属,学界有国家教育权论和国民教育权论两种观点,对此在日本曾有过激烈的争论,家永三郎教科书诉讼案即是集中反映.国家教育权论认为教育权属于国家,因此有关教育的方式与内容,应由国家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决定.国民教育权论认为有关教育事项应由儿童、家长及教师所构成的国民来决定,国家仅需承担整体教育条件及环境的义务.这一论争的主要目的在于确定国家权力在教育内容事项上的界限,以及国民在教育内容决定上的主体地位与参与权.

历史上,国家出现之前,教育是私人的事务,与国家统治权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孔子的“有教无类”,其所代表的也不是国家的教育,而是私人的教育.不过,自近代民族国家出现以来,教育所扮演的角色愈来愈重要,一个有知识的健全的国民不仅有利于个人的生存与发展,而且有利于资产阶级维护阶级统治基础,因此出现了所谓的教育国家化倾向,国家开始有目的地介入教育事务,利用一定的教育教学设施和选定的环境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为社会提供持久的知识和人才支持,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世界各国纷纷把教育纳入国家权力之中,用行政的手段发展公立学校.同样,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居于主体地位的也是由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在我国,宪法奉行的是人民主权学说,国家所有的权力都归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依此原理,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所以关于教育的权力自然也属于人民所有,是人民的授权,因此,不能认为教育权仅属于国家而不属于人民.在我国的国家结构中,国家权力最终都统一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产生于权力机关并且对其负责.虽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意愿通过制定法律以明确国家的有关教育政策与教育制度,规范教育权的行使,但是从根本上来讲,由于教育自身的特殊性,有关教育的事项,是不完全适用于多数原则来作出决定的,因此,立法亦应有其界限,并非一切有关教育的事项,均可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来决定,人民应有权保留在教育事项的决定上,自行作直接的参与及决定的权利.同时,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7条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因此,这些自由应当包括有关教学方式、教学内容等方面的选择与决定的自由.从基本权利保障的观点,非但没有否认国民教育权之理由,反而应对国家教育权之主张,持保留态度.另外,从教育的目的出发,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教育的根本目的、最终目的应着眼于人的全面发展,着眼于人的本质力量的自我实现,而不是成为国家机器的工具;虽然教育的实现,有助于国家的发展和民族的进步,但这只是教育的工具性价值,是通过“人”这个中介予以实现的,所以教育的首要目的、直接目的应是培养人,发挥人的潜能,促进人的自我实现,正如蔡元培所说,教育是帮助被教育

1 2 3 4

关于教育法相关论文范文集,与我国学位制度改革的宪法基础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参考文献资料:

优秀毕业论文范文

大学生就业指导规划论文

服装设计专业毕业论文

正规毕业论文范文

知网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

大学生就业前准备

护士大专毕业论文

专升本毕业论文范文

暨南大学课程论文

大学论文格式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2-手机版)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123456789@qq.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3-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