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节度使论文范文,与法藏敦煌文书P.2942作者考辨相关毕业论文模板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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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 要:本文主要探讨了法藏敦煌文书P.2942的作者问题,指出该卷为判、牒、状文集抄,笔迹一致只能说明为一人所抄,但抄写者并不等于就是原作者,作者问题必须靠分析公文内容并结合当时河西西域地区的历史背景综合考虑来解决.本文认为该卷作者至少三人:少量判文的判案者为广德年间(763—764)任河西兼伊西北庭节度使的杨志烈;大部分判文则为于杨志烈被沙陀人杀害于甘州后代掌河西的杨休明所判;卷子后部所抄某些状牒的作者则时任观察副使、行军司马,有可能是杨休明于长泉遇害后接手残局,后来继任河西节度使的周鼎.

关 键 词:P.2942;河西节度使;杨志烈;杨休明;周鼎

中图分类号:G25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106(2014)01-0062-06

法藏敦煌文书P.2942抄存有四十余则判文及数则状牒,内容涉及8世纪60年代中后期河西与伊西北庭地区政治、军事、经济史中的若干重大问题.由于传世史书中保存的这一时期的相关史料极其匮乏,而本卷内容丰富具体,且是当时人书当时事的最原始史料,不仅对河西西域史硏究意义重大,对安史之乱后的唐史研究也有重要参证作用,故历来备受关注.然而,本卷也是目前学界争论最多最大的敦煌文书之一,关于文书作者是谁,卷中所记被杀害于长泉的副帅究竟是杨志烈还是杨休明,及与上述两个问题密切相关的本卷所抄各件公文的时代背景、撰作时间、内容性质、史料价值等问题,不同学者各执一词,长期相持不下,这种状况对文书史料价值的发掘利用十分不利.笔者近年着力于本卷校注整理与诸问题探究,认真拜读学习了学界已有研究成果与现可查知的相关资料,陆续完成了《六十余年来法藏敦煌文书P.2942硏究状况述评》、《敦煌文书P.2942校注及“休明肃州少物”与“玉门过尚书”新解》、《敦煌文书P.2942中重要官称所涉历史人物及相关史事考辨》、《凉州失陷前后河西节度使杨志烈事迹考》等文.本文拟主要探讨P.2942作者问题,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教正.

一学界关于P.2942作者的不同观点

关于P.2942的作者究竟是谁,数十年来学界一直争论不休,但迄今没有达成共识.

最先探讨P.2942作者问题的是我国著名唐史专家唐长孺先生.1980年,唐先生发表《敦煌吐鲁番史料中有关伊、西、北庭节度使留后问题》[1],推测道:“是否有可能《判集》的主人不是河西节度使,而是观察副使、行军司马呢?”关于具体为谁,唐先生则没有给出结论,并很审慎地说:“以上所述仅是一种推测,并无充分证据.”

稍后,1982年,安家瑶先生发表《唐永泰元年(765)—大历元年(766)河西巡抚使判集(伯二九四二)研究》[2],认为:“‘尚书’和判牒文的作者是两个人等判牒文的作者虽然尊重这位‘尚书’,但是还是处理了两件与尚书有关的事情,这说明判牒文作者的身份从某一方面讲甚至高于‘尚书’.这样高的身份有可能是朝廷特派的使节.”“从文书的年代及处理事务的范围来看,此卷文书的作者很可能就是永泰元年闰十月郭子仪‘请遣使巡抚河西及置凉、甘、肃、瓜、沙等州长史,上皆从之’的巡抚河西使.”安先生还进一步推测该巡抚使为马璘.

1983年,史苇湘先生发表《河西节度使覆灭的前夕——敦煌遗书伯2942号残卷的研究》①,该文对安史之乱后马璘的任官经历进行了详细考证,指出:“马璘于至德初随从四镇北庭统帅精甲三千,赴凤翔勤王就再未西返.等大历元年二月又以四镇北庭行营节度使马璘兼邠宁节度使,可见从宝应至大历间马璘在洛、陕、关、陇忙于和安史余孽及吐蕃周旋,实无暇巡行河西,更未曾出任河西巡抚使.再者,按唐朝官制,观察使比节度使低一级,马璘在永泰初已任邠宁节度使检校工部尚书,不可能降级去巡抚河西.”此番考证很有说服力,故以后学界无人再持作者为马璘的观点.至于文书作者是谁,史先生则推断为周鼎,这当与其认为文书中被杀害的副帅是杨休明有关.

1984年,陈守忠先生发表《公元八世纪后期至十一世纪前期河西历史述论》[3],主张判案者“恰恰是河西节度使杨休明,而不是巡抚使某某”.这又与其认为被杀害的副帅是杨志烈有关.

同年,马德先生发表《关于P.2942写卷的几个问题》[4],虽未论证整卷文书的作者是谁,但推测第43—50行判文“是杨休明受理并签署的”,认为第214行“谬司观察,忝迹行军”是周鼎和宋衡的谦称,谓二人系“以观察使和行军司马的名义起草牒文”.就笔者目前所知,马先生是唯一一位没有将P.2942作者限定为一人的硏究者.

至此,关于P.2942作者的诸种推想已完全呈现,其中史苇湘先生提出的周鼎说、陈守忠先生提出的杨休明说、马德先生提出的三人(杨休明、周鼎、宋衡)说既有各自的合理之处,又似乎都有一些难以说服反对者的问题,因而此后的相关学者或仅利用本卷史料而回避作者问题,或直接引用上述观点中的一种而不做评论判断,唯近年金滢坤先生发表《敦煌本〈唐大历元年河西节度观察使判牒集〉研究》[5],对前贤所揭史料与所持观点进行了综述比对,认为“杨休明为文书的作者最为合理.”

上述情况显示出学界对P.2942作者的推断相当纠结,这与对文书中“休明肃州少物,今请回易皮裘”的解读不同大有关系.还有一个值得留意的现象,即学者们大多认为本卷抄集的公文出自一人之手,争论的焦点仅是他到底是谁.马德先生虽然推测了三位作者,针对的也只是一则判文和一件状文,没有对其他44则判文的判案者及另外几件状牒的作者身份进行讨论,并且其提出的周鼎、宋衡二人共撰一状的观点也有可以商榷之处.以下试论证笔者的观点.

二P.2942所抄公文出自至少三人之手

P.2942第1—180行所抄为判文,共45件,除第一件只存难以确认的一两个字而不知所云外,其余44件均保留了重要信息.这些判文原本应是分别判署于具体事状之上,后因故被抄集在一起,并于其后抄录了另外几件状牒.抄录时,抄写者一般都是先用简短语句概括将抄公文所涉事件的主要情况或发生背景,其作用则相当于后文的题目.这近五十件判文、状牒的笔迹完全一致,故全卷当为同一人所抄.但是,抄写者并不等于就是原作者,作者问题必须靠分析公文内容并结合当时河西西域地区的历史背景、古人行文规则等进行综合考虑来解决.

首先应予关注的是,第1—5行所抄判文的题目为“尚书判”,这与大多数公文题目均为对所涉事件背景的概述不同,本题所揭示的乃是判文的作者,即“尚书”.由此我们便可确认P.2942第一位作者的身份.

接下来,第11—14、34—38、86—88、145—148行判文中均出现了“尚书”,表明所判案件均与尚书有关,但判案者却绝非尚书本人,而是另有其人.由此我们可以确知除尚书外,P.2942还有第二位作者.综合比对P.2942抄存的其余判文,可以发现,他也应是其余判文,至少是其中大部分判文的作者.通过分析判文内容与行文语气口吻,可以确认这位判案者地位相当高,可以署理州刺史与军使事务,地位自然在他们之上,应是节度使或至少是拥有节度使权力的官员.

最后,第190—216行状文的作者自称“谬司观察,忝迹行军”,表明他是一位观察使或观察副使(后一种可能性更大),在军中实任行军司马,其地位自然比节度使低,而其状文中所言赴伊西北庭“巡内征兵”并受“两道”军将关注的副帅才是拥有节度使权任的长官.因而,这位行军司马与前已论及的大多数判文的作者在身份地位上有不小差距,当是P.2942的第三位作者.

条分缕析之后,可以判定P.2942的作者至少有三个人,学界流行的全卷作者为同一人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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