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相关论文范本,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市场准入相关论文查重软件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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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的企业法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航空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主体之一,也是航空运输功能的承担者.鉴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航空运输中的重要作用,这类企业在设立时应当符合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这种企业设立时所应具备的条件与程序就是市场准入.

关 键 词: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市场准入;民营企业准入;航空运输市场;民商法;民用航空法

中图分类号:DF4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2101(2014)01-0126-04

一、市场准入的概念

对我国而言,市场准入(MarketAccess)是一个外来的新兴词汇.市场准入一词的出现,是因为我国在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过程中,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文件以及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翻译和介绍,就引入了“MarketAccess”的概念,并将其翻译为“市场准入”.学界对市场准入概念界定的角度各不相同,主要包括了贸易准入、外资准入、企业准入、产业准入、资本准入、产品准入、[1]技术准入、[2]环境准入、[3]安全准入、[4]民营企业准入、[5]非公有制经济准入[6]等.

笔者认为,市场准入应当是在法律或者国家政策规定以及相关程序限定的范围内,民事主体进入某一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总称.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市场准入的实质是某些地区或是在一国范围内以制度的预设为手段对民事主体是否能够进入市场以及进入市场后从事何种经营活动自由选择的一种限制.这种对选择自由的限制也反映出在设定民事主体进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条件过程中,国家权力与民事主体的权利以及民事主体的利益与国家责任之间的关系.从民事主体角度来说,市场准入就是主体在何种自由的限度内得以进入市场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应当遵守的程序;从国家的立场分析,市场准入则是在某一地区或者某一国家以登记制度、资格认定等方式,对民事主体进入市场以及对其所从事的营业活动给与鼓励或加以限制在制度设立以及立法安排上所形成的条件的总和.

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市场准入类型化研究

(一)主体准入

1.投资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资格准入.投资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资格准入是设立航空运输企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指的是某些主体由于其自身的性质的特殊性,法律禁止这些主体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或者对这一行为进行限制.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的过程中,也存在这种禁止性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中的这类禁止规定除了将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组织(如公益性组织等)排除投资主体之外,主要是针对民用机场、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计算机定座系统服务企业以及关联企业(《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第8条第1款规定),即作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上游与下游市场中的企业.对这类主体投资行为的禁止,主要是以航空运输市场中竞争秩序的稳定为出发点,防止航空运输市场出现纵向联合的现象,进而达到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目的.

上述投资主体禁止性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既从事航空旅客运输又从事航空货物运输服务的公共航空企业.如果设立仅从事航空货物运输的公共航空企业,民用机场、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计算机定座系统服务企业以及关联企业可以进行投资,在投资比例上也有限制性的规定,投资比例不能超过25%,同时也不能在新成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中相对控股.

2.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时,法律要求应当具备符合民用航空规章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中所指专业技术人员的范围,法律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人员执照》中将执照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飞行组人员,其中包括了私用飞机驾驶员、私用直升机驾驶员、商用直升机驾驶员、航班运输直升机驾驶员、飞行领航员、飞行工程师、飞行无线电报员;第二类是其他人员,这包括了航空器维护人员(技术员、工程师或机械师)、空中交通管制员、航务管理员、航空电台报务员.[7]我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民用航空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通过分析《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与《民用航空法》对航空人员的范围的描述,其中属于公共航空运输设立需要的专业人员应当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乘务员、航空器维修人员以及飞行签派员.

航空运输企业中的从业人员是自然人要从事某些特定领域的职业活动应当以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为前提.上述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照,执照是从业人员履行职责的依据,从业人员必须持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执照.具备业务执照是航空人员所应当具备的最基本条件.对航空运输企业中从业人员来说,除了具备执照外,还应获得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资格准入.航空运输企业是航空运输市场中的主要主体,是航空运输承运人.航空运输企业不同于设立航空运输企业投资人.从航空运输企业的现实状态看,投资主体与市场营业主体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出资人不直接参与或者不以出资人名义参与企业的营业行为.在法律关系层面,由航空运输企业在运输市场中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此时,航空运输企业以自己的财产承担相应的责任,投资人人格与航空运输企业完全分离.

鉴于我国航空运输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公共航空运输具有的准公共属性,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设立适用特殊主体准入制度.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又被分为两部分,首先是对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许可,申请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两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才可以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获得经营许可证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方可展开营业活动.

(二)业务准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营业活动主要就是从事航空旅客、行李、货物或者邮件运输.航空运输企业业务准入通常由两种模式,一种是前置准入模式,即航空运输企业从事的营业内容在其办理工商登记前已对该营业内容获得了许可,登记后即可以开始相关经营活动;另一种则是扩展模式,也就是说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成立后,可以在原有的经营范围基础上扩大经营范围,对扩大的经营范围也需要经过许可程序.

除了要取得业务范围的许可外,航空运输企业运输活动的展开还需要获得相应航线的经营权.为了便于我国航线运营准入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布了《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我国每年都会举行两次航班协调会议以决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国内航线资源.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通过这种方式来确定最终的航班计划以及航班时刻.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这种航班资源的分配方式必然会导致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同国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之间以及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之间的矛盾,也无法避免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虚占航班时刻以及其他浪费航线资源的情况产生.在这种航线分配体制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于市场的需求很难做出有针对性的反应与调整;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在航线经营上的权力过大,也容易成为腐败以及官僚主义滋生的温床,使寻租有机可乘.

(三)航空器准入

除了主体准入与业务准入外,对航空运输企业市场准入来说,还有一项更为重要的准入制度,即航空器准入.《民用航空法》以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要求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保证飞行安全要求的民用航空器.符合国家规定且能保证飞行安全要求的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以下的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在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中取得型号合格证与生产许可证.只有获得了型号合格证的产品,才能投入生产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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