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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图书馆相关论文范文例文,与我国图书馆法律法规体系化建设相关毕业论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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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且未自成体系.主要体现在:

3.1.1图书馆基本法的缺乏

基本法主要是用于约束、保障并规范图书馆自身行为,比如说许多县级基层图书馆经费问题长期得不到落实,基本法就可以从法律层面进行保障,类似问题,不一而足.从世界上各国与地区图书馆基本法建设情况来看,已有1/3以上国家和地区颁布了图书馆法.我国至今尚未颁布综合性的图书馆基本法,也无图书馆单行性法律,其建设过程可谓一波三折.早在200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的立法工作正式启动,但由于业界对图书馆事业发展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存在分歧,也由于目前我国各级各类图书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立法协调上还不够密切,此次立法工作于2004年6月结束,无疾而终.2005年9月,图书馆立法工作再次启动,成立了由文化部长任组长的图书馆立法领导小组和由相关部委司处级领导组成的图书馆立法工作小组,并成功写入《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经过8年各方面的大力推进,时至今日,图书馆法仍在紧锣密鼓地制订当中.

3.1.2全国各地、各部门出台了几十部图书馆行政法规与条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基本法的缺失

从地方上讲,1996年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1997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2000年和2001年内蒙古自治区和湖北省分别颁布了各省的《公共图书馆条例》.从部门上讲,1978年教育部颁发的《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1981年修订为《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条例》,1987年国家教委将《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条例》修订为《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2002年2月教育部又重新进行了修订并颁布;1982年文化部颁布了《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等.毫无疑问,这一系列条例和规程构成了我国图书馆立法的法律基础,极大地推动并促进了各地、各类型图书馆建设.但各条例均是基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最大的弊端就是各馆之间各自为政,难以实现优势互补,相互之间缺乏交流沟通,在为社会提供服务上就难免造成资源浪费.

3.1.3图书馆邻接性法律法规建设仍待加强

所谓邻接性法律法规,是指其它行业的法律法规牵涉到图书馆行业的各项业务,如《宪法》、《教育法》、《文物保护法》、《档案法》、《著作权法》、《律师法》、《劳动法》等等.《宪法》第22条就明确了国家与图书馆事业之间的关系:“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6]”《文物保护法》第22条也规定:“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这一系列邻接性的法律法规是对基本法和地方、部门条例的配套与补充,是构成图书馆法律法规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目前这方面还不完善,比如说图书馆馆舍建设、设施建设、图书馆环境以及数字资源的合理利用等方面相关法律目前尚未制订出来,让从业者无所适从,亟需制订相关法律来进行约束与规范.

3.1.4我国图书馆只加入少数与图书馆有关的国际条约、宣言、协定等目前包括《公共图书馆宣言》、《IFLA公共图书馆标准》、《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家公约》等与有关图书馆相关的国际条约、协定、宣言等达几十部,但我国图书馆很少加入到这些国际条约和协定.

3.2我国图书馆法律法规建设困境

据不完全统计,文化部、教育部等立法机关以条例、通知、办法、规程、指示、意见、批复等形式颁布的图书馆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70余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条例、办法等形式颁发的图书馆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10余件,基本形成了以文化部等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发的条例为主干和核心,以地方条例和中央相关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发的通知、办法、规程、指示、意见、批复为补充的立法体系[7].

我国图书馆法律法规建设取得的发展与成绩是毋庸置疑的,但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境也是不容忽视的.突出表现在:民众对图书馆事业的作用认识不足,图书馆法律思想比较薄弱[8];高校馆、公共馆等各系统、各类型、各规模图书馆各自为政,条块分割,他们的利益诉求难于达成一致;除此之外,笔者认为最重要的一点还是业界对于图书馆立法研究相对不足,对图书馆法该界定什么、怎么界定、怎么协调各类型、各系统、各规模图书馆间的关系以及图书馆经费来源、经费比例、经费使用与监督等方面仍然缺乏深刻的探索,更谈不上实质性的研究,导致立法进程远远逊于预期.

4完善我国图书馆法律法规建设,形成图书馆法律法规体系图书馆法律法规建设不只是图书馆的业务,图书馆立法与经济、教育、文化和科技等方面利益息息相关,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在摸清图书馆法律法规建设现状、找准图书馆法律法规建设困境、借鉴其它国家法律法规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既要有明确的目标、计划和具体规划,又要做艰苦细致的调研准备实施工作.在立法过程中一定要抓住纲要,以点带面,寻求突破,方能加快立法的步伐,早日实现以统一的国家立法为核心和主导,地方、行业立法为主体、以邻接性法律和国际公约为补充的法律法规体系.

4.1尽快制定图书馆单行法律

图书馆单行法律是图书馆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核心与主体,包括图书馆基本法与文化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颁布的图书馆条例,它们是各类型、各系统和各规模图书馆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依据与准绳.图书馆基本法一定要以现行《宪法》中有关发展图书馆事业的规定为依据,能统领并推动和规范我国整个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虽然目前基本法还没有正式颁布实施,但初稿已经形成,正处于广泛征求意见和修订阶段.

除了图书馆基本法外,各地区各类型图书馆也要依据基本法结合本地区本类型图书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和本类型图书馆的单行法律法规,如学校图书馆可以制订《学校图书馆法》,公共图书馆可以制订《公共图书馆法》,黑龙江可以制订《黑龙江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等,图书馆基本法与各类型、各地区图书馆单行法律法规组合,形成完整的图书馆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

4.2颁布配套的行政法规与实施细则

图书馆单行法律法规是确立现代图书馆观念的基础,在宏观上起到指导作用,但在具体的执行和实施过程中肯定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何在操作层面解决来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必须依靠与单行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实施细则与实施条例.其实这种情况在法律界内非常普遍,以劳动合同法为例,国家在2007年6月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于2008年1月1日实施,随后2008年9月国家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与劳动合同法配套使用.

当然,除了国家发布行政法律法规外,各部委、各级地方政府也要颁发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如教育部就可以发布学校图书馆设施标准、大学图书馆发展纲要等等,以鼓励和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4.3加强其他法律法规对图书馆的规定

图书馆是文化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它行业如建筑、经济、教育、科技等在制订法律法规时肯定也会有涉及到与图书馆相关的内容,但在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中,对图书馆的规定极少,今后在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时,应考虑制定有关图书馆的条款,充分体现出图书馆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公平性、均等性的作用与意义[9].比如说,目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建设浪潮之中,在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方面制定法律法规时,应该优先考虑增加图书馆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规划,以保障市民的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另外在制定特殊人群如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残障人士等相关法律如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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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时,应考虑将这类人群列入利用图书馆优先提供便利等条款,以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另外,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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