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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公民为恢复或者保护受侵犯的权利、自由与法定利益,或者是其他人的合法权利、自由与法定利益而提出的请求.

按照俄罗斯的立法解释,俄罗斯公民的建议权与中国公民的建议权的权利内容基本一致,都是指为了更好地改善社会关系,完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而提出的建设性意见的权利.俄罗斯公民的申诉权与中国公民的申诉权的权利内容也是基本一致的,都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法或者不当行为侵害时而向有关机关提出请求救济的权利.相比之下,俄罗斯公民的声明权是一项具有广泛内容的权利,涵盖了中国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的批评权、控告权和检举权.1《俄罗斯审理公民请愿的规则》用三个词界定了俄罗斯公民的声明权:请求(просьба)、报告(сообщение)和批评(критика).从前面的说明不难看出,这三个词所表达的语义与中国公民所享有的批评权、控告权、检举权的内容基本是相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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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保障的视角看,俄罗斯公民的请愿权具有双重性质:监督公权力和保障私权利.其中,建议权主要是监督公权力性质的权利,不属于直接的权利救济方式,但对形成抽象立法行为,促成事前救济有积极意义.声明权也基本属于监督公权力性质的权利,没有直接权利救济的性质,但它可以促成事前救济,并在涉及个人权利损害的条件下可以转化为事后救济的权利.申诉权是与公民权利损害联系在一起的,所以是权利获得直接救济的一项权利,是权利保障不可或缺的宪法性基本权利.因此,俄罗斯公民请愿权的行使,既是对国家权力行使进行的监督,也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受到损害的权利的补救.

根据请愿内容是否带有争议性质,是否有损害的存在,俄罗斯公民的请愿权主要是通过非司法性和司法性两种程序实现的.公民提出的不具有争议性质的请愿是通过非司法性程序实现的,主要是指公民就有关国家和社会发展问题向有关国家机关(主要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提出的书面建议或者声明,因不具有权利争议性质,适用一般意义的非司法性程序.公民提出的具有争议性质的请愿,一般需要通过司法性程序解决.这里的司法性程序又可以分为准司法性程序和司法性程序.前者诸如俄罗斯行政重新审查制度,类似于中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是指俄罗斯公民有权对公权力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实施了侵犯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行为(决定)的时候,按照权力隶属关系向实施了侵权行为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后者如俄罗斯行政诉讼制度,是俄罗斯公民在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公职人员等实施了侵犯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行为(决定)的时候,有权向法院提起控告的制度.上述请愿行为既可以是集体性行为,也可以是个体性行为.

俄罗斯公民的请愿权,除了适用上述非司法性和司法性程序外,还可以通过一个特殊的主体,即人权全权代表来实现.人权全权代表制度在俄罗斯的确立主要是为了落实俄罗斯宪法中作出的国家有义务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承诺.俄罗斯人权代表制度是宪法或法律预先规定的,由专门的公共服务人员独立负责,主要是受理有关俄罗斯公民对国家机关实施的侵害其宪法性权利与自由的控诉.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在被授权后,有权进行调查,提出建议更正行为或提供建议报告.[3]尽管俄罗斯《宪法》第103条只是很笼统地规定国家杜马有设立人权全权代表的权力,但毕竟是在宪法规范的层面确立了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的合宪地位.1997年2月的《俄罗斯联邦人权全权代表法》将宪法中的抽象性规范予以具体化.根据《俄罗斯联邦人权全权代表法》的规定,在申诉人穷尽了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以后,仍认为没有得到救济的前提下,人权问题全权代表有权受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决定或行为提出的申诉.

俄罗斯宪法赋予公民的请愿权,既包括实体权利内容,也包括程序权利内容.救济程序的启动必须借助于公民程序性请愿权的行使.同时,公民实体性请求权需要在救济程序中实现.

为贯彻宪法“人权”保障原则,《俄罗斯审理公民请愿的规则》专门对公民提出请求的安全保障作了规定:当俄罗斯公民为批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职权行为时,或者为了保护自己与他人的合法权利与自由时而向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以及公职人员提出请求时,禁止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没有本人的同意,审理请求时不允许泄露请求的内容信息以及涉及公民私人生活的信息.这些有关实现请求权的安全性保障规范,是俄罗斯国家为实现人权保障而设置的众多安全阀中的一个.另外,俄罗斯《行政违法法典》在第30章中有关于审理行政违法案件的具体程序规则,既包括有关行政重新审查制度,也包括行政诉讼制度,还包括检察监督制度.上述两部法典不但规范了俄罗斯公民实现请愿权的程序规则,除诉讼途径外,还规定多种救济途径.

与该法相衔接,能够整合为请愿制度的法律还有《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等.《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专辟一编规定了“行政法律关系和其他公法法律关系在第一审仲裁法院的诉讼程序”,主要针对“要求撤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案件的审理”、“对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其他机关、公职人员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决定、行为(不行为)提出争议的案件的审理”以及“行政违法案件的审理”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的第三部分专门就“公法关系案件的审理程序”作了特别的规定,指出俄罗斯普通法院有权审理下列公法关系案件:审理有关公民、组织和检察官对规范性法律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异议的申请,并且联邦法律没有将这些申请列入其他法院的审理范围;审理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公务人员、国家和自治市的职员作出的决定以及作为(不作为)行为的异议的申请;审理保障选举权和俄罗斯联邦公民参加全民投票权案件的申请;审理其他依法应由法院审理的公法关系案件.1比较而言,俄罗斯《对侵犯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行为和决定向法院提出控告法》主要是从宪法性规范的角度规定了俄罗斯公民有向法院提出控告的权利.《俄罗斯审理公民请愿的规则》和《行政违法法典》还或多或少地有关于行政诉讼制度的规范.尤其是《行政违法法典》明确指出: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行为提起的申诉,必要时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规则进行审理.到目前为止,俄罗斯还没有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其行政诉讼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制度中.俄罗斯《行政违法法典》的规定契合了俄罗斯一些民事诉讼法学专家的想法.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学专家在分析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制度以及两个程序原则的相同点时,普遍不赞成对行政司法程序进行专门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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